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西方政治的新現實——族群宗教多元主義與西方自由民主政體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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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民主政體與族群宗教多元主義: 結構性困境

面對族群宗教多樣性的提高,西方自由民主政體面臨著某種結構性困境。

這里首先要理解威權政體與民主政體在應對這一問題上的不同。對一個威權政體來說,具有不同族群宗教背景的大量移民進入之后,可能挑戰的主要是威權政體的統治能力。在威權政體下,移民群體無法獲得正式的政治參與途徑,其可能的政治表達來自于政治反抗。但是,對威權政體來說,只要它的統治能力能夠有效壓制移民群體可能的政治反抗,這種政體就能毫無困難地維系其原有的統治方式。因此,移民群體的進入,通常不會改變威權政體的基本政治運作方式。

但是,對民主政體來說,不同族群-宗教背景的大量移民進入,所導致的是完全不同的政治情境。

通常來說,移民一旦獲得公民身份,他們就可以進行合法的政治參與、政治動員和政治競爭,甚至可以發起大規模的社會運動。一旦移民群體進入一個民主政體,他們不僅僅是需要遵守本國法律的公民,而且還是民主政體下主權者的一部分。隨著這部分新的“主權者”的到來,他們完全有可能成為重塑民主政體下政治規則、政治觀念與公共政策的新力量。從結構上看,民主政體本身的品質與運作,就取決于組成該民主政體的公民團體的性質。大規模移民的進入,會改變組成民主政體的公民團體本身,因而也會影響民主政體的實際運作。所以,跟威權政體不同的是,民主政體在接收和吸納大規模移民時,移民群體反過來會影響民主政體本身。

當然,從制度設計來看,自由民主政體本身是一種制度彈性很大的政體形式,在包容社會多樣性方面有著相當的優勢。

具體而言,在集體規則方面,西方自由民主政體秉承民主原則,這既解決了合法性問題,又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集體決策規則。在個人規則方面,自由民主政體秉承自由原則,這一方面更符合人人自由平等的權利原則,另一方面又更能鼓勵個人主動性和首創性,更可能創造出經濟繁榮的局面。就不同國家的合作與國際秩序而言,自由民主政體更接近于某種形式的“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它有著極強的擴展能力,并能塑造可擴散的意識形態與全球秩序。

正是基于這些具體的機制,從19 世紀到20 世紀,經由工業革命、政治革命與全球化的擴展,源自西歐的這種自由民主政體模式,既在經濟、科技與文化方面創造了非凡成就,又展現出相當高的包容社會多樣性的能力,還逐步在20世紀中葉塑造了一整套基本上互為有利的國際秩序與國際規則。

但是,自由民主政體對多樣性的包容不是無限的。當它面對大規模的、政治與文化上差異性極大的移民群體涌入時,這種政體也可能束手無策。關鍵問題在于,當族群宗教多樣性大幅度提高之后,西方民主政體面臨著政治上的幾種不對稱結構。

第一種不對稱結構,可以稱之為不對稱的自由原則。這里的不對稱是: 自由民主政體需要尊重包括移民在內的每一個人的政治自由、經濟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言論自由等,這是一種普遍自由規則; 但移民一旦成為合法公民,他們不僅擁有全部的自由權利,而且擁有了反對普遍自由規則的自由,他們甚至可以就此進行政治抗爭。

第二種不對稱結構,可以稱之為不對稱的民主規則。這里的不對稱是,自由民主政體需要尊重所有民眾(包括移民群體在內)的政治參與權利,并且需要借助自由協商與多數規則來決定公共事務,但來自歐洲以外的少數族裔移民群體更有可能缺乏政治認同,民主規則意識淡薄,甚至以政治抗爭來反對既有的自由權利與民主規則。

第三種不對稱結構,是由上述兩種不對稱原則導致的不對稱的權力與權利結構。這里的不對稱結構是,自由民主政體下的國家需要按照政治規范來運作權力,需要遵守民主憲法,具備規則意識,甚至也需要守衛已然形成的“政治正確”(political correctness)原則,但擁有公民身份與自由權利的移民和移民群體,并不一定會尊重憲法與基本規則,并不一定會信奉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觀,甚至還擁有成為“不忠誠的反對派”(disloyal opposition)的權利——而即便他們成為自由民主政體“不忠誠的反對派”,他們的自由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這就導致了自由民主國家與移民群體之間的不對稱的權力與權利結構,參見圖1。

不對稱權利結構

在這種不對稱的結構中,移民問題所隱含的政治契約是一個關鍵點。按理說,移民接收國與移民之間應該存在著一種隱含的政治契約。如果不是基于這種政治契約,要么一個移民接收國不會大規模地接受移民,要么這種大規模的移民就會給接收國帶來嚴重的政治問題。這個隱含的政治契約應該包括兩個對等的基本條件: 一方面,西方世界的接收國應該按照現有憲法之下的基本政治原則來善待每一個合法移民,包括賦予移民以公民身份,使其享有與接收國公民無差別的政治平等和自由權利——換言之,移民并非古代世界的奴隸或現代世界的二等公民; 另一方面,移民亦需要承擔其相應的政治義務,包括遵守接收國的憲法,尊重接收國的政治秩序,服從該國法律,遵從該國慣例,以及接受對接收國的國家認同與政治認同,參見圖2。

移民隱含的政治契約

但問題是,這一隱含的移民政治契約,同樣是一種不對稱結構。西方的移民接收國面對的是硬約束,而移民與移民群體面對的卻是軟約束。只要移民作為個體沒有涉嫌犯罪或嚴重違法,他們是無法被追究違反“移民契約”的法律責任的。移民政治契約中要求移民與移民群體做到的遵守憲法、服從法律和接受政治認同等政治義務,都是難以操作的。其實,此處提出的“移民隱含的政治契約”,在很多西方國家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比如,美國就要求正式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新移民在移民官面前做一個“效忠美國”的法律宣誓。但是,這個法律宣誓或法律義務,同樣是難以執行的。

而使這種結構性問題愈發突出的,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文化多元主義(cultural pluralism)在西方世界的崛起與流行。當然,一般認為,西方自由民主政體本身就具有多元主義色彩。一方面,自由民主政體應該具有包容多樣性和不同文化的能力; 另一方面,多樣性甚至還強化了自由民主政體本身的力量,增加其彈性與擴展能力。這是傳統意義上自由多元主義的基本觀點。但是,這種自由多元主義沒有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自由民主政體對各種類型多樣性的包容是否存在限度? 第二,這種自由多元主義的結果,究竟是主流文化基于自由民主原則對其他文化的同化與吸收,還是維系各種不同文化多元并存的局面?

實際上,對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來說,20 世紀中葉之前的主流觀點是同化論。20 世紀60 年代以來,文化多元主義逐漸興起,特別是隨著左翼平權運動的發展,文化多元主義甚至一度成為歐美社會的主要意識形態。然而,最近二三十年以來,西方國家又開始質疑和反思文化多元主義。這樣,同化論者與文化多元主義者之間存在激烈的爭論。

這一爭論的前提假設是: 西方自由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是否依賴于具有某種特定政治傳統或文化的公民團體構成? 盡管自由民主思想如今已成為具有全球性影響的意識形態,但自由民主政體首先誕生于西歐和北美,隨后再擴展至世界其他地區。歷史地看,自由民主政體不過是人類政治進化的特例,而非常態。

自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 以來,包括塞繆爾?亨廷頓在內的很多學者都認為,自由民主政體的穩定性與有效性,高度依賴于其公民團體的民主價值觀與規則意識,乃至宗教傳統。實際上,歐美政治文明的演進,接續的是從古希臘到古羅馬的古典文明傳統,而后又經歷了基督教傳統的浸潤滋養,并經由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再經歷工業革命和現代性轉型,始有后來的局面。這種理論認為,歐美政治文明是特殊的,是在特定社會背景、政治觀念及公民團體構成基礎上產生的,有著相當的獨特性與優越性。按照這種邏輯,西方世界要想維系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文明,就需要守衛其文化的獨特性。

然而,這種西方世界較為保守的歷史敘事,在最近三四十年中快速衰落了,甚至變成了一種政治不正確的表述。按照文化多元主義觀點,即便在西方社會內部,西方自身歷史上形成的政治經濟文明模式也只不過是諸種不同文明模式中的一種。而不同文明模式之間并不存在高低之分,只是存在差異。換言之,不同的文明、宗教傳統、政治觀念和價值觀之間不過是平行關系,或者說是一種多元的平等關系。

這樣,正是自由民主政體下自由原則和平等觀念發展到極致,導致了20 世紀晚期相對主義和文化多元主義的興起,即強調所有不同個體、所有不同群體、所有不同宗教傳統與文化觀念的平等性和多元性。這就在無形中導致了西方原先主流價值觀念的削弱。其實,這是西方政治文明進化的悖論: 西方政治文明越發達,自由原則和平等觀念越是發展到極致,一種無限包容的多元主義成為政治正確原則之后,在一個復雜的真實世界中,這種現代化程度較高的政治文明反而削弱了對抗現代化程度較低的其他政治模式的力量。用通俗的話來說,西方政治文明發展到如今的高級階段,反而走向了“自費武功”。

而在美國學者勞倫斯?哈里森(Lawrence E. Harrison,1932—2015)看來,盡管文化多元主義與多元文化主義大行其道,道德相對主義廣泛流行,但這種觀點的理論基礎非常脆弱。總體上,文化相對主義主張,沒有一種文化比其他文化更好或更壞——只是不同而已。由此推論出,西方社會內部的主流文化和各種少數族裔文化都只是平等多元的關系。哈里森認為,如果從人類學或文化研究視角來看,當然應該主張“各美其美、美美與共”,但是,如果要評估何種文化有助于一個社會的經濟繁榮、民主治理和社會公正,那么,文化多元主義與多元文化主義就成了巨大的絆腳石。顯然,有些文化根本無助于促進經濟繁榮、民主治理與社會公正這些人類的共同目標。

因此,一種較為保守的見解認為,對于維系一個政治共同體來說,某種程度的同化是必需的。一般認為,同化是指一個群體(通常是少數族群)獲得了其他群體(通常是主導族群)“的記憶、情感以及態度,并且通過分享他們的經歷和歷史,與他們一起被整合進了一種共同的文化生活”。

更具體地說,一個多族群、多宗教社會的同化存在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種是政治-法律意義上的同化,一種是社會-文化意義上的同化。前者更強調少數族群接受原先主導族群的憲法體制、政治秩序、法律規范以及產生基本的政治認同等,由此實現在政治-法律意義上對主流社會的融入; 后者更強調少數族群接受原先主導族群的主流文化、情感記憶、心理傾向以及宗教傳統等,由此實現在社會-文化意義上對主流社會的融入。

實際上,少數族群宗教群體起碼需要在政治-法律意義上被同化,能夠在政治規則與政治秩序意義上融入主流文化,才能維系國家這個共同體在政治上的良性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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