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規,“低慢小”亟須加強管控
“必須加大對違法違規飛行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增加‘黑飛’等違規飛行成本和代價,達到有效震懾的目的。”北空作戰處領導介紹說,每一次違規飛行,都可能影響到正常的軍民航飛行,不僅妨礙空防、空管的秩序,也有可能造成機毀人亡的嚴重后果。
怎樣構筑首都地區有效防范處置“低慢小”肇事的安全屏障?業內人士建議從立法層面,明確“低慢小”航空器界定,細化各部門監管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飛行處罰力度,達到有效管控目的。
有專家提出,必須綜合考慮小型航空器可能造成的威脅,從航空器體積、載荷、航程和飛行速度、高度等方面,對需要管控的“低慢小”航空器進行準確界定。
為加強對首都地區“低慢小”航空器的有效管控與查處,北空與軍地多方聯手對“低慢小”航空器的生產、銷售、使用、飛行申報等各個環節實施有效監控,并明確責任分工。
目前,軍地雙方已建立登記備案、聯席會議、情況通報、宣傳報道、聯合查處等聯合管控處置5項機制。由地方政府和民航部門分區劃片對“低慢小”航空器從研制、生產到飛行、報廢等各個環節,特別是個人購買情況登記建案,軍地各成員單位間建立常態化聯席工作機制和直接通報關系。
近年來,北空加強首都空防空管宣傳教育,使社會公眾特別是從業人員熟悉通用航空管理政策法規、了解飛行審批的相關規定。考慮到通用航空的發展和需求,他們在確保空防安全的前提下,穩步推進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對已經登記在冊的航空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監管。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相關規定
第一章第三條: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第一章第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第六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章第四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飛行的,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照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來自《解放軍報》2014年12月14日第06版,原文標題為《北空攜手地方依法加強低空飛行活動監管處置—— 低空開放,呼喚嚴格空管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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