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論壇、電視到各種百科,到處都在求教“集體自衛權”怎么回事。好在這不算難,字面解釋大多不會錯太遠。可是解禁這種權力與“日本到底要干什么”之間的判斷,就一片血雨腥風了,這顯然是中國社會普遍對國際政治、國際法的缺課和扭曲的反映。其實,這個判斷的核心無非是日本憲法第9條的理解。恰好在這一點上,這種缺課和扭曲依然煥發出萬丈光輝。
這條對亞洲戰后和當代格局影響極大的條文的日、英、中文正式文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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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國権の発動たる戦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國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2.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oce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于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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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該條文邏輯并不復雜,因而關鍵在于四個概念。
【以國權發動的戰爭】
即作為國家主權(權利之一)的戰爭(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這種權利又稱“戰爭權”,也稱“訴諸戰爭權”,是指國家對外發動戰爭或決定對外宣戰、參戰的一種權力。之所以有這么一種權力,又是因為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是國家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正當手段之一。然而進入20世紀后,國際社會開始通過國際制度對戰爭權加以限制,最典型的如《聯合國憲章》基本原則就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應當說,日本憲法對戰爭權的放棄,起到了根本保障和平的作用。
【以武力或武力威脅解決國際爭端】
這個概念既是《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已被普遍接受為當今國際關系的基本準則,因而很好理解。然而最大的問題是中國公眾對其后果的忽略。也就是說,只要日本還遵守憲法(作為一個憲政國家,這是有根本制度保障的,除非日本根本政治制度被推翻),就無權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連武力威脅也不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個有趣現象,由于武力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聯合國憲章》否定,在戰后幾乎沒間斷過的局部戰爭中,除了起初有些首先使用武力(被迫使用武力方可以援引自衛權)的國家被譴責甚至制裁,隨后的首先動武方會盡量尋找別的法律依據,規避因違反這一準則而受譴責,至于其依據是否有力、規避是否成功是另一回事。
但是,不管怎么說,這個準則為當今涉及中國的如火如荼的領土主權爭端也有影響。如果是為國際普遍承認的固有領土遭到侵略,在當時即采取武力保護或奪回,這是行使自衛權。但是,如果在爭議領土被某一方占領的當時,對方并未采取武力甚至沒有反應,同時占領方也提出法律依據(請注意,這里不涉及這種占領和法律依據的效力),顯然就已經構成一個國際爭端,受到不得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的《聯合國憲章》基本原則的制約,而不便永遠以自衛權的名義,隨時保留動武的權力。
當然,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爭端,這一原則其實也很蒼白,它根本不能對爭端本身的最終解決有何幫助,只是從減少戰爭的善意出發,從理論上否定以武力或武力威脅解決爭端的合法性,但這種否定如果不以聯合國安理會決議干預的形式保障,也不會有強制力。
具體到中日之間,中國也受《聯合國憲章》基本原則中不以武力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的限制,這正是不管中國非官方渠道甚至一些政府身份人員有多少開戰主張,中國政府從未表示過要武力解決與鄰國領土主權爭端的原因。中國政府顯然也不必放棄這種能力,但具體使用仍然要具備國際法上有理有利的前提。而日本政府也不光從來沒有表示要武力解決,而且在憲法上就根本沒有這個權力。這也是日本包括民間的戰爭想象也幾乎全部假定對方先動武的原因,因為日本先動武在國內就違憲。
【保持軍隊及戰力】
眾所周知,日本戰后不保持陸海空軍的憲法承諾,很快與美蘇爆發冷戰,甚至朝鮮半島迅速爆發熱戰的國際環境相矛盾,決定日本戰后根本制度的美國主動變相放開了這一限制,重新武裝了日本。但必須注意的是,美國這一放開,仍然利用了日本作為主權國家享有的自衛權,日本和平憲法的法理框架并未崩潰。
這里有一個插曲,在1946年對憲法的討論中,日本一度有連個別自衛權也放棄的主張,但前提是日本實行非武裝永久中立,其安全由國際社會提供擔保,如同瑞士一樣。只是這一點在冷戰的國際氛圍中幾乎不可想象而作罷。
從此,究竟何為憲法允許為自衛而保持的最低限度武裝力量,一直存在理解問題。近年日本官方的政策(引自防衛省網站)強調:此特定限制應隨國際形勢、技術發展等因素而異,通過年度預算等體現民意的程序決定。自衛能力是否構成第9條禁止的戰爭潛力,或者說自衛隊是否允許擁有某種武器,取決于這是否使整體軍力超出憲法限制。如果擁有只為大規模摧毀另一國家而設計的進攻性武器,在概念上也超出了最低必要限度,因而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比如自衛隊不被允許有洲際彈道導彈、遠程戰略轟炸機或進攻性航母。
這才是廣泛傳聞的日本不得擁有洲際導彈等武器的說法的來由。與中國公眾以為的不同,它既不是美國通過占領國地位強加,也不是通過條約約定,更不是日本憲法明文規定,而是日本政府對憲法第9條的具體理解和執行中制訂的現行政策,直接保障是日本政府對憲法的理解,間接保障是日本國會對政府,以及日本選民對國會的政治選擇。
【國家的交戰權】
這是誤讀最嚴重的概念。在網上一搜“交戰權”,前十頁結果不僅沒有一個合乎國際法理論的權威解釋,以各種電視軍事節目為首的解讀全部以訛傳訛,漏洞百出。最典型的如兩位少將一個說“日本被剝奪了交戰權”,一個說日本圖謀恢復。某百科的“和平憲法”詞條也誤稱為“不承認宣戰權”。
實際上,交戰權(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不能從字面上理解為“參加戰斗的權利”(the right to engage in battle),在國際法上它是指兩方或多方(一般是主權國家)參與到一場戰爭中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交戰方依據國際法享有多種權利,包括對敵方武裝造成傷亡和損害,占領敵方領土的權力。交戰權不是開戰權或宣戰權,任何合法參戰方參戰即享有,目的在于使交戰行為受戰爭法規范,本身不存在剝奪和恢復的問題。
這里出現一個矛盾,如果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日本又如何自衛,它連對傷害敵方的權力也沒有。因而日本現行政策將行使自衛權時對敵方武裝造成傷亡或損害,與“行使交戰權”區別開,但同時認為“占領敵方領土”超出了自衛最低限度,不被允許。
可見,日本憲法第9條關于“戰爭權”和“交戰權”的規定,主要針對二戰結束前舊的國際法理論體系中的這兩個概念,但它們在實踐中又與日本事實上建立了軍事力量從一開始就存在矛盾,只能通過解釋來適應現實。只有“不以武力解決國際爭端”屬于戰后國際法體系新的限制,起到更好的制約作用。
至此不難發現,“集體自衛權”在日本憲法第9條里根本不涉及,設立自衛隊依據的是“個別自衛權”。問題在于,“集體自衛權”也是《聯合國憲章》賦予每個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力之一,而日本憲法又沒有明確排除它,當日本自身,特別是決定整個日本戰后制度的美國迫切需要日本參與同盟軍事行動時,它自然就是一個天然而合法的工具。
這當然有助于日本恢復大國地位,甚至卷入海外戰爭。不過,對這種前景與整個憲法第9條相悖,使和平主義形同虛設的危險,日本政界和國民也不是沒有認識,當前不光有相當數量的人反對,解禁的現任政府也強調嚴格限制據此采取的行動。
對此中國人當然有權不信,并將擔憂一直推向抗日戰爭重演甚至核大戰,但這中間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炒作和幻想,就自己品味了。比如最可怕的擔心是安倍等力量還有修憲企圖,但以日本憲法修改程序的嚴格和當前日本國內政治態勢,其實難度很大,而將第9條廢除則更是動搖日本戰后政治基本支柱,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哪里?
中國國內剩下的最有力依據就是只要日本想變壞,假以時日,一定壞透頂。可是如果這樣,中國就靠生拉活扯地痛批日本如何無恥,無視負罪之身和不正常國家之位,如何強烈要求日本憲法和美國戰略都當以中國安全焦慮和戰爭幻覺為準繩,日本必須接受中國人民管教,又有用嗎?除了焦慮和痛批,還有多少該干好而沒干好的正事?
資料圖:當地時間2014年7月1日,約1萬名日本東京民眾30日晚在首相官邸前舉行示威,抗議首相安倍晉三試圖修改憲法解釋以解禁集體自衛權。
原載于騰訊大家 作者:吳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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