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際石油財團(tuán)協(xié)議;美國主導(dǎo)地位的確立
1.財團(tuán)的醞釀與美國政府內(nèi)部的分歧
摩薩臺被推翻并不等于危機(jī)完全過去,因?yàn)槭蛦栴}本身并未解決。這個問題的解決整整花了一年。
8月20日上臺的扎希迪政府面對的是一個爛攤子。伊朗財政枯竭、負(fù)債累累,扎希迪只有求助于美國。9月3日美國即在第四點(diǎn)計劃名下向伊提供2300萬美元的援助。該年度援伊總額達(dá)8500萬美元。然而美元終究有限,伊朗經(jīng)濟(jì)的恢復(fù)乃至扎希迪個人的政治前途,還得依靠伊朗石油進(jìn)入國際市場后的收益,這就需要徹底解決石油問題。此事顯然不能再由英伊公司牽頭,那樣只會使民族主義再起風(fēng)波。領(lǐng)頭搞一個解決方案已非華盛頓莫屬。英伊公司要重返伊朗,只能作為國際財團(tuán)中的一員,它也意識到不可能完全恢復(fù)在伊朗的地位,只好讓其他大公司參加進(jìn)來。美國國務(wù)院原想成立一個全美石油公司來收購英伊公司,干凈利落地取代英伊公司在伊朗的地位,引起英國政府的警惕,最后還是決定以美英石油公司為主,聯(lián)合其他國家石油公司組成伊朗國際財團(tuán)。
2.美英圍繞股份分配和賠償問題的斗爭
1953年10月,艾森豪威爾任命小赫伯特·胡佛為國務(wù)卿特別顧問,充當(dāng)英伊間的說客。在胡佛的游說下,英伊公司出面邀請了美國的新澤西美孚、莫比爾、得克薩斯、加州美孚、海灣以及英荷殼牌和法國石油公司在倫敦討論成立國際財團(tuán)事宜。英伊公司認(rèn)為它既已放棄獨(dú)占地位,理應(yīng)擁有50%以上股份,遭到美國公司的斷然拒絕。
1954年2月,杜勒斯與艾登在柏林舉行會談。杜勒斯強(qiáng)調(diào),組織國際財團(tuán)“不是一個普通的商業(yè)利益。政治上的考慮是首要的”。美國的態(tài)度很堅(jiān)決,艾登終于答應(yīng)不再堅(jiān)持要求50%的股份。〔47〕但英國建議英伊公司占44%,英荷殼牌和法國公司各占8%,遭到美國公司反對。美國公司拒絕參加英伊公司唱主角的財團(tuán),也不希望因此激怒伊朗民族主義者。〔48〕它們始終扮演“勉為其難的愛國者”角色,似乎加入財團(tuán)不是為了利潤而是為公益事業(yè)。美國國務(wù)院正是利用“利他主義”,迫使英伊公司就范。
關(guān)于補(bǔ)償問題,英伊公司提出兩項(xiàng)要求,一是財團(tuán)其他成員補(bǔ)償英伊公司因失去獨(dú)占地位將損失的60%的利潤;二是伊朗賠償國有化給英伊公司造成的損失。前者要求1.267萬億美元(按未來20年計),后者要求1.1億噸免費(fèi)石油(20年內(nèi)),約值1.463萬億美元。〔49〕兩項(xiàng)要求均遭拒絕。美國公司威脅說,如果英伊公司不放棄所謂“未來損失”的賠償要求,他們將退出。〔50〕杜勒斯也警告說,英伊公司的態(tài)度將破壞美英在伊朗為抵抗蘇聯(lián)所作的努力,也將影響美英在整個中東的伙伴關(guān)系。〔51〕他要求英國外交部說服英伊公司降低賠償要求,否則美國將重新考慮它在伊朗乃至中東的政策。
英方最后提出2.8億美元的要求,胡佛提出5百萬美元。〔52〕英國答應(yīng)在這個范圍內(nèi)由外交部與伊朗直接談判。英伊就賠償問題于7月26日達(dá)成協(xié)議,結(jié)果是7千萬美元賠償。
9月19日,國際財團(tuán)與伊朗政府正式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石油資產(chǎn)原則上為伊朗國有。石油資源和生產(chǎn)設(shè)備屬伊朗國營石油公司,但由國際財團(tuán)來管理石油生產(chǎn)和銷售。10月21日,伊朗國際石油財團(tuán)正式成立。英伊公司和美國公司各占40%股份,英荷殼牌14%,法國公司6%。
隨著石油協(xié)議的簽訂,美國石油壟斷資本在伊朗取得了合法地位。西方大國在伊朗的領(lǐng)導(dǎo)權(quán)已經(jīng)掌握在美國手里。
本文來自《美國研究》1996年第4期,作者石斌時為南京師范大學(xué)政治學(xué)系教師。
注釋:
〔1〕〔2〕〔3〕〔4〕FRUS, 1950, Vol.V, p.465; p.190; p.572; p.594.
〔5〕RouhollahkRamazani, Iran’s Foreign Policy 1941-1973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75), p.198.
〔6〕〔7〕〔8〕〔9〕〔10〕〔11〕〔12〕FRUS, 1952-1954, Vol.X, Iran (1951-1954), p.45; pp.38-39;p.42; pp.11-12; p.25; p.5; pp.28-29.
〔13〕〔14〕〔15〕U.S. Department of States,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50-1955: Basic Documents (WashingtonD.C.: GPO, 1957), Vol.2, p.2261; p.2262; p.2263.
〔16〕迪安?艾奇遜:《艾奇遜回憶錄》下冊(上海《國際問題資料》編輯組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371-372頁。
〔17〕〔18〕FRUS, 1952-1954, Vol.X, pp.83-84; pp.84-85.
〔19〕費(fèi)農(nóng)?阿?沃爾特斯:《沃爾特斯回憶錄》(張毓文等譯)。北京?商務(wù)印書館,1982年版,第264頁。
〔20〕〔21〕〔22〕FRUS, 1952-1954, Vol.X, p.141; p.142; pp.154-155.
〔23〕1951年5月26日英國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請,7月5日法院作了一個臨時裁決。詳見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1951 (New York: 1952), p.808.
〔24〕FRUS, 1952-1954, Vol.X, p.230;講話詳見:Yearbook of United Nations 1951, pp.813-815.
〔25〕〔26〕〔27〕FRUS, 1952-1954, Vol.X, p.237; p.242; p.257.
〔28〕安東尼?艾登:《艾登回憶錄——完整的一圈》上冊(武雄等譯)。北京?商務(wù)印書館,1978年版,第271-273頁;FRUS, 1952-1954, Vol.X, p.25.
〔29〕〔30〕〔31〕FRUS, 1952-1954, Vol.X, p.283; p.53; p.330.
〔32〕安東尼?艾登:《艾登回憶錄——完整的一圈》上,第276頁。
〔33〕〔34〕〔35〕FRUS, 1952-1954, Vol.X, p.387; p.429; p.434.〔36〕RouhollahkRamazani, Iran’s Foreign Policy, p.227.
〔37〕FRUS, 1952-1954, Vol.X, pp.476-477.
〔38〕引自劉同舜、高文凡主編:《戰(zhàn)后世界歷史長編》第6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0-281頁。
〔39〕〔40〕FRUS, 1952-1954, Vol.X, pp.509-510; p.510.
〔41〕迪安?艾奇遜:《艾奇遜回憶錄》下冊。第586頁。
〔42〕Kermit Roosevelt, Countercoup: The Struggle for the Control of Iran (McGrawHill, New York, 1981), p.117.
〔43〕迪安?艾奇遜:《艾奇遜回憶錄》下冊。第584頁。
〔44〕FRUS, 1952-1954, Vol.X, p.691.
〔45〕德懷特?艾森豪威爾:《艾森豪威爾回憶錄——白宮歲月(上):受命變革》(一)(復(fù)旦大學(xué)資本主義經(jīng)濟(jì)研究所譯)。三聯(lián)書店,1978年版,第193-194頁。
〔46〕FRUS, 1952-1954, Vol.X, Iran沒有收錄有關(guān)“倒摩”決策過程和涉及美方秘密活動的文件。關(guān)于“倒摩”幕后情況,詳見Kerinit Roosevelt的回憶錄: Countercoup—The Struggle for the Control of Iran.
〔47〕〔48〕〔49〕〔50〕〔51〕〔52〕FRUS, 1952-1954, Vol.X, pp.909-901; pp.923-924; pp.926-928; pp.949-950; pp.950-953; pp.949-950; pp.95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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