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國家利益研究范式中,安全與經濟利益是在一個層次上的。盡管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期對這兩個利益的偏重有所不同(見本書樊吉社研究員的文章),這兩個利益的層級是相同的。這一點在中國獨有的“綜合國力”理論中體現得非常清楚。在所有的中國學者對綜合國力的定量分析中,經濟與軍事都處于同一層級;所不同的是,不同學者對經濟與軍事給出的權重有所不同。在中國國內的政策辯論中,經濟利益與安全利益也在同一個層級,不過在一些歷史時期,經濟利益得到更多的重視。
在美國,經濟利益與安全利益不在一個層級。盡管實際上一些人會對經濟利益與安全利益進行權衡,甚至更偏重經濟利益,但在公開辯論中,沒有人會將經濟利益與安全利益放在一個層級上進行比較。例如,在出口管制、制裁這類經濟與安全關聯的問題上,美國安全問題專家極少會說,為了經濟利益而放松管制與制裁。即使放松制裁和管制,其理由必然是安全領域的,例如,來自被制裁方的威脅下降,或者制裁作用不大。只有一種情況,安全需求會讓步,那就是經濟上的代價根本不可承受(unaffordable)。
在中國,在安全與經濟關聯的問題(如軍備發展、制裁等)的辯論中,安全需求讓位于經濟發展是非常正常的理由,盡管不總是占上風。因此,在核武器發展、核不擴散制裁等領域,中國的思路往往不容易得到美國學者的理解。
二 核心概念:威懾與強制
在美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威懾(deterrence)是核戰略中最為核心的概念,甚至也是常規軍事領域的重要概念。長期困擾中美兩國核專家的一個問題是,雙方對核威懾的褒貶經常不一樣。美國學者一般認為核威懾是恰當的,而中國學者往往認為核威懾具有較強的威脅性(見本書徐緯地大校的文章)。這說明一個問題,中美雙方對核威懾含義的理解常常是不一樣的。
按照美國學術界的定義,威懾(deterrence)屬于一種強制性(coercive)的行為,其含義是通過威脅要采用懲罰手段,迫使對手放棄它想做的事情;另外一種強制性的行為是驅使,其含義是威脅采用懲罰手段,迫使對手做它不想做的事情,托馬斯·謝林(Thomas C. Scheling)將其稱為“compellence”之所以將這兩種強制性的行為分開,其原因在于,二者成功的機會差別很大。在相同的懲罰手段下,驅使對手去做一件它不想做的事情比迫使它放棄一件事情更加困難。
區分威懾和驅使的基本方法是:一個強制性的行為是否試圖改變現狀。威懾是迫使對手放棄一個行動,結果是維持現狀;驅使是強迫對手采取一個行動,結果是改變現狀。核威懾就是用核武器作為懲罰手段,迫使對手維持現狀;核驅使就是用核武器作為懲罰手段,迫使對手改變現狀。
上述的定義十分適合描述孤立的、大型的國際沖突,例如,突然爆發的核戰爭。當一個國家試圖發動突然的核攻擊的時候,這種核攻擊就是一種改變現狀的行為。其對手用核報復來懾止核攻擊的則是維持現狀,因此,后者屬于核威懾。如果一個國家以核打擊作為懲罰手段,迫使對手讓出大片領土,這就是核驅使。美國學者的總體看法是,核威懾和核驅使是可以區分的;與核驅使比較,核威懾更具有正當性。因此,美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樂于將自己的核政策稱作核威懾。
問題是,國際社會中常常出現的是小型沖突,一些大型沖突也往往是從小型沖突升級而來。在小型沖突中,判斷誰首先改變現狀是非常困難的。有些領土爭端、地區性摩擦持續幾十年甚至更久,追溯誰首先改變現狀幾乎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威懾和驅使就十分困難了。如果一個國家試圖在這種情形下發揮核武器的作用,就很難說這時核武器的作用是驅使還是威懾。我們可以來看一個兩步升級的例子,以理解為什么有時候核威懾和核驅使難以區分。第一步,一個國家使用常規武器侵占了對手的領土。第二步,對手準備發起常規反擊,奪回被侵占的領土。占領了對手領土的國家這時威脅使用核武器,試圖懾止對手的常規反擊。如果我們只看第二步,會認為這個國家在實施核威懾,因為其目的是維持占領這樣一種狀態。如果我們把第一步和第二步結合起來看,則這個國家在進行核驅使,迫使對手接受領土被占領。
上述分析表明,在小型沖突和逐步升級的沖突中,判斷誰首先改變現狀是非常困難的。中國學者用關聯的眼光,重視沖突的升級現象,因此,認為核威懾和核驅使常常是難以區分的。因此,中國學者往往不著意區分核威懾和核驅使。中國學者使用核威懾這個詞語的時候,往往包含了核驅使的含義在里面,相當于美國學者使用的nuclear coercion(核強制)。
中國學者常常批評核威懾,其實是在批評核強制中的驅使成分。核威懾與核驅使難以區分,其主要原因在于沖突升級中難以找到首先改變現狀的一方。如果核武器的作用僅僅限定在大規模沖突中,如用于懾止核打擊和毀滅性的常規打擊,那么,就能夠實質性地排除掉核驅使的作用。這就是為什么中國的政府聲明會批評“以首先使用核武器為基礎的核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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