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中菲雙邊文件和《宣言》第四條反復重申以談判方式和平解決南海爭端,并且規定必須在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之間進行,顯然排除了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前述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于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第三點指出“雙方承諾循序漸進地進行合作,最終談判解決雙方爭議”,這里的“最終”一詞顯然在強調“談判”是雙方唯一的爭端解決方式,雙方沒有意向選擇第三方爭端解決程序。中菲雙邊文件和《宣言》第四條雖然沒有明文使用“排除其他程序”的表述,但正如2000年南方藍鰭金槍魚仲裁案裁決所稱:“缺少一項明示排除任何程序[的規定]不是決定性的”(裁決第57段)。如前所述,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在上述中菲雙邊文件和《宣言》的制訂過程中,中國的這一立場始終是明確的,菲律賓及其他有關各方對此也十分清楚。
41. 因此,對于中菲在南海的爭端的所有問題,包括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雙方同意的爭端解決方式只是談判,排除了其他任何方式。
42. 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問題,在中菲之間已就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也不適用。
43. 《公約》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于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薄豆s》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p>
44. 如前分析,中菲兩國已通過雙邊、多邊協議選擇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沒有為談判設定任何期限,而且排除適用任何其他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據《公約》上述條款的規定,有關爭端顯然應當通過談判方式來解決,而不得訴諸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45. 菲律賓聲稱,1995年之后中菲兩國就菲律賓仲裁請求中提及的事項多次交換意見,但未能解決爭端;菲律賓有正當理由認為繼續談判已無意義,因而有權提起仲裁。事實上,迄今為止,中菲兩國從未就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進行過談判。
46. 根據國際法,一般性的、不以爭端解決為目的的交換意見不構成談判。2011年國際法院在格魯吉亞-俄羅斯聯邦案的判決中表示,“談判不僅是雙方法律意見或利益的直接對抗,或一系列的指責和反駁,或對立主張的交換”,“談判······至少要求爭端一方有與對方討論以期解決爭端的真誠的努力”(判決第157段),且“談判的實質問題必須與爭端的實質問題相關,后者還必須與相關條約下的義務相關”(判決第161段)。
47. 南海問題涉及多個國家,其解決絕非易事。有關各方至今仍在為最終談判解決南海問題創造條件。在此背景下,中菲之間就有關爭端交換意見,主要是應對在爭議地區出現的突發事件,圍繞防止沖突、減少摩擦、穩定局勢、促進合作的措施而進行的。即使按照菲律賓列舉的證據,這些交換意見也遠未構成談判。
48. 近年來,中國多次向菲律賓提出建立“中菲海上問題定期磋商機制”的建議,但一直未獲菲律賓答復。2011年9月1日,雙方發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聯合聲明》,雙方再次承諾通過談判解決南海爭端。然而未待談判正式開始,菲律賓卻于2012年4月10日動用軍艦進入中國黃巖島海域抓扣中國的漁船和漁民。對于菲律賓的挑釁性行動,中國被迫采取了維護主權的反制措施。此后,中國再次向菲律賓建議重啟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機制,仍未得到菲律賓回應。2012年4月26日,菲律賓外交部照會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提出要將黃巖島問題提交第三方司法機構,沒有表達任何談判的意愿。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即單方面提起了強制仲裁程序。
49. 中菲此前圍繞南海問題所進行的交換意見,也并非針對菲律賓所提的仲裁事項。例如,菲律賓援引1997年5月22日中國外交部關于黃巖島問題的聲明,以證明中菲之間就黃巖島的海洋權利問題存在爭端并已交換意見;但菲律賓故意沒有援引的是,中國外交部在聲明中明確指出:“黃巖島的問題是領土主權問題,專屬經濟區的開發和利用是海洋管轄權問題,兩者的性質和所適用的法律規則都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菲方試圖以海洋管轄權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企圖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边@一聲明的含義是,菲律賓不得借口黃巖島位于其主張的專屬經濟區范圍內,否定中國對該島的領土主權??梢姡鲜鼋粨Q意見的核心是主權問題。
50. 還需注意的是,菲律賓試圖說明中菲兩國自1995年起交換意見的事項是關于《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但這是不符合事實的。歷史上,菲律賓于1961年6月17日頒布第3046號共和國法案,將位于菲律賓群島最外緣各島以外、由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等國際條約所確定的菲律賓邊界線以內的廣闊水域納入菲律賓領海,領海的寬度大大超過12海里。菲律賓于1978年6月11日頒布第1596號總統令,對所謂“卡拉延島群”(即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及其周邊大范圍的海域、海床、底土、大陸邊及其上空主張主權。菲律賓自己也承認,直到2009年3月10日通過的第9522號共和國法令,菲律賓才開始使其國內法與《公約》相協調,以期完全放棄與《公約》不符的海洋權利主張。該法令首次規定,“卡拉延島群”(即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和“斯卡伯勒礁”(即中國黃巖島)的海洋區域將與《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即“島嶼制度”)保持一致。既然菲律賓自己都認為,其直到2009年才開始放棄以往與《公約》不符的海洋權利主張,那么何談中菲兩國自1995年起已就與本仲裁案有關的《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交換意見。
51. 菲律賓聲稱,由于中國自己已嚴重違反了《宣言》的規定,所以無權援引《宣言》第四條來排除仲裁庭對本案的管轄權。上述說法嚴重違背事實。菲律賓指責中國采取包括威脅使用武力的行動驅離在黃巖島海域長期、持續作業的菲律賓漁民,以及中國阻止菲律賓對在仁愛礁坐灘的軍艦和人員進行補給,試圖說明中國違反了《宣言》的規定。但事實是,在黃巖島問題上,菲律賓首先采取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于2012年4月10日非法派出軍艦在黃巖島海域強行扣留、逮捕中國漁船和漁民。在仁愛礁問題上,菲律賓一艘軍艦于1999年5月以所謂“技術故障”為借口,在中國南沙群島的仁愛礁非法坐灘。中國多次向菲律賓提出交涉,要求菲律賓立即拖走該艦。菲律賓也曾多次向中國明確承諾拖走因“技術故障”坐灘的軍艦。然而15年來,菲律賓不僅違背此前承諾,拒不拖走有關軍艦,反而試圖在該礁上修建固定設施。2014年3月14日,菲律賓還公開宣稱其在1999年是將該軍艦作為永久設施部署在仁愛礁。針對菲律賓的上述挑釁行為,中國被迫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因此,菲律賓對中國的指責是毫無道理的。
52. 菲律賓一方面為支持其提起的仲裁而否認《宣言》第四條的效力,另一方面,卻又在2014年8月1日外交部聲明中提出解決南海問題的倡議,要求各方遵守《宣言》第五條的規定,并且“全面、有效執行《宣言》”。菲律賓對《宣言》所采取的這種自相矛盾、出爾反爾的做法,明顯違反國際法上的誠信原則。
53. 誠信原則要求各國對相互達成的協議作出誠實的解釋,不得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對協議作出違反原意的曲解。誠信原則至關重要,它體現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二款中,涉及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參見羅伯特·詹寧斯和亞瑟·瓦茨1992年所編《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第一卷第38頁)。國際法院在1974年澳大利亞-法國核試驗案的判決中指出,“指導制訂和履行國際義務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信原則,無論這種義務是基于什么淵源,信任與信心是國際合作的根本”(判決第46段)。
54. 中國愿借此機會強調,《宣言》是中國與東盟國家經過多年耐心的談判,在相互尊重、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的重要文件。在《宣言》中,有關各方承諾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各方重申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1982年《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其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基本準則;各方承諾根據上述原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建立信任的途徑;各方重申尊重并承諾包括1982年《公約》在內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規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他自然構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動,并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此外,《宣言》還詳細列出有關各方在和平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之前,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徑和開展合作的領域。作為落實《宣言》的后續行動,各方承諾將磋商制定“南海行為準則”。
55. 《宣言》對穩定南海局勢、促進中國與東盟國家的海上合作和增信釋疑起到了積極作用?!缎浴访宽棗l款均構成該文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否定《宣言》的作用,將導致中國和東盟國家南海合作關系的嚴重倒退。
56. 菲律賓作為東盟成員,參與了《宣言》的整個磋商過程,應當十分清楚《宣言》對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南海問題的重要性。目前,中國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已建立工作機制積極落實《宣言》,并就“南海行為準則”展開磋商,維護南海局勢的穩定,為南海問題的最終和平解決創造條件。菲律賓現在提起強制仲裁程序,與中國和東盟國家的共同愿望和努力背道而馳,其目的并非像菲律賓所標榜的那樣尋求和平解決南海問題,而是試圖通過仲裁向中國施加政治壓力,以通過對《公約》的所謂“解釋或適用”來達到否定中國在南海的合法權利,并按其單方面主張和意愿解決南海問題的目的。對此,中國當然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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