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每次4枚導彈齊射中包括1枚攜帶核彈頭的反艦導彈(最后發射),那么使航母失去戰斗力(或擊沉)概率提高到0.7–0.8,而擊沉概率提高到0.5–0.7。也就是說,預期作戰效能將顯著提高。攜帶核彈頭的反艦導彈在齊射最后逐枚發射,其爆炸不會干擾空中的其他導彈。這種導彈被命中或落入水中,即使距離目標較遠(1-1.5海里),也會導致目標失去戰斗力甚至予以擊沉。主要的防空導彈射程相對較小,特別是P-6導彈末段低空(300-400米)飛行時即使被擊落,其核戰斗部爆炸也有可能給艦艇編隊造成一定的損失。蘇聯另一種主力遠程反艦導彈——P-35也是如此。
當時美國海軍的核反艦武器是自由落體炸彈,可用“天空勇士”、“民團團員”和“入侵者”重型艦載攻擊機投擲。根據當時的艦載機作戰使用戰術,用攜帶導彈和自由落體炸彈的輕型攻擊機預先打擊,癱瘓敵人編隊的防空系統,使護航戰艦失去戰斗力,然后高空水平飛行或上仰用核彈對隊形中的核心戰艦實施打擊。艦載航空兵打擊編隊共有飛機20-40架,其中核武器載機數量從2-3架至5-6架,這取決于敵人隊形,首先是核心戰艦的數量。這種戰術能有效地使用核武器,因為在蘇聯海軍艦艇編隊能擁有3-4到7-8個射程為15-22公里的防空導彈系統通道的情況下,20-40架艦載機的打擊一方面能削弱對空防御,另一方面,能在被擊落概率可接受的情況下實施核打擊并大幅度提高完成殲滅蘇聯海軍編隊的任務的概率。
這樣,當時以下主要因素決定了對敵人水面艦艇編隊使用核武器的作戰效能大幅度提高:
?能夠遠距離摧毀反艦導彈和突擊飛機的防空導彈系統通道數量少,其對低空和超近距的超音速目標的射擊效能低。
?高炮對距離超過3-4公里的高空超音速目標及亞音速目標的射擊效能低。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小規模齊射(導彈數量少)也能突破對空防御并接近打擊目標。
?無線電電子戰裝備效能低。
?因為到達任務執行線的概率相對較高,將少量幾架核武器載機列入小型打擊編隊之中。
結果核武器載機中的每一架突破對空防御的概率相對較高。這些因素預先決定了在海戰中對敵人水面艦艇編隊使用核武器是合理的。此外,50年代末至60年代認為,在蘇聯及華約針對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的潛在戰爭爆發后,在最短時間內改用核武器是不可避免的。
海戰使用核武器概率小
但是在戰爭開始后改用核武器的可能性從80年代末已經開始受到質疑,因為這有造成全球災難的危險。當時開始認為,戰爭將不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核武器開始被視為“最后的武器”。從軍事政治的角度看,在海戰中大規模使用核武器可能性非常小。
此外,隨著艦載防空導彈系統和電子戰裝備的完善,決定對水面戰艦使用核武器的作戰效能大幅度提高的條件不再起作用。
首先,反艦導彈有效射程大幅度增加:從60年代初的15-30公里提高到目前的100-150公里。防空導彈系統可擊落目標的極限速度提高了,達到700-900米/秒。甚至遠程防空導彈系統的殺傷范圍下限已達到5-15米。反應時間大幅度縮短到5-15秒鐘。所以這些都使艦載防空系統的有效射程比以前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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