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相對于近海的嚴格監管政策,遠洋捕撈由于涉及國際海域,目前幾乎沒有系統監管措施。當前的監管主要是用漁船監控系統(VMS)報告船位,來判定是否違法,然而該系統也存在技術漏洞:由于不是實時自動匯報而是由漁船主動報告,兩次報告位置的時間越久,漁船就越容易利用時間間隔進入禁捕區。
雖然2014年10月農業部出臺了《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改原來的一日兩報為四小時一報,減少了漁船越界非法捕魚的可能性,也處罰了三起中國漁船 的 IUU 行為,但都是由當事國舉報而不是監管系統發現,而對于歐盟以及綠色和平組織公布的非法捕魚行為,中國直至目前仍未有公開的回應。
國家財政預算補貼漁企——遠洋捕魚是“轉移對海洋殺傷性較大的過剩產能”——虧錢的買賣由財政補貼填平——系統性監管缺乏——到別國專屬經濟區違法捕魚出事——極端民族主義媒體煽動為國外別有用心——國家墊底和負責。這成了目前中國遠洋捕魚問題生成鏈和傳播方式。
這就意味遠洋捕魚問題,需要從單純的經濟利益,向納入系統性的海洋戰略、尊重可持續性發展的問題預防和監管措施轉變。中國需要借鑒歐盟各國遠洋捕撈的跨部委協調機制,提升目前掛靠于國土部資源部的國家海洋委員會職能,改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以經濟發展為主的管理思路。
在具體的管理措施上,可以依據現有法律,提高科學管理的水平,比如加強對遠洋漁船類型和捕撈類型的管理,同時改進監控技術,提高對捕撈能力和強度的管理。對于違法企業,公開處理、通報、設立黑名單制度等,都是可改進的空間。
或許,官方力量監管有限,監管成本高,針對這個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是監管力量均衡化。比如,可由跨部協調機構主導,聯合相關職能部委,在相關國際海事機構集中的區域,成立半官方民間監管組織,集合研究、法律、媒體、社會組織、行政等力量,一方面執行監管、保護和維權,另一方面維護和相關國際組織的日常合作,共同推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的清晰明確的目標和規劃,還可和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共同監督漁船的海外行為。
根據《鳳凰周刊》2015年的報道,在輿論壓力和環保組織的監督下,也存在非法捕魚行為的歐盟國家和韓國,曾率先糾正本國企業的非法捕魚行為。2014年歐盟修訂《共同漁業政策》(CFP)。而在歐盟將韓國列入預備非法捕魚國名單兩年后,2015年2月,韓國政府向歐盟通報了韓國為根除非法捕魚行為作出努力的情況及其成果。2015年4月,韓國成功在歐盟名單上除名。
目前來看,在公開層面并沒有看到中國國家職能部門像韓國那樣,在受到國際組織懲罰后采取相關反思和整改動作,反而是有挑撥民族主義情緒之嫌的《環球時報》一如既往地主導了該類消息的發布和評論權,把本應由職能部門處理的漁業糾紛事件,慢慢炒作為“中國受欺負”的政治事件。不及時調整的話,外交部、農業部等本可以公開公正處理類似事件的時機會再次錯失。
若任由其發展,不建立更系統、科學、嚴格和獨立的監管政策的話,一旦涉事國家保守政治勢力上臺,遠洋捕魚問題未來幾年內很有可能成為國際和區域地緣政治的敏感主題。除了漁民生命安全無法保障外,中國的國際形象、海外利益也會遭遇嚴重損失。
文/陳振鐸 來源:英國《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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