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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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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2014/12/07

一、引言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稱,菲律賓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和附件七的規定,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遞交仲裁通知,提起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場文件旨在闡明仲裁庭對于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不就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本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在任何方面認可菲律賓的觀點和主張,無論菲律賓有關觀點或主張是否在本立場文件中提及。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場文件將說明: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范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于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基于上述,并鑒于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4.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經營南海諸島,最早并持續對南海諸島實施主權管轄。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非法侵占中國南海島礁。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中國政府恢復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派遣軍政官員乘軍艦前往南海島礁舉行接收儀式,樹碑立標,派兵駐守,進行地理測量,于1947年對南海諸島進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開發行的官方地圖上標繪南海斷續線。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并采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的主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上述行動一再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的海洋權益。

5. 20世紀70年代之前,菲律賓的法律對其領土范圍有明確限定,沒有涉及中國的南海島礁。1935年《菲律賓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國家領土”明確規定:“菲律賓的領土包括根據1898年12月10日美國同西班牙締結的《巴黎條約》割讓給美國的該條約第三條所述范圍內的全部領土,連同1900年11月7日美國同西班牙在華盛頓締結的條約和1930年1月2日美國同英國締結的條約中包括的所有島嶼,以及由菲律賓群島現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全部領土。”根據上述規定,菲律賓的領土范圍限于菲律賓群島,不涉及中國的南海島礁。1961年《關于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菲律賓共和國第3046號法案)重申了菲律賓1935年憲法關于其領土范圍的規定。

6.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等島礁;非法將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宣布為所謂“卡拉延島群”,對上述島礁及其周邊大范圍海域提出主權主張;并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巖島提出非法領土要求。菲律賓還在有關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從事資源開發等活動。

7. 菲律賓上述行為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嚴重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是非法、無效的。中國政府對此一貫堅決反對,一直進行嚴正交涉和抗議。

8. 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以下三類:

第一,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范圍之外,對“九段線”(即中國的南海斷續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

第二,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巖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

第三,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于《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

9. 菲律賓提請仲裁的上述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范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這些仲裁事項均無管轄權。

10. 關于菲律賓提出的第一類仲裁事項,很顯然,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范圍。然而,無論遵循何種法律邏輯,只有首先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范圍。

11. 國家的領土主權是其海洋權利的基礎,這是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國際法院指出,“海洋權利源自沿海國對陸地的主權,這可概括為‘陸地統治海洋’原則”(2001年卡塔爾-巴林案判決第185段,亦參見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判決第96段和1978年愛琴海大陸架案判決第86段),“因此陸地領土狀況必須作為確定沿海國海洋權利的出發點”(2001年卡塔爾-巴林案判決第185段、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判決第113段)。國際法院還強調,“國家對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基于陸地統治海洋的原則”,“陸地是一個國家對其領土向海延伸部分行使權利的法律淵源”(2012年尼加拉瓜-哥倫比亞案判決第14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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