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帝國的財政邏輯:中西賦稅制度的重大區別及其影響

經濟 alvin 86004℃ 1評論

賦稅制度的性質對于政治形態及其演進方向無疑具有重大的影響,比如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誕生;1275年前后因英國地方貴族反對英王亨利三世的過度征稅而在牛津召開諮議會,遂使“議會”這種政治體制得以正規運作;這時王室為了征稅而要求有各郡的民選代表參加議會,由此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于1325年最終結束;直接起因于國王征稅而與國會或殖民地國民發生沖突的英國“光榮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等等,由這些事例我們看到:憲政制度從醞釀到建立漫長過程中這一系列關鍵的進步,都是以稅額、稅制為博弈焦點才得以推動的。

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于皇權制度下的中國來說,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任何這類以制稅和財政監督為焦點的博弈,始終就是完全不可想象的,更何況以此為支點而開啟整個政治和經濟制度走出中世紀的進程!

那么,中西道路和命運之間這種巨大差異究竟是如何產生的?這種差異的深層制度原因是什么?這種制度原因又是遵從什么規律而貫穿了長久的歷史進程、并且對社會發展方向產生著重大的影響?這些問題是本文希望能夠初步說明的。

作為傳統中國稅制基礎的“編戶齊民”制度

要說明中國皇權社會中賦役制度的性質,首先需要了解賦稅勞役的供給與征用雙方是處于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當中,尤其需要了解這種關系是由什么樣的法理和法權制度所決定的。

我們知道,春秋戰國以后,各國諸侯取代周天子而成為大部分土地的實際所有者,而諸侯王通過“授田”將土地分給農民耕種,同時將負擔徭役賦稅的責任一并強制性地“授”予農民。這種王權統治之下的土地和人身關系,在秦漢以后歷時兩千余年未有根本變革,成為了作為皇權國家基礎的“編戶齊民”制度。對于這個制度的性質,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在皇權統治之下,百姓沒有脫離“編民”制度而成為自由人的權利,他們如果欲圖逃離“編戶”,那就是嚴重的犯罪,官府必須對他及其家人施以嚴厲的懲處;即使是在皇權衰微時民口脫離國家編戶而成為豪強的“蔭戶”,改變的也只是依附對象而不是依附關系;由此,廣大國民、特別是農民并不如以往常說的那樣,是自由民或自耕農。因為在這個制度的法權關系中,國民人身的存在價值,首先在于他是作為皇權統治基礎的“編戶齊民”制度中的一個分子,所以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我們看到的就只有具體規定國民對皇權依附身份的“戶律”;此外,在皇權與國民的關系之中決不可能另有人身和人格“權利”的概念。

著名歷史學家王毓銓先生曾以農民為例,說明中國皇權制度之下廣大國民身份的上述性質:

構成古代中國封建歷史上的編戶齊民的主體的農民(明代的“民戶”)的身分不可以說是“自由的”“獨立的”。他們的人身和其他編戶的人身一樣是屬于皇帝的。……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稅其人身、遷移其人身,固著其人身。止要他身隸名籍,他就得為皇帝而生活而生產而供應勞役;而不著籍又是違背帝王大法的。……在古代中國的編戶齊民中,自由和獨立的事實是不存在的,可能連這兩個概念也沒有。……從周王說他受命于天為民之極起,一直到明清,沒有一個皇帝不是自許“奉天承運”的。明朝的皇帝每于郊祀上報皇天牧養有成時,都是把全國的戶口簿籍(《賦役黃冊》)陳于祭臺之下,表示上天賜予他的對人民土地的所有權。有意義的是事經兩三千年,在十七世紀以前,沒見有人對皇帝的這種權力提出質問,更沒有人討論過編戶齊民為什么或是否應該接受這種權力的支配。在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中,人的權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為事實上它不存在。

他又詳細地說明這樣“身份”的國民何以必須對皇權承擔奴役性的勞役和貢賦:

朝廷有多少種勞役,就僉撥多少類人戶去承當。種田的有民戶,當兵的有軍戶,供造作的有匠戶,辦納鹽課的有灶戶(鹽戶)。這四大戶役,盡人皆知。另外還有陰陽戶、醫戶、儒戶、樂戶、陵戶、廟戶、壇戶、酒戶、醋戶、面戶、菜戶、鋪戶、水戶等等,總共不下五六十種,供應不同的需用,或物或力。……一類役戶有一類役戶的籍(冊籍)。于是就有了與多少種戶役相應類別的籍。如民籍、軍籍、匠籍、灶(鹽)籍等等。戶帖上具填明白。民籍、灶籍隸戶部、軍籍隸兵部、匠籍隸工部、鋪戶籍隸禮部等等,專一聽從該部差遣,如奴仆。

為什么編戶民服侍帝王如奴仆呢?因為這是他們的“本分”。(明)太祖皇帝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臣僚也都異口同聲地說:“為王之民,執王之役,分也。”“分”,也叫“本分”。編戶民的本分就是納糧當差。“說與百姓每(們),各守本分,納糧當差不要誤了”。每月初一日皇帝下的《宣諭》就是這么教訓老百姓的。

明白這種法權制度之下國民人身權利的性質,對于我們理解中國社會中的眾多問題都有重要意義。

第二,與上述“人身權利”的性質相一致的,是關于國民財產權的法理。其核心是:普天之下一切財富在源頭上都是屬于帝王所有,而卑微的子民們能夠擁有財產,全是出于圣德齊天的帝王之恩庇與賜福。所以“編戶小民雖然占有一小塊土地,甚至還可以進行買賣,但在觀念上土地最高所有權一直屬于皇帝,誠如唐代陸贄所說:‘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人之所為。’當編戶小農人身還是被占有的時候,他們的土地占有權的意義是不會超過他們的人身的意義的。”對于皇權之下國民財產權的這種性質,在唐代柳宗元代表長安縣百姓呈給皇帝的一份奏表中表述得很清楚:

(陛下)盛德廣大,玄化益被。加以休徵咸集,福應具臻,至于今歲,紛綸尤盛。風雨必順,生長以時,五稼盡登,萬方皆稔。……臣等得生于邦甸,幸遇圣明,身體發膚,盡歸于圣育;衣服飲食,悉自于皇恩!

因為庶民擁有財產完全是他們有幸居身于“皇恩”之下的結果,所以那種不知恩養、不圖以承擔賦役而報答皇帝恩德者,乃是犯下了人神共憤的大罪;于是他的財產不僅絲毫不具備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而且注定將不為其所有——可見在國民個人財產所有權之上,還有著一重最終、也是最為神圣的所有者,這就是帝王。

明白了上面的道理,也就立刻可以知道為什么在中國傳統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可能如羅馬法對“所有權”的定義那樣,強調所有者享有絕對的產權;更不可能如羅馬法系那樣以“財產法”為核心而建構起完整的私法體系、并使私法與公法相分立。而中國皇權制度此種法理派生出的,當然是迥異于西方的賦稅制度。

順便說一句,王毓銓先生曾擔心因為“生活在今天的人不十分了解古代的生活和制度”而難以理解中國賦役制度的上述性質。然而如果我們不是有意無意地去忽視中國社會的基本現實,則這種隔膜其實并不存在。因為直到現在,中國廣大農民所承擔的賦役制度(以及其背后的農民身份和戶籍制度)依然鮮明地留有“編戶齊民”的特征;李昌平在他那篇引起國人強烈反響的哭訴信中所描述的當今情況是:

……80%的農民虧本,農民不論種不種田都必須繳納人頭費、宅基費、自留地費,喪失勞動力的80歲的老爺爺老奶奶和剛剛出生的嬰兒也一視同仁交幾百元錢的人頭負擔。由于種田虧本,田無人種,負擔只有往人頭上加,有的村人頭負擔高過500多元/人。我經常碰到老人拉著我的手痛哭流淚盼早死,小孩跪到我面前要上學的悲傷場面。我除了失聲痛哭外,無法表達我的心情。痛苦與無奈一切盡在哭泣中。

而因為身份制度和賦役制度性質并未根本改變,所以由此而衍生的從古至今無數悲劇,往往在形式細節上都十分相似,比如李昌平所說經常有老人“痛哭流涕盼早死”以求免除家人稅役,這種萬無出路的絕境其實早有先例——北宋英宗時財稅官(三司使)韓絳就提到當時酷役制度之下的慘目例子:“東京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免于凍餒’,遂自縊而死。”

1566嘉

中西稅賦制度的重大區別

對于中國皇權制度中賦稅制度的基本性質,韓愈的名言也許是最為扼要的說明:

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財貨,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則失其所以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

這話將賦役制度完全是皇權絕對統治其國民之工具的性質闡述得非常直白。而人民通常更是直接以“皇糧”、“官課”、“王役”等等名詞,以直接以說明賦稅體制對皇權及其官僚制度利益的完全從屬——恰如百姓以“王法”、“官法”等名稱來概括中國法律制度的屬性一樣。由此可以使我們直覺地感到,這種將“以事其上”作為根本目的的賦稅制度與憲政方向的賦稅制度之根本不同。

對于這種不同,王毓銓先生曾具體說明:

什么是近代的稅呢?照政治經濟學創始人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說法,近代的(即他當時的)稅的征收有幾條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兩條是:第一,每個國家的公民應該按照他在國家保護之下獲得的收入,繳納其一部分給政府,以支持政府;第二,每個人向國家繳納的稅額是一定的,但不是專斷的。亞當·斯密列出的稅征原則是屬于近代資產階級代議制國家的,納稅的人是那個政府的公民。拿這原則和古代封建中國的稅收相較,便可發現兩者不同。古代封建中國的編戶民繳納的稅不一定是納稅的一部分,可能是他收入的多半部分甚至全部。其按照丁田(主要是田)所派征的物料,稅額雖原有規定,但可隨時改變,也可隨時增加,“節年多寡不同,(州縣)一如府帖應納。”(海瑞:《淳安縣政事》),“大要取給公家而止”(嘉靖《徽州府志·歲供》)。“事出朝廷,無奈之何!”(海瑞,同上)……古代中國的稅不只是不一定的,而且是專斷的。……近代的土地稅不是役,而古代中國的封建田賦則是役,而且完全是役(王毅注:即民戶因其對皇權的依附身份而必須承擔的服事性勞役)。近代的土地稅建立在土地私有制之上,古代封建中國沒有土地私有制,所以不可能產生近代性質的土地稅。而且近代國家納稅者是公民,法律上是平等自由的,而古代中國的差稅繳納者則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而隸屬于帝王的編戶齊民。

聯系上節所敘述的人身與財產權利的問題,則可以知道中國的賦稅和勞役制度,仍然不過是皇權對其“子民”天然地具有無限統治威權的具體表現之一。所以,作為天命神授統治威權的具體化,帝王的制稅權、制役權、增稅權、甚至是惡稅權等等,也就與“編戶齊民”制度一樣,是從每一個“子民”出生落地時開始就籠蓋在他們頭上的,而絕不可能如真正的財產私有制度中那樣,僅是一種滌除了人身依附關系之后的財產所得稅。

中西制稅法理的上述根本不同,在經濟制度形態上當然有著廣泛深刻的表現。而近年顧鑾齋先生從事的“中西中古稅制比較研究”則對此做出了全面的分析,其中的一些結論如下:

一、稅權歸屬。中西中古稅權的歸屬存在重大差異。在中國,稅權歸于中央,并進而歸屬皇帝;在西方則歸于某一權力集體,例如英國,這一權力集體先后經歷了御前會議、貴族大會議、國會三種形式。隨著中古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稅權問題在西方得到了比較理想的解決,逐漸形成了“先補償,后供給”的原則,即在國王向納稅人提出征稅要求的同時,納稅人據此也向國王提出包括政治權力、經濟利益、司法審判等方面的要求……

二、稅收理論。中西封建社會具有不同的稅收理論。這些理論之所以不同,與帝王、國家、政府三者間不同的結合形式密切相關。在中國,皇帝、國家、政府三位一體,皇帝視國為家,視人為子,既代表政府,也代表國家。在西方,國王與政府雖結為一體,因而政府被稱為國王的“私人政府”,但國家是分立的,國王代表了政府,卻不能代表國家。所以,中國皇帝以中華大家庭家長的身份征稅,對稅款實施“強權征收”,并不征求納稅人的意見,當然更談不上征得納稅人的同意。西方賦稅理論具有深厚的歷史基礎。這種理論在其形成過程中曾受多種因素制約,其中最重要的是特定的私有制形態、羅馬法和經院學說。按照這一理論,對封建稅的征收乃是國王的特權,我們稱為“特權征收”;對國稅的征收則須以稅款使用符合全國人民的利益為前提,即所謂“共同利益”。

四、賦稅收支。基于“家國一體”的建構模式,中國中古稅收具有突出的強制性質,我們稱之為強權收入。而由于西方中古社會沒有形成強固的宗法制和“國、民王有”觀念,且王權僅代表政府而難代表國家,西方稅收在中古前期主要依靠特權取得收入,后期主要依靠協商取得收入,所以我們把前、后期分別稱為特權收入和協議收入。強權收入是指政府主要通過國家強權和高壓政策取得收入,它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隨意性;二是專斷性。特權收入是指依據封建特權取得收入,它也具有兩方面特點,一是收入項目一般以傳統或慣例作為依據;二是排它性、壟斷性。協議收入是指國王通過與納稅人或納稅人代表組成的集體協商而獲得收入,其特點是國王或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納稅人的財產所有權,取得收入的過程體現出一定的民主性。

七、中古稅制與政體形式。中國由于在中古社會定型時期已經形成了財稅專權體制,專制政體自始即獲得了堅實的財政基礎。在我們看來,財政專權和由這一專權形成的財政基礎,是專制政體不斷加強并于明清達到登峰造極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國中古社會長期延續的基本原因。在西方,由于某一權力集體特別是議會執掌稅權,中古社會一直沒有形成專制政體而主要采取等級君主制的形式。在傳統社會向近代社會的轉型中,由于英國議會牢固地控制著稅權,王權雖有一定加強,政體形式卻無實質性變化。1

從中國皇權稅制“強權收入”特性與歐洲“議會執掌稅權”、“協商取得收入”的分野中,我們當然可以很強烈地感到兩種稅制以及他們后面的兩種政治制度的巨大差別,以及這種差別在各自社會發展方向上完全不同的導向作用。

那么,為什么中國的“財稅專權體制”成為了“專制政體的財政基礎”呢?下面具體來看。

不難看出,在上引顧鑾齋先生列舉的中西稅制一系列區別中,其中最為核心的是中國的制稅權完全屬于皇權這整個社會的全能統治者。陳登原先生曾總結戰國時代田賦制度與以前的重要不同是:

征賦之權,操諸在上,貴族除差次名田以外,不得干預賦政。這也是說制稅權“操諸在上”的實現,是統一皇權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稅權完全成為統一皇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首先成就了中國皇權國家的異常強大,支撐并連通著這個龐大體系中的行政官僚、軍隊、統一完整的國家經濟、深厚的文化等等各個領域的制度建構。但也同樣是因為這一原因,所以與權力專制性如影隨形的各種痼疾也就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因為:以高度強大而集中的國家權力(與行政、法律等權力完全一體)制稅,則統治者可以輕而易舉地為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無限度地加重國民的賦役負擔,而億萬國民則對此沒有起碼的異議權利和博弈能力——早如漢代晁錯所說“急政虐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就概括了中國皇權之下賦稅制度的這種基本性質。而因為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所以后來歷朝的賦稅制度不論如何變化,但是上述最核心的要義卻始終如一,比如唐長孺先生曾以魏晉時的“戶調制”為例而指出中國皇權威勢之下稅役制度的特點:

這種例子說明調發乃是政府隨意征求,沒有定額,也沒有一定的征求對象。《后漢書》卷九一《左雄傳》順帝初上疏陳事云:“鄉官部吏,職斯祿薄,車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貪者充家。特選橫調,紛紛不絕。”說明地方官可以隨便調發。

從賦稅制度的法理來源說,這種“特選橫調,紛紛不絕”的濫稅和惡稅現象,其路徑是早早就由專制皇權對制稅權的絕對壟斷而鑄就了的。

因為中國的賦役制度,實際上是具有無限威勢的皇權及其高度發達的組織網絡直接對每一編戶民的人身管轄、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誅求和役使。而正是因為賦役的供求雙方在力量對比上有如此的天壤之別,所以權勢一方實現自己欲求過程中的阻力很小,相應需要付出的政治博弈成本極低,這就是中國皇權社會中對國民的經濟壓榨很容易就能夠達到超限度、超規模程度的根本原因。對于這種超極限、超規模的誅求勒索可以達到何等嚴酷的程度,我們僅以北宋慶歷年間,朝廷強迫百姓為河東路(今山西長城以南)邊防繳納糧草為例:

百姓每于邊上納米一斗,用錢三百文,而官支價錢三十,內二十折得朽惡下色茶;草價大約類此。遂致百姓貧困逃移,而州縣例不申舉。

百姓實際承擔的此項貢賦,竟然是其名義額度的三十倍之多!而這種情況當然只是百姓負擔奇重的眾多原因之一,因為除了正稅之外更有無數苛捐雜稅,即“貪吏之誅求,賦斂之無名,其弊不可以盡舉”,但即使僅僅以上述正稅負擔而言,其苛暴的程度無疑也是極其駭人聽聞的。

我們知道,除了日益空泛化的仁政理想以及王朝最后的崩解之外,上述超規模、超強度的誅求趨向基本上沒有任何制度上的障礙。在中國經濟史和社會史中,對于賦役壓榨之超強性的哀訴所以不計其數、舉世熟知(比如杜甫的傳世名句:“哀哀寡婦誅求盡,慟哭秋原何處村” ;“堂前撲棗任西鄰,無食無兒一婦人。不為困窮寧為此,……已訴征求貧到骨”,等等),乃是因為這種超限度的誅求經常是賦役制度的常態;而所以“誅求”的對象總要遍及鰥寡孤獨等極端弱勢人群,也是因為這種萬民必須與生俱來地對統治權力供奉勞役賦稅的制度法理,是沒有任何人可以逃避其統治的。

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如中國皇權社會那樣對誅求對象和誅求數額的任意決定權,不論是在歐洲中世紀國王與自治城市的關系中,抑或在歐洲中世紀領主與廣大農戶的經濟關系中,都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歐洲中世紀后期,通過與王室或領主間的協議并購買“特許狀”, 越來越多城市獲得了保證其免受封建勢力勒索之苦的自治權;至于領主與農戶經濟關系的特點,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第四十七章《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中有追溯性的說明:

我們假定為地主進行的徭役勞動原來是每周兩天。這每周兩天的徭役勞動因此會固定下來,成為一個不變量,而由習慣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規定下來。但是直接生產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幾天的生產效率,卻是一個可變量。這個可變量必然隨著他的經驗的增多而得到發展,正如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產品的市場的擴大,他對他這一部分勞動力的支配越來越有保證,都會刺激他去提到自己的勞動力的緊張程度;在這里,不要忘記,這種勞動力的使用決不限于農業,也包括農村家庭工業。因此,這里已經有了某種經濟發展的可能性……

可見,由于有“習慣法”的制約,加之于農民頭上的徭役負擔很難是那種敲骨吸髓式的。所以通常的情況是:

每個維蘭戶一周乃至全年應出多少個工日,多少工作量;除勞役外,維蘭或自由佃戶還有其他什么交納和義務,一般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它們通常載于管事帳簿和地租慣例簿中。……在許多莊園慣例簿里,特別對某種活計的一天工作量作出詳細的規定。如果是挖溝,則規定一日應挖多長、多深、多寬;如果是打谷,則規定一日應打完多少捆莊稼;如果是收割或耕地,則規定應該完成多達面積。例如,打谷一日之數為2蒲式耳小麥或1夸脫燕麥,割草一日為6英畝,割谷則為半英畝等等,都已成為通常難以更改的慣例。

研究者還曾舉出令人感嘆例子并得出相關結論:

薩塞克斯郡奇切斯特主教的一個莊園租稅清冊中就有這樣的記載:“畢曉普頎托恩、諾頓和登頓的慣例佃農自帶犁具履行兩天幫工,這兩天中,一天吃肉,另一天吃魚,還有足夠量的啤酒。犁隊中凡使用自己耕牛的人可在領主家中用餐。所有承擔割麥的人其午餐有湯、小麥面包、牛肉和奶酪;晚餐包括面包、奶酪和啤酒。次日他們將有湯、小麥面包、魚、奶酪和啤酒。午餐時,面包不限量;早、晚餐每人限用一條面包。”(G·C·霍曼斯:《13世紀英國村民》,English Villagers Of 13th Century,哈佛1942年版,第261頁)這張記錄在案的幫工食譜清單,規定之具體和詳細,實可令人瞠目,但也促人深思。這一事例以及以上諸事實都一致表明:領主和佃戶雙方都盡量不給對方的任意性留下余地,這對農奴的怠工是一種監督;但對領主隨意加碼、恣意盤剝無疑也是一種限制。

尤其是到了中世紀的后期,情況更出現了具有普遍意義的重要變化:

13世紀末,歐洲農民的社會環境,特別是在意大利、法國和佛蘭德,在人身和財產權利方面已經不象人們普遍想象的那樣惡劣。許多農奴,以前按領主的意愿隨便被征稅,此時也上升到維蘭的地位,于是他們的義務靠習慣法確定,領主不能再任意改變稅額和強征稅;至于自由維蘭,他們實際上成為租地的租佃農民。……不僅人身的奴役極大地衰落了,而且對昔日繁雜的“貢賦”也有了限制,其中最為苛刻的項目被取消了。地方莊園的稅收可能還是有些令人難以忍受,但是征稅的種類和征收方式的固定化對于防止濫用征稅權提供了某些保證。很顯然,13世紀末的許多農民同前一代的農奴相比,處境已大不相同。

按照一些歷史學家的看法,包括賦稅制度這一變革在內的13世紀以后社會走向的意義,“甚至比文藝復興或宗教改革運動更為重要,因為它比這兩場運動更深刻地改變了歐洲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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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洋人對君權神授的真正力量一無所知
    匿名2019-04-10 09:08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