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皇權統治之下的編戶齊民制度及其相應的賦役制度,因其與歐洲的稅制、稅理的巨大不同,不論對于中國的農村經濟抑或是對于城市經濟的方向,都有著決定性的影響。舉例來說,以往人們往往對于中國古代農民廣泛參與集鎮市場經濟給予積極評價,認為它推動了農產品的商品化和國內市場的形成;但是如果我們看到他們參與市場經濟背后的動因,則可能就會有相反的看法。因為在中國,廣大農民到集鎮和城市去出賣自己的農副產品,其經常性目的不是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更不是為了擴大再生產,而往往是為了交納統治權力橫加在頭上越來越沉重的賦稅、償還窘迫境遇中的借貸等等;因此他們被迫而進入城市和市場的結果,非但不可能促使其經濟力量的積累壯大,相反卻是使之更深地陷入一貧如洗的地位。
說明中國農民大多是在此種窘境中進入市場、而進入市場又導致他們地位進一步弱勢化的例證,真是不計其數,早如《漢書》中即說:農民們為天災和賦役所迫,只能以低于所值一半的價錢而出售自己的東西3。以后歷代更是如此,如唐代白居易記農民是為了將農產品“折色”為貨幣以供納稅之需,所以不得不到市場上以低價出售自己的所有:
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夏秋稅,歲歲輸銅錢?錢力日以重,農力日以殫。賤糶粟與麥,賤貿絲與綿。歲暮衣食盡,焉得無饑寒!
同樣深痛的描述則如聶夷中《傷田家》:
二月賣新絲,五月糶新谷;醫得眼前瘡,剜卻心頭肉。
又比如據宋代蘇軾記述,即使是東南地區最為富庶的吳郡,其地農民也是為繳納賦稅,才忍痛到市場上以極低的價格出賣自己用血淚換來的糧食,結果連第二年最簡單的再生產也無法維持:
霜風來時雨如瀉,杷頭出菌鐮生衣;眼枯淚盡雨不盡,忍見黃穗臥青泥。茅苫一月隆上宿,天晴獲稻隨車歸。汗流肩赪載入市,價賤乞與如糠粞。賣牛納稅拆屋炊,慮淺不及明年饑。
研究者也指出,兩宋時期的農民正是由于進入市場而受到進一步的損害:
農民出賣糧食,在兩宋時期已成為普遍現象。李覯說農民“小則具服器,大則營婚喪,公有賦役之令,私有稱貸之責,故一谷始熟,腰鐮未解而日輸于市焉,糶者既多。”……此類買賣活動大多數不是經商贏利性質,多是由于生產和生活的急需而被迫賤糶貴糴。
所以這種進入市場的機制,與英國中世紀后期的農民隨著自己經濟力量的增強而進入市場、并且使“農民市場”與“市民市場”相互促進的趨向形成了鮮明非對比,英國當時的情況是:
其一,倘若不是由于廣大農村勞動者首先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為城市提供穩定的糧食和農副產品,城市手工業就失去了基本生存條件,另外也根本不可能使相當大一部分勞動力從農業和農村中分離出來到城市去從事工商業為主的活動。其二,農村不僅是城市手工業生產、生活資料的供應地,同時是手工業商品的主要銷售對象。正因為英國城市手工業直接依靠農村生產者提供商品(而后者也卻是靠得住),所以才不象中國城市手工業那樣基本被封建官府所控制,所以才有那樣相對獨立的城市特權和比較穩定的“市民市場”。
而中英農民進入市場的機理所以有著如此的不同,究其根源,不同的賦稅制度性質和不同的征稅強度,是一個重要的決定因素。
總之,在以往的學術視野中,中國皇權政體下賦稅制度的性質與中國的制度文化的演進方向,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但實際上,其意義至為重要。若是以西方憲政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作為對比,這種重要性則尤為明顯。以十三世紀以后英國平民及其代議機構對制稅權和對王室財政監督權的掌握為例,這些權利獲得過程的本質,其實就是“憲政原則”的確立:
王權除由議會許可外無權征稅這一根本原則,……應當從大憲章中去尋找,……1689年的“權利法案”宣布:“為了王權的支出,未得議會許可,僭稱具有特權,而在比議會所允許或將要允許的時期更長的時期內,或用與議會所允許或將要允許的方法不同的方法,去征收金錢,概屬違法。”
為了維護這種制稅權和監督權,不僅由下院委員會刊行了諸如《臣民反對僭竊課稅權力的自由》(1641年)等文告,以阻絕王權對平民制稅權的僭竊,而且使平民代表對制稅權的掌握完全法治化:
從十三世紀末起,平民代表們就被召喚到議會來,籌商應由英國的平民們給與國王什么樣的補助金。貴族和僧侶們自己分別給與補助金;但當平民代表們給與的補助金變成更加重要,而它們在政治上也變得更加強大的時候,他們就和貴族們聯合起來共同給與;在1407年亨利四世的一個命令中說,補助金是由“平民代表們給與并由貴族們同意的”,可見,上院貴族們總是承認,財政事項的創制權是操在平民代表們手中。……由此可見,賦稅的征收,供應的給予和指撥,以及開支的授權,其權均在下院,……用厄爾斯金·梅依爵士的有名的話來說:“王權要求金錢,下院給予金錢,而上院同意這種給予:但下院除非由王權請求,否則并不投票給予金錢;他們也不課征或增加賦稅,除非王權通過它的憲法上的顧問們宣布,這種賦稅對于公共業務是必要的。”
現在我國也有研究者從歐洲財政史、政治交易費用的高低之別等角度,來考察“為什么有些國家率先發展出了代議制和憲政體制而另外一些國家在憲政體制上一直是舉步維艱”,所舉出的歷史上一些關鍵轉折之處值得留意:
在英格蘭,傳統的國家收入主要來源于王室的土地、對土地所征收的稅收、司法方面的收費收入等。但是,這些收入不能滿足國家的支出需求,尤其是戰爭所導致的支出需求。所以,愛德華一世(Edward I)開始對貿易和可以移動的財產征稅。……但是,由于這些新稅收的納稅人可以非常容易地抵制國家的征稅活動,所以,為了獲得這些新的稅收收入,國家必須付出某種政治代價來換取納稅人的合作。這種政治代價就是國家必須建立代議制機構來和納稅人進行討價還價。
正是因為稅賦的供求雙方具有這樣的博弈傳統、并逐漸建立起了越來越制度化的博弈機制,所以:
在稅收國家中,憲政體制存在某種產生的基礎。因為,在稅收國家中,國家采用的是一種市場型的收入生產模式,國家的收入汲取需要納稅人的合作,國家在收入生產中面臨的政治性交易費用是比較高的,因此,為了降低生產的交易費用,國家就會有壓力將納稅人的“聲音”包括進稅收政策的形成的過程中。但是,如果國家可以以很低的管理性交易費用來測量財富和收入的話,國家考慮納稅人的聲音的動機就會比較小。
顯而易見,能夠與憲政制度得以產生的這種機理形成最鮮明對比的,恰恰是中國皇權政體之下的賦役制度及其“強權收入”的性質——杜甫的詩句“哀哀寡婦誅求盡,慟哭秋原何處村”雖然只有短短的十幾個字,但已經非常直接地印證了這種賦役制度的兩個基本的性質:第一,它是以泰山壓頂之勢威臨于無數編戶民頭上的,因此可以輕而易舉地實現“誅求盡”,而根本不會因產生較大的政治博弈成本而使惡稅制度受到稍微有效的阻遏;第二,誅求對象的極端弱勢化,使他們在傾家蕩產之際也只能作為分散的個體而“慟哭秋原”(在遠離權力源頭、遠離決策和信息中心的地方哭泣),除此之外則沒有任何稍微有效的訴求方式和反制能力。所以他們的意愿也就萬難被“包括進稅收政策的形成的過程中”,當然更完全不可能以此為起點而建立起那種討價還價的代議制政治機構、以及支撐此類機構運行和發展的憲政法理。
中國皇權統治下賦稅制度運行的三大定律
在上一節中,我們簡要指出了中國皇權統治之下賦稅制度的基本法理及其與憲政稅制和稅理的區別。由于中國傳統社會的稅制和稅理是建立在這樣一種制度基礎之上,所以我們不難明白中國皇權專制性的一系列特點,都必然要在賦役制度中得到最直接的反映。比如龐大權力集團(從皇室到官吏和儒生階層)除了享有多種免除賦役的特權之外,還可以很容易地將自己的賦役負擔轉嫁到弱勢群體頭上;再比如皇室財政系統(內府制度)對國家公共財政系統經常性的侵漁鯨吞等等,就都是制度之下必有的刺目現象。后來胡適曾經敘述過自己的一段經歷和久久不能釋懷的感受:
我南行時在火車上遇著的一位奇特的朋友。這人就是國聯派來衛生專家史丹巴(Stamper)先生,……他在中國十二個月,走遍十六個省份,北到寧夏,南到云南,到處創設衛生機關。……在平浦的火車里,史丹巴先生和我談了許多話,其中有一段我最不能忘記的。他說:“先生,中國有一個最大的危險,有一件最不公道的罪惡,是全世界文明國家所決不容許的。中國整個政府的負擔,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全都負擔在那絕大多數的貧苦農民的肩背上;而有資產的階級差不多全沒有納稅的負擔。越有錢,越可以不納稅;越沒錢,納稅越重。這是全世界沒有的絕大不公平。這樣的國家是時時刻刻可以崩潰的。”
這種全世界文明國家所決不容許“絕大不公平”、這種整個國家“最大的危險”當然有其形成的制度淵源,所以早如元代馬端臨就將中國賦役史的發展脈絡總結為:“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而秦始皇創制后的局面卻是“始以天下奉一人矣!”
除了這些最顯著的特征之外,如果再做些稍詳細的分析,則更可以概括出中國皇權統治之下賦稅制度實施運行過程中的幾個基本定律:
第一,隨皇權制度之下一個又一個王朝周期性的始末興亡變化,賦稅制度必然相應地一次又一次從輕徭薄賦、與民休息,轉向誅求無度,直到最后因“民力殫殘”而重蹈王朝崩解的覆轍。
皇權既然以天下四海為自己的私產、以國民為“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財貨以事其上者”,那么竭天下之財以厭一己之私就是這種權力制度與生俱來的本性、并在統一的皇權國家建立伊始(秦始皇時代)就充分顯露了出來,即班固所總結的:“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澹其欲也。”而滿足這種本性的需求,也就構成了歷代皇權賦稅制度基本的內在目的;由此亦使“政治·財政”一體的盛極而衰模式,不僅成為歷代皇權無法逃脫的宿命,而且更是億萬國民不盡災難的淵藪,即如漢代的政治家就已經真切描述過的王朝后期社會景象:
末世之政,田漁重稅,關市急征,澤梁畢禁,網罟無所布,耒耜無所設。民力竭于徭役,財用殫于會賦。居者無食,行者無糧,老者不養,死者不葬。贅妻鬻子,以給上求,猶弗能贍。
中國歷史上秦、隋、唐、宋、明等王朝衰亡的典型過程,總是重復著政治窳壞與民力竭于賦役科斂這兩者同步一體的惡變;而且越是到了王朝政治發展的中后期,由于統治者的窮奢極欲、官吏階層的膨脹、統治集團內部矛盾激化導致戰亂等等周期性原因的出現和相應的財政日益窘迫,于是對百姓的賦斂也就越加橫暴無忌,直至將國民經濟和小民生息的基礎徹底摧垮11,并最直接地導致了陳勝、吳廣以后千百次的民間暴動,從而形成了中國皇權制度史上王朝更迭的基本模式,即如宋代秦觀《論盜賊》中所總結的:“古之盜之所以興,皆由于仍歲水旱,賦斂橫出,徭役數發,故愚民為盜,弄兵于山海險阻之間,以為假息之計。”
但是另一方面,前朝“民力屈,財力竭,因之以兇年,寇盜并起”,“海內愁怨,遂用潰畔”等等災難,又不能不給后來的統治者以深刻的教訓,于是從漢代初年開始,通過輕徭薄賦而讓備受擄掠的百姓休養生息、以保證君權國家編戶制度得以維系和國家長治久安,就成為了賦稅制度的另一個側面而與橫征暴斂相反相承。于是我們看到,不僅在王朝建立伊始,統治者常常要靠實施輕徭薄賦的政策以使經濟得以恢復(著名的例子比如漢初的“什五而稅一”;隋初的建“輸籍之法”以減輕賦稅,并使得編戶人口和朝廷力量大增;宋初的嚴法令以輕賦,等等),而且這種對“民力竭于徭役”之覆鼎慘禍的怵惕警懼,也是唯一可以對酷惡的賦役制度稍加制衡的“合法”理由。
由此也不難知道:與西方賦役制度中的博弈雙方(國民及其代議機構與王權或國家權力之間)和博弈焦點有著很大的不同,在中國的賦役制度中,一代又一代不斷重復著的博弈,只可能存在于統治者無盡的貪欲與賜予子民一時喘息的相對輕徭薄賦這樣兩者之間;而這種博弈的基點,也就決定了其結果必然總是:隨著皇權專制性在王朝盛衰周期運行基礎上的日趨強化,賦稅制度的趨向越來越轉向誅求無度,直到最后重蹈秦始皇以來“急政虐賦”而導致促使王朝崩潰的覆轍。也正因為這是皇權制度基本性質所規定的一種深層規律,所以人們很早就意識到:歷代王朝由政治窳壞向土崩瓦解的沉淪過程,都必然是與惡稅制度的啟動乃至變本加厲互為表里。
除了世人熟知的秦、漢、隋等朝皇權建立和鞏固以后對百姓的誅求即迅疾增長之外,我們再舉北宋趙匡胤立國后輕賦政策的轉瞬即逝為例。其實即使是在紙面上,這一政策存在的時間也很短,即如當時人所說:
太祖皇帝垂裕后人,以愛惜民力為本。熙寧(宋神宗年號,公元1068—1077年)以來,用事者始取太祖約束,一切紛更之。諸路上供歲額,增于祥符(即宋真宗年號“大中祥符”,公元1008—1016年)一倍。崇寧(宋徽宗年號,公元1102—1106年)重修上供格,頒之天下,率增至十數倍。……州縣無以供,則豪奪于民,于是取之斛面、折變、科敷、抑配、贓罰,而民困極矣!
可見從北宋初至徽宗初年的這大約140年間,僅僅是上供“正額”一項,百姓頭上的負擔就增長了十多倍,平均每十年上漲一倍(還不算名目和稅額更快激增的雜稅)!
因為賦稅的這種成倍、甚至是數十倍的增長,總是與王朝的政治周期相互吻合,而且通常是從王朝的中期開始凸顯,所以我們將這種定勢稱之為“王朝中期賦稅暴增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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