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帝國的財政邏輯:中西賦稅制度的重大區別及其影響

經濟 alvin 86008℃ 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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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為同樣的道理,明代以后的任何稅制改革,也依然根本無法遏制專制政體必然導致的“惡稅化”趨勢——比如改行“一條鞭”稅制時,以往官府通過里甲制度而攤派在百姓頭上的各種徭役,本來已經統統折換成貨幣稅額而計入了“正賦”,但是這之后不久,衙門就又生出歲節禮金、招待過往官吏、迎接到任新官等等五花八門的額外花費,以在正賦之外廣立加征加派的稅目。所以“一條鞭”正稅之外這種泛濫無邊的加派,就成了當時百姓無窮苦難中的第一“大苦”。

所以如果通觀歷代賦稅史就不難看到,正是通過這種不斷地將加征加派、苛捐雜稅歸并入常設稅制的方式和過程,皇權對國民橫征暴斂的日甚一日,才具備了制度化的強勁動力和“合法化”的必要程序,從而形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體制特征。

以上我們總結了中國皇權統治之下賦稅制度運行的三項主要的規律,而它們背后共通的主旨則在于:通過皇權對國民“役其人身,稅其人身”之威權的無限性、以及由此而派生出來的皇權及其官吏體系壟斷和運用制稅權、增稅權的任意性,從而在國民收入的分配制度這具體的領域中,最充分地實現“皇權天然有權占有和役使其子民的人身和一切財產”的絕對法理。

了解上述規律,對于認識中國歷代王朝興亡隆替的演變過程、制度原因和機理,當然具有直接的幫助;但是對于本文來說更需要關注的,還是賦役制度這些運行規律背后深刻蘊涵的法理與中國制度文化之走向的關系:我們在上一節中提到,13世紀以后西方憲政制度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平民及其代議機構對國家制稅權的取得、以及對國王增稅權的嚴格制約,尤其是通過越來越實體化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和法律程序,將這種制稅權和監督權,確定為國家政體絲毫不可移易的基礎。而與孕育產生了憲政政體結構的這一進程形成最鮮明對比的,恰恰是中國皇權社會賦役制度所體現的法理及其演進趨向——其專制性和掠奪欲,不僅具有最強勁的勢能、不僅具有與皇權官吏體系相匹配的巨大規模,而且在對皇權之制約原本就十分孱弱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了對其專制性制約的虛置化(比如上文介紹的“非法征斂的合法化趨勢”越來越具有強勁的制度慣性,于是使仁政理念、禁止法外征派的法令皆日益廢弛);從而使皇權的專制性得以大大突破了制度預設的限制、并開啟了向惡性程度更高之境地的發展道路。

中國皇權社會賦稅制度的政治哲學意義

因為篇幅的限制,所以關于中國皇權社會賦稅制度在16世紀以后進一步惡性化的發展趨勢、及其與同時期西方走出中世紀進程的鮮明對比等等問題,筆者只能另文詳細說明;但是現在至少應該指出的是:所有這些后來的局面,依然不過是本文所述法理邏輯更充分的展現而已。以明代“一條鞭”稅制改革以后不久,各種加派又鋪天蓋地而來為例:

萬歷七年八月,給事中郝維喬言:“國家賦稅差役,原有定額,邇來條鞭新立,規額未定,無名供應之費,不時科斂之需,其苦萬狀!即遇災傷蠲免而各項冗費、冗役,及門攤納辦、支應常例等項,有司仍一概追征,不少減免。”

這種局面仍然是“陸贄·楊萬里”定律的重演。又比如海瑞所說“京師一金,田野之百金也”;崇禎二年兵科給事中劉懋所說:“且邇來貪酷成風,民有三金,不能供納賦之一金”,等等,他們所痛心疾首的,還是“賦稅徭役隨官僚網絡擴展而遞增律”的種種積弊。

至于中國傳統社會后期特有的“惡稅”制度(比如嘉靖時統治階層的冗濫和貪黷造成的“一切取財法行之已盡”;比如萬歷二十四年以后“稅使之禍”、明代末年的“三餉”之禍等等),則最為集中地體現著權力專制性急遽膨脹之際的必然屬性——“無物不稅,無處不稅,將縣無寧村、村無寧家,內外騷動,貧富并擾,流毒播虐,寧有紀極?此開辟以來所未有之暴也。”惡稅制度這種空前暢行無阻所突顯出的專制權力及其私欲的越來越不受制約,不僅導致了一朝一代具體的悲劇結局,而且更由此使得傳統中國徹底喪失了自主走出中世紀的可能。

文/王毅,節選自《中國皇權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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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洋人對君權神授的真正力量一無所知
    匿名2019-04-10 09:08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