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朝對西域的管理與統治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平定準噶爾及大小和卓之亂,完成了對西域的統一。清政府明確宣布“準噶爾蕩平,凡有舊游牧,皆我版圖”,將包括天山南北、阿爾泰山東西,一直到帕米爾高原和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廣大西域地區置于清朝的有效統轄之下。清人以西域新歸,又稱新疆或西域新疆。
(一)清朝對西域的管理
清太祖努爾哈赤建國,創立軍政合一的八旗制度,對滿洲各部及陸續歸降的蒙古、漢人實行八旗組織管理。至清太宗皇太極時,又增設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同時,開始依仿明制,改訂中樞官制,建內三院和六部二院。入關后,清承明制,采用明朝行省、州、縣行政體制,對廣大內地(包括西南地區)實行直省統治。
清朝對北部和西部邊疆民族地區實行的是不同于內地行省制的藩部管理模式。清朝所謂藩部,在地域范圍上指內外蒙古、新疆和西藏,是相對于清朝直省統治的內地和東北而言。藩部與內地同屬清朝版圖,只是在管理模式上有所不同。清朝本著“因俗而治”的原則,對各藩部原有社會組織、職官制度加以改造、利用,將其納入清朝行政體制中,并于中央設立與六部平行的理藩院來管理藩部事務。同時清廷又派出將軍、都統、大臣等駐扎邊疆地區,代表朝廷處理有關軍政大事;藩部受駐防將軍、大臣的節制,保證了清朝的有效統治。清朝的藩部統治模式始于對蒙古的統治。早在入關前,在統一蒙古的過程中,即依仿八旗組織形式,結合蒙古原有社會組織特點,對歸附的蒙古各部進行編旗,每旗設扎薩克一人執政。扎薩克由清朝皇帝封授蒙古王公貴族充任,對本部的事務有較多的自主權,可世襲,但須由朝廷任命。同時推行盟會制度,由若干扎薩克旗組成一個盟。隨著對漠北喀爾喀蒙古和青海蒙古的統一,清朝也把扎薩克旗管理模式推廣到這些地區。
清朝在統一西域的進程中,開始將扎薩克旗制推行到天山南北。康熙三十六年(1697)哈密首領額貝都拉內附,清朝“詔以額貝都拉為一等扎薩克”,以其子“郭帕伯克為二等伯克,協理旗務”,次年“遺使赴哈密,編旗隊,設管旗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各員”。后吐魯番額敏和卓亦率眾內附,為躲避準噶爾侵擾,清將其遷往瓜州,“乾隆十九年(1754)遣赴瓜州編旗隊,置管旗章京、副管旗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各員,如哈密例”。準噶爾汗國末年內訌不斷,乾隆十七年(1753)杜爾伯特部首領車凌、車凌烏巴什、車凌蒙克率部萬余東投清朝,次年清廷分別封三人為親王、郡王和貝勒,以其部屬編設13個扎薩克旗,安置于烏里雅蘇臺游牧。乾隆十九年(1754)阿睦爾撒納率部降清,被封親王,部屬亦編扎薩克旗安置。次年清軍兵進伊犁,平達瓦齊政權。出兵前清廷已確定了“眾建以分其勢”的統治方針,平定后即“按其四部分封四汗”,分別管理,推行扎薩克旗制。后阿睦爾撒納叛清,清廷在進行軍事平叛的同時,即重封四部汗王及扎薩克,堅持實行扎薩克旗制。平定準噶爾后,以前遷往伏爾加河流域游牧的衛拉特土爾扈特部在其首領渥巴錫率領下東歸。清朝對此非常重視,禮遇有加,封渥巴錫為汗,其余王公貴族為郡王、貝勒、貝子等爵,并對其部屬編旗設盟,納入藩部管理體系。
對于天山以南的回部,如前所述,清朝最初同樣實行的是扎薩克旗制,先后在哈密、吐魯番地區設立盟旗。但后來隨著大小和卓的叛亂以及對回部社會了解的深入,清朝改變了這一既定政策。乾隆帝明確指示:“若平定葉爾羌、喀什噶爾,辦理安插回眾時,朕意不必用回人為總管。仍循其舊制,各城分設頭目,統于駐扎伊犁之將軍;再于庫車、派大臣一員管理。” 清朝統一西域前,回部各地存在著大小不等的各級伯克,負責管理生產、田畝、稅賦及訴訟等事務。清朝統一后,本著“因俗而治”的原則,在這些地區沿用了舊有的伯克官職,并作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制定了一整套比較完整的伯克制度。清朝保留了伯克舊的一些特權,但廢除了舊有的伯克世襲制,把各種伯克的任免權收清廷,同時為各級伯克制定品級,伯克納入清朝官員系統。清朝在回部地區實行政教分離,在人事上實行回避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清朝統一邊疆、治理邊疆的需要。伯克制是清朝官制系統與當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的產物,也是清朝藩部體系的重要內容。
清朝統一西域后,鑒于天山北路東部從巴里坤到烏魯木齊沿天山北坡的廣大地區人口稀少,陸續從河西、隴東各府縣招募無業貧民,遷入巴里坤、烏魯木齊等地屯住。而這些地區因長期駐防綠營官兵及其眷屬,內地前來經商和服役的人數也不斷增加,至乾隆末年,該地以漢、回族為主的農民已達20萬左右。因此,這一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與內地有相同或相似。清朝根據這一實際情況,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在東部地區推行了和內地相同的府縣制。初于巴里坤、烏魯木齊設直隸廳管理移民事務。后隨著移民人口的增加和耕地面積的擴大,改于巴里坤設鎮西府,于烏魯木齊設迪化直隸州;于烏魯木齊設鎮迪道,轄迪化州和鎮西府。鎮迪道在行政上隸屬于陜甘總督,同時又受清駐當地軍事長官節制。
為加強對西北邊疆的統治,清朝在伊犁設立總統伊犁等處將軍(簡稱伊犁將軍),統轄包括天山南北及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直到帕米爾的廣大西域地區。清朝明確規定,“伊犁為新疆匯總之區,既經設立將軍,凡烏魯木齊、巴里坤所有滿洲、索倫、察哈爾、綠旗官兵,皆聽將軍總統調遣。至回部與伊犂相通,自葉爾羌、喀什噶爾以至哈密等處,駐扎官兵亦歸將軍兼管。其地方事務有各處駐扎大臣仍照舊例辦理。再,葉爾羌、喀什噶爾等回城,皆在邊陲,如有應調伊犁官兵之處,亦準各處大臣咨商將軍,就近調撥。”伊犁將軍為當時新疆最高軍事長官,兼管行政,統治天山南北。在伊犁將軍下設立各級軍政機構,在伊犁將軍的節制下,聽從中央政府的統一管理,對西北邊疆的軍政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伊犁將軍的設立及各級軍政機構的建立,鞏固了清朝統一西北的成果,維護了西北邊疆的統一,促進了邊疆秩序的穩定,有利于邊疆的開發建設。
清朝以蒙古、新疆、西藏等邊疆民族地區為藩部,是對中國傳統邊疆區域治理的繼承與發展。作為清朝版圖的重要組成部分,藩部與境外屬國(即與清朝保持宗藩關系)或朝貢國有內外之別,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而在施政管理方面,藩部又與內地直省存在著差異。清朝把藩部與直省行政區域區分開來,本著“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的原則,根據邊疆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與連續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管理方式,并統之以理藩院和邊疆駐防將軍、大臣,建立起藩部管理體系。通過實行嚴格的封禁政策,清朝將直省與藩部隔離開來。藩部管理模式既有對中國傳統邊疆治理經驗的繼承和吸收,又有其創新與發展。它有利于清朝對邊疆民族地區的有效統治,鞏固并加強了邊疆的穩定與統一,但是過于強調藩部特殊性,采用特殊的統治政策,也具有一定的消極影響。特別是民族隔離政策和封禁政策,阻礙了邊疆與內地、邊疆民族與內地民族及邊疆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交流,不利于邊疆地區的建設和邊疆民族的發展。
(二)和卓后裔與清朝西北邊患
在清朝統一天山南北的進程中,西北沿邊的哈薩克、布魯特、浩罕、八達克山、愛烏罕等部相繼遣使入貢,向清朝表示臣屬。清朝“俱照外藩屬國之例”,“不過覊縻服屬,如安南、琉球、暹羅諸國,俾通天朝聲教而已,并非欲郡縣其地,張官置吏,亦非如喀爾喀之分旂編設佐領”,“但能約束所部,永守邊界,不生事端”,即不予干涉。
清軍平定大小和卓叛亂時,大和卓波羅泥都幼子薩木薩克年僅五歲,被乳母攜帶逃亡安集延,為浩罕收留。浩罕政權是烏茲別克明格(Ming)部創建,東與中國相接;此時雖已向清表示臣屬,但仍拒不交出薩木薩克。清雖多次交涉,然終無結果。浩罕統治者認為薩木薩克乃和卓后裔,“視為奇貨可居”,只待時機。但當時清朝國勢強盛,浩罕統治者尚不敢動用薩木薩克的“和卓”身份,進犯中國。薩木薩克在默默中死去,留下了三個兒子:玉素普、張格爾、巴布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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