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長時段中印度的落后有文化方面的因素,但是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印度落后于中國的差距拉大了。可見就制度方面而論,印度經濟中的積弊也的確甚多,這也是包括多數印度學者在內的學界公論。
當然,對于積弊何在,國外的主流看法卻可能與國內的官式說法相反。獨立后的印度長期實行所謂“尼赫魯式社會主義”,前蘇聯一直把她定義為“已經走上非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國家”。加之該國實行聯邦制,各邦各自選出的政府有左有右,擁有相當大的自治功能,選擇的發展模式也差異很大。像喀拉拉邦、西孟加拉邦等地長期是共產黨執政,就更難說是“資本主義”了。
一般地講,印度的“社會主義”也屬于民主社會主義或社會民主主義。但是與瑞典式的“福利國家”不同,后者以二次分配為特色,主要以高稅收高福利從私人經濟中抽取資源,以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國家直接經營企業不是它的基本特征。而印度的“尼赫魯社會主義”政治上學英國搞憲政民主,經濟上卻不是學瑞典,而主要是學蘇聯辦國營企業。
原來印度的“國父”圣雄甘地雖然因主張宗教寬容而被印度教極端分子殺害,但他的經濟主張卻是極有印度傳統特色的:主張回歸自然,耕織立國,反對工業化,也對建立“現代強國”沒有多少興趣。但他秉性寬容,默許其門徒尼赫魯另搞一套。而尼赫魯是個工業化迷,一心要通過國家集中投資來趕超發達國家,把印度變成工業化強國。尼赫魯和英迪拉·甘地父女兩代(連同幾位過渡總理)執政37年,一直以“五年計劃”的方式搞經濟。而且好搞大型企業。因此印度經濟的產業集中程度相當高,很多基礎工業部門的生產集中于若干大型國營公司。當然,作為憲政國家印度沒有沒收私人資本,私營工業一直存在并且有一定發展空間。但各基礎工業部門都是以國營占優勢的。例如鋼鐵工業,獨立以前只有私營的塔塔鋼鐵廠,后來連續建起波卡羅、比萊、維薩卡帕特南、魯爾克拉等六大國營鋼鐵公司,控制了90%以上的鋼鐵生產。其中最大的波卡羅、比萊等廠都是蘇聯援建、按蘇聯的“馬鋼憲法”模式管理的。然而有趣的是,雖然大鋼廠中碩果僅存的私營公司塔塔集團廠齡最老(1907年建),設備相對陳舊,產量在全印總產中也只是一個零頭了,但它一直是印度鋼鐵業中“管理得最好的企業”,其效益比那些國營巨無霸都強,工人工資也更高。
因此印度的“社會主義”不僅如瑞典那樣具有分配意義,也如蘇聯那樣具有生產意義。就整個聯邦范圍而言,在90年代以前印度政治上固然是近似于西方的憲政民主,經濟上卻更多地搞命令經濟。國有企業比重之大、市場管制程度之嚴、外貿保護手段之多都相當突出。印度如今也在搞經濟體制改革,努力革除舊弊,實行市場化與開放式競爭,但其進展還不如我們。
當然,如今印度的市場化程度不如中國,但比起改革前的中國連農民養雞都被當作“資本主義尾巴”來割、農民興辦集體企業也被說成是“集體資本主義”的那個時代,印度再怎么搞“尼赫魯社會主義”,其市場空間與經濟人的活力還是要大得多。為什么當時的中國官方仍然能夠以印度為墊背的來進行“比較”呢?盡管如前所述,那時的中國經濟是否真的比印度好,實在大可懷疑,但是無論如何,印度經濟那時也并沒有明顯勝過中國,至少不像亞洲小龍以至巴西、墨西哥等國家當時那樣,其繁榮與中國的凋敝形成那么鮮明的對比,否則當時的中國官方也不會老拿印度做“比較”的墊背了。
其實80年代初中國經濟改革政策部門一個代表團對印度進行訪問考查后有個內部報告,其中的基本結論是:印度的私營企業比我們中國的企業搞得好,但是他們的國營企業比我們的搞得差。這個說法很耐人尋味。
大家知道,80年代初中國的工業正處于“喬廠長上任”時代,那時工業還是國營的一統天下,私有化還沒有起步,但是文革的大轟大嗡已經結束,“修正主義”(不是資本主義也不是“市場社會主義”,就是當時蘇聯的那一套)上了臺,實行了或者說恢復了蘇式的“勞動紀律加經濟核算”企業管理制度。而這樣的國企盡管不如印度的私企(實際上也就是計劃經濟不如市場經濟),但卻比印度的國企強——實際上也就是蘇式的國企比“民主社會主義”的國企強。由于當時印度的私營工業比重不大,所以印度的國企比中國的國企搞得差,就成了問題的主要方面。
“民主社會主義”至今仍然是既反對蘇聯模式又不贊成資本主義的許多好心人向往的東西,說它還不如蘇式企業可能是一個煞風景的觀點。其實筆者對民主社會主義的人道理想也是心向往之,但是如果把人道、平等這類價值判斷放下而僅就企業管理而論,“民主的國營企業”在效率上的確是經常既不如私營企業,也不如“專制的國營企業”。
仔細想想,這道理其實并不復雜:企業不管國營私營,它的運轉要能夠理性化,就必須有某種約束機制,即科爾奈所說的“預算硬約束”。在契約式的資本主義企業中,資方與勞方是利益有別的主雇關系,雙方通過博弈而形成一種約束機制:資方不會貪污(企業是自己的,他貪污誰?)而工人不會“偷懶”。在“專制的國營企業”中,管理者與勞方不是主雇關系而是“主奴關系”,前者只對上而不對下負責,雖無積累激勵,卻有升遷激勵,也可能從嚴治廠而實現理性管理。在產權明晰的全員股份制企業中,經理與工人除了主雇關系外作為股東還共同對企業負資產責任,約束機制更是雙重的了。然而在“民主的國營企業”中,管理人與工人既非主雇關系也非主奴關系同時又無資產責任,理性約束機制因此很難建立。相反卻容易出現不顧企業利益的雙方“共謀”。管理者既不像資方那樣把企業作為自己的產業來用心打理,又不能追求升遷而無視工會與“工人民主”的意向扮演技術官僚的理性專制角色,于是短期行為、“內部人控制”、經理“討好”工人、雙方都吃企業坑國家之類的積弊便難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