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論民主的二十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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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十七:法治優先于民主?

這個觀點不能說全無道理。在國內關于民主與法治關系的大爭論中,一派認為,只要有法治,即便無民主,善治可期;但倘若有民主而無法治,則容易淪為“多數暴政”(姑且稱其為“法治優先派”)。這一派的極致觀點是,民主與否其實并不重要,民主甚至是一種“迷信”。另一派認為,如果沒有民主,又何來公共之法?沒有公共之法,又何來法治?如果沒有民主,倘若統治者制定惡法或破壞法治,又如何約束?因此,民主即便不比法治更重要,至少跟法治一樣重要。當然,很多“民主優先派”(也姑且這樣叫)主張的其實是民主應該與法治并進,但他們都反對只要法治、不要民主的觀點。

“法治優先派”可能會這樣回應,法治有賴于立憲政體與法治傳統,而并不依賴于民主。從歐洲近現代政治的演進來看,這個說法是有道理的。在近現代民主姍姍來遲之前,法治傳統已然在很多歐洲國家成形。以英國為例,早在普通男性公民獲得投票權之前,從1215年《大憲章》到1688年光榮革命,英格蘭已經逐漸轉型為立憲政體。《大憲章》第39條就是現代人身保護令的濫觴。這一立憲政體的基本特征是國王或國家的權力受到明確約束,統治要基于法律而非君主的個人好惡。等到19世紀往后,英國才迎來了投票權普及的大眾民主時代。

然而,這種邏輯的推論是——如果非民主政體下不能孕育法治傳統的話,則法治與民主皆無可能。因此,“法治優先派”應該先爭取某種形式的立憲威權政體或法治威權政體。但這一主張有一個致命弱點——倘若普通威權政體無法進化為立憲威權政體或法治威權政體,他們就束手無策了。相反,“民主優先派”認為,民主的方法既可以有效約束統治者,又可以通過司法建設促進一個社會的法治化,從而實現民主與法治的齊頭并進。從政治力量上看,只有民主能夠有效約束統治者,使得建設真正的法治國家成為可能。當然,風險是,民主政體下并不必然能夠建成法治國家。

誤解十八:民主與自由相互沖突?

民主與自由的關系也是熱門議題。過去國內學界有人很強調“自由是目的、民主是手段”,這種觀點本身并無大礙。但是,過分擔心民主與自由互斥邏輯的人可能會恐懼民主。他們擔心,民主強調的是政治參與和多數決定,但當這種民主規則超越應有邊界,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民主就有可能破壞自由。在這個問題上,很多人容易想到“多數的暴政”這樣的概念。的確,這樣的事情在歷史上也發生過。比如,在個別國家嘗試民主的過程中,下層群眾希望通過武力或立法來征收上層階級的財產,或者未經審判與司法程序就剝奪人的生命與自由,等等。所以,這一派主張,立憲的或法治的威權政體要優于無節制的民主政體,因為前者保護自由,而后者可能破壞自由。

但是,民主與自由不僅有互斥的邏輯,還有互補的邏輯。自由主義的政治主張是“統治須基于被治者的同意”,這樣,與自由原則最契合的政府形式乃是自治政府。那么,如何實踐自治政府的原則呢?迄今為止,惟一被實踐過的自治政府就是民主。惟有民主能夠實踐“統治須基于被治者同意”的政府形式。與之相比,即便是最優良的威權政體,亦不可能成為“基于被自治者同意的統治”。同樣重要的是,當“自由優先派”擔心民主有可能淪為自由的敵人時,事實上威權統治更有可能是自由的敵人。從歷史來看,符合立憲和法治原則的威權政體主要出現在近代歐洲。在其他地方,與民主相比,威權政體通常都是自由更危險的敵人。很多一流的知識分子和工商人士出于對大眾民主的恐懼而寧愿選擇他們認為的開明威權政體。這固然可以理解,但他們最后得到的可能是既無民主亦無自由的威權統治。

當然,好的民主往往都實現了與立憲主義和法治的聯姻。立憲主義和法治不僅是對政府權力的約束,也是對民主決策本身的約束。民主并不完美,這樣做就更有可能保障人們所珍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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