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先驅導報》特約撰稿 李偉 發自北京 由于3名中國公民日前在馬里遇害的事件,保衛海外中國公民與中資企業安全的問題更加格外受到關注。一些學者提出,隨著中國不斷拓展海外利益,出現在世界各地的中國企業、中國公民越來越多,相應面臨的安全風險隨之增加,因此中國也需要有自己的“黑水公司”,從而增強對海外利益的保護。
事實上,中國民營安保公司“出海”已有些年頭(詳見第9版)。雖然相較于西方私營安保公司,中國民營安保“走出去”較晚,在海外的發展也還處于初級階段,但在我看來,中國并不需要照搬“黑水公司”模式。中國不同于美國,中國民間安保公司要想發展壯大,需要走出自己的路。
目前,中國民營安保公司“走出去”,在不同國家面臨不同的問題。世界各國對他國安保公司的準入條件是不同的,大致包括三種類型:一種是不同意外國安保公司進入;一種是允許外國安保公司與當地安保公司以合資企業的形式運營;還有一種是允許外來的安保公司單獨運營。由于各國國情不同,面臨的安全風險不同,當地本身的安保公司水平亦參差不齊,所以中國民營安保公司以何種形式在海外“落地”,還需具體情況具體研究,沒有統一的范式和標準。
不過無論以哪種形式,“走出去”都意味著入鄉隨俗,中國民營安保公司都必須重視與東道國的合作。而建立這種合作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對民營安保業發展的法律銜接。
各國對外國人從事安保行業的法律規范盡管不同,但至少說明,中國民營安保公司出國出境后,其實都是有法可依的。然而,中國國內對這些民營安保公司“走出去”還缺乏相關法律,即中國還沒有確切的法律條文規定民營安保公司在海外的行為權限范圍,比如如何使用、在何種條件下使用駐在國的武器。
中外法律為什么需要有銜接呢?簡單舉例來看,如果一個民營安保公司在一個國家獲得了獨資或者合資的海外業務,那么就可能獲取了能夠使用槍支的許可。獲取槍支無非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從當地獲取;另一種是從國內獲取。前者需要遵循駐在國的法律規定;后者就需要國內法律有相關規定。
如果沒有法律支持,這會給民營安保公司的海外發展帶來困擾,也會影響到國內安保業的行為規范——事實上,現在國內安保業也沒有法律授權,更沒有規范可循。
中國民營安保公司“走出去”已然是大勢所趨,除了立法要盡快跟上外,也需厘清民營安保公司的作用和角色。安保公司能保護的利益僅僅是海外利益的一部分,大家不能寄望于個人旅游、留學等活動都由安保公司保駕護航。更何況民營安保公司并非萬能,當年美國在阿富汗、伊拉克的政府機構和企業都聘請了美國國內的安保公司,但即使在完全獨資的“黑水公司”的保護下,美國在當地面臨的安全風險和安全威脅依然存在,由此帶來的人員傷亡也依然存在。所以,符合國外相關規定的中國民營安保公司只能為中國公民、中資企業減少和降低災難的風險,但要想完全避免危險是不可能的。
與此同時,面對中國企業“走出去”,大家不應單純地認為所有安全風險都應由中方承擔。正如“一帶一路”建設秉持的原則:共商、共建、共享,在此基礎上對安全風險的承擔,既要由中方承擔一部分,也要由駐在國承擔一部分。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中國民營安保公司“出海”,需要重視與駐在國維護安全穩定力量的結合。(作者系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反恐怖研究中心主任)(本報記者 鄧媛采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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