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伊斯蘭共和制
推翻巴列維王朝后,以霍梅尼為首的激進派教士集團致力于在伊朗實施“法基赫的監(jiān)護”的神權政治理論。1979年3月和12月舉行的兩次公民投票是激進派教士集團在使“法基赫的監(jiān)護”合法化和制度化方面所取得的關鍵性勝利,前者批準建立“伊斯蘭共和國”,后者通過了伊斯蘭“專家會議”制定的新憲法。新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將“法基赫的監(jiān)護”具體化(11)。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伊斯蘭共和制”,這種制度的基礎是伊斯蘭信仰。憲法特別強調,“世界和人類的絕對主權屬于真主”,真主為人類立法,“所有……法律和法規(guī)都必須基于伊斯蘭準則”,伊斯蘭教第12伊瑪姆派教義是伊朗的國教。憲法同時稱,“正是真主使人類成為自己社會的命運的主人”“人類的這種神圣權利無人能夠剝奪,也不附屬于特定個人或集團的既得利益”,人民通過伊斯蘭共和制“行使這種神圣的權利”。根據憲法,人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和集會等自由,但不得違背“伊斯蘭的基本原則”和危害“伊斯蘭共和國的基礎”。
法基赫是伊朗伊斯蘭共和制的權力中樞。憲法規(guī)定,在伊瑪姆隱遁時期,法基赫作為穆斯林烏瑪的領袖代行伊瑪姆的一切權力。法基赫是武裝部隊總司令,有宣戰(zhàn)和停戰(zhàn)的權力。他還有權任命“監(jiān)護委員會”的半數成員,任命總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批準總統(tǒng)候選人和根據最高法院和議會的提議任免總統(tǒng)。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離,但政府三個分支機構的權力都源于法基赫,都必須在法基赫的監(jiān)督下運作。
法基赫不但要具備圣人般的個人品德和才智,而且須是得到大多數人民承認和接受的領袖,霍梅尼被認為是典型的法基赫。如果沒有這樣的人選,則由選舉產生的“專家會議”負責從高級教士中遴選1人擔任“領袖”,或遴選3人或5人組成“領導委員會”,行使法基赫的權力。從理論上講,“專家會議”有權解除不稱職的“領袖”或“領導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另外“專家會議”還有權罷免不稱職的“監(jiān)護委員會”成員。
法基赫行使監(jiān)護權的關鍵機構是“監(jiān)護委員會”,該委員會共12名成員,除半數是由法基赫選任的高級教士外,其余由議會在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名的伊斯蘭法學家中選任。“監(jiān)護委員會”旨在確保議會的立法不得違背國教和憲法的準則,因此在實際上享有立法否決權。為了保障這種特權不被議會架空,憲法規(guī)定,如無“監(jiān)護委員會”,議會“不具有任何合法地位”,議會開會選任“監(jiān)護委員會”成員時除外。由任命產生的“監(jiān)護委員會”實際上起到法基赫的輔佐機構和上議院的雙重作用。
由于政府的司法部門旨在實施沙里亞法,作為法基赫的權力基礎的烏拉瑪控制司法系統(tǒng)也就順理成章。“最高司法委員會”為最高司法機構,其成員有總檢察長、最高法院院長和3位法官,總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由法基赫任命,3位法官由全國法官選舉產生,該委員會成員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最高司法委員會”負責組建司法系統(tǒng),準備一切有關司法的法案,任免法官。
議會和總統(tǒng)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憲法特別規(guī)定總統(tǒng)和議員就職前必須宣誓捍衛(wèi)伊斯蘭教、伊斯蘭革命的成果和伊斯蘭共和國的基礎。議會的正式名稱是“伊斯蘭協商議會”,凸顯其伊斯蘭性質和咨詢作用,議會實行一院制,任期4年。如前所述,議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監(jiān)護委員會”。根據憲法,總統(tǒng)是行政部門首腦,負責協調政府三權,任期4年,一人最多只能任兩屆,是僅次于法基赫(“領袖”或“領導委員會”)的職務。然而總統(tǒng)沒有軍權,其實際行政權力大多是禮儀性的,不致對法基赫構成威脅,法基赫有權介入總統(tǒng)候選人的提名,有權批準總統(tǒng)選舉,有權在最高法院或議會發(fā)現總統(tǒng)“不稱職”時解除其職務。總理作為“部長會議”(即內閣)的首腦握有日常行政權,但總理和內閣除必須接受法基赫監(jiān)督外還受總統(tǒng)和議會制約,總理人選由總統(tǒng)提名,內閣成員的任免也需總統(tǒng)首肯。總理對議會負責,總理和內閣成員的任命需經議會批準。
1979年憲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暴露出嚴重問題。首先是霍梅尼的繼承人問題,憲法規(guī)定的法基赫(“領袖”)的條件太高,不但要德才兼?zhèn)洌娡鶜w,而且必須是“馬迦”(12)。由多人組成“領導委員會”勢必加劇高層權力斗爭;其次是議會和“監(jiān)護委員會”之間在立法上曠日持久的沖突;第三,行政機構權力過于分散,總統(tǒng)和總理相互掣肘,容易形成政治僵局,造成行政效率低下;第四,司法機構存在與行政機構類似的弊端。有鑒于此,當局于1989年7月對憲法作了較大的修訂(13)。在關于“領袖”的條款中,不再提“領導委員會”,取消“領袖”必須得到“大多數人民承認和接受”及必須是“馬迦”的規(guī)定,設立了由他任命的“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同時授權他在與“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磋商后決定伊斯蘭共和國的政策(14)。“國家緊急委員會”還負責仲裁議會和“監(jiān)護委員會”在立法上的沖突,仲裁的結果須交“領袖”批準后才能生效。修訂后的憲法撤銷了總理的職位,由總統(tǒng)擔任“部長會議”的首腦,從而使總統(tǒng)擁有較大的行政權力。此外,設立“司法首腦”取代“最高司法委員會”執(zhí)掌司法機構,“司法首腦”由“領袖”任命,任期5年。
1979年憲法沒有修訂程序,1989年7月増補了這方面的條款。需要修訂憲法時,“領袖”和“國家緊急事務委員會”磋商修訂方案,然后由“領袖”下令總統(tǒng)組織“憲法修訂委員會”實施。“憲法修訂委員會”包括伊朗各權力機構的首腦和代表,其中大部分由“領袖”直接任命。“憲法修訂委員會”的決議不但要全國公民投票絕對多數通過,而且須經“領袖”簽字批準方能生效。此外,有關伊朗政治制度的伊斯蘭性質、國教、“法基赫的監(jiān)護”的原則和基本制度等條款的內容不得修訂。
“法基赫的監(jiān)護”還體現在一些對民選的國家權力機構采取的特別防范措施上。這方面的關鍵措施是候選人事先篩選制(the prescreening of candidates)。憲法規(guī)定“監(jiān)護委員會”負責總統(tǒng)、議會和“專家會議”的選舉,謀求這些民選職位的候選人資格須經“監(jiān)護委員會”的審查。對于競選第一任期的總統(tǒng)候選人而言,其候選人資格還須經“領袖”審查。根據有關選舉法規(guī),所有登記競選重要公職者首先必須在候選人表格上簽字,表示忠于伊斯蘭憲法和擁護“法基赫的監(jiān)護”,下一步是“情報部”(政治警察機構)和總檢察署的報告,最后是“監(jiān)護委員會”的審查。審查的重要依據是候選人所在地的民兵組織、革命衛(wèi)隊和伊斯蘭宗教領袖向“監(jiān)護委員會”提供的關于候選人本人及其家人的政治和宗教表現的調查表。“監(jiān)護委員會”不但有權否決候選人資格,而且負責監(jiān)督選舉、審批選舉結果,盡管選舉由內政部具體組織實施(15)。
以霍梅尼為首的激進派教士集團還在軍隊、警察和政府機構附設完全由烏拉瑪掌控的“政治意識形態(tài)局”。該機構的具體任務是進行政治意識形態(tài)宣傳、指導和監(jiān)督,以確保軍警和政府雇員忠于霍梅尼主義,軍警和政府雇員須參加“政治意識形態(tài)局”的教士所辦的伊斯蘭意識形態(tài)培訓班,并通過有關考試。拉夫桑賈尼總統(tǒng)直言不諱地聲稱:“政治意識形態(tài)局是伊斯蘭共和國政權的必不可少、存亡攸關的基礎”(16)。
伊斯蘭共和制是伊斯蘭革命的產物,一些在革命中涌現出來的由激進派教士領導的組織和機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曾經或仍然發(fā)揮特殊作用。
伊斯蘭共和黨于推翻君主制后不久成立。該黨誕生后迅速統(tǒng)一和改組了遍布全國、各自為政的“伊斯蘭協會”,控制了絕大多數清真寺,勢力劇増(17)。伊斯蘭共和黨一度是激進派教士集團動員群眾的主要政治工具,并在1983年人民黨被取締后實際上成為伊朗惟一合法政黨。然而,在基本擊敗反對派后,伊斯蘭共和黨勢力的過度膨脹無論在意識形態(tài)上還是在國家權力的實際運作上都與“法基赫的監(jiān)護”產生了一定的矛盾,導致該黨于1986年解散。盡管伊朗當局于1981年正式公布了“政黨法”,但一直未切實實施,因此伊斯蘭共和黨退出政治舞臺意味著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政黨政治名存實亡(18)。
霍梅尼回國后不久宣布恢復“星期五教徒集體禱告”。他在所有大小城鎮(zhèn)委任“星期五伊瑪婢”作為他的代表,負責星期五領禱和以布道的形式發(fā)表政治演講,并監(jiān)控各級地方政府,此舉進一步加強了清真寺在社區(qū)宗教、政治和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在一些激進派教士看來,“星期五伊瑪姆”制政教合一,頗具伊朗和伊斯蘭特色,與東西方的政黨制大相徑庭,在意識形態(tài)上很有吸引力,是“法基赫的監(jiān)護”的理想形式。但以“星期五伊瑪姆”制取代政府的計劃最終流產,哈梅內伊總統(tǒng)稱“星期五伊瑪姆”為“革命的巨大支柱、領袖的喉舌和總動員的強有力的手段”,隨著霍梅尼越來越倚重“星期五伊瑪姆”動員群眾,伊斯蘭共和黨作用銳減,逐步銷聲匿跡(19)。
“委員會”和“革命法庭”分別是革命高潮中誕生的基層政權機構和司法機構。前者一度是激進派教士集團奪取政權的銳利武器;后者由教士充當法官,實施沙里亞法和快速判決,顯然為激進派教士集團采取非常措施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手段。直接控制政府后,激進派教士集團開始削減“委員會”和“革命法庭”的獨立性,并逐步將其融入有關政府機構。
“革命衛(wèi)隊”是激進派教士集團于1979年5月組建的武裝,其最初的作用在于抗衡軍隊和増強伊斯蘭共和黨奪權的實力。根據伊斯蘭憲法,“革命勝利初期組建的伊斯蘭革命衛(wèi)隊將予以保留,以便繼續(xù)發(fā)揮其捍衛(wèi)革命及其成果的作用”,“革命衛(wèi)隊”是當局鎮(zhèn)壓武裝反對派和民族分離主義運動的主要力量。1985年9月,霍梅尼下令“革命衛(wèi)隊”仿照正規(guī)軍設立陸海空三個部門,正規(guī)軍事組織二元化的格局從此正式形成。兩伊戰(zhàn)爭期間,伊朗當局組建了名為“巴斯基”(Basiji)的民兵部隊,協同軍隊和“革命衛(wèi)隊”與伊拉克作戰(zhàn),戰(zhàn)后“巴斯基”民兵保留下來,1993年改組后專門負責維持國內治安。此外,激進派教士集團還擁有非正規(guī)武裝——“真主黨”,其主要任務是襲擾政治反對派和維護伊斯蘭社會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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