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宋亡之后文明的十二大逆轉

文化 rock 9363℃ 0評論

“籍沒制”的泛濫。籍沒,即官府將罪犯的家屬、奴婢、財產沒收入官。秦漢時,籍沒制頗盛,但至宋代時,籍沒的刑罰已經很少適用,并嚴格控制適用,如宋孝宗的一項立法規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沒財產人,并須具情犯申提刑司審覆,得報,方許籍沒。仍令本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慶,按勃以聞,許人戶越訴。”入元后,籍沒制度又泛濫起來,如忽必烈的一道詔書說:“凡有官守不勤于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這當然是財產權觀念發生退化的體現。

肉刑與酷刑的制度化。自漢文帝廢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斬足)、宮(割勢)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舊,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宮一直不敢恢復。元朝則將肉刑入律,如“盜牛馬者劓”。陵遲等慘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極少應用,在元朝則正式編入法典,代替絞刑成為元代死刑的兩種執行方式之一,陵遲開始泛濫化,致使中國法制出現野蠻化的趨勢。

“人殉制”的死灰復燃。人殉作為一種遠古的野蠻蒙昧風俗,在漢代以來的中原王朝已經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愿殉葬。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還存在著人殉之俗,這應該是社會未完全開化的體現。元朝貴族是否保留人殉,史無記載,但元廷鼓勵民間殉葬行為則是毫無疑義的,《元史》載:“大同李文實妻齊氏、河南閻遂妻楊氏、大都潘居敬妻陳氏、王成妻高氏以志節,順德馬奔妻胡閏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寧民妻魏益紅以夫死自縊殉葬,并旌其門。”在這一惡俗中成長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即恢復人殉之制。

6401
口岸和市舶機構曾經四禁四開

“海禁”的設立。中國的“海禁”之設,也是始于元朝。元廷統治中國不足百年,卻先后實行過四次“海禁”,“海禁”期間,商民不準出海貿易:“禁私販海者,拘其先所蓄寶貨,官買之。匿者,許告,沒其財,半給告者”;海外商貿只能由官府出資的“官本船”壟斷。這一點,跟宋朝鼓勵和保護民間商船出海貿易大不一樣。

“宵禁”的重現。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宋朝時“宵禁”制瓦解,出現了繁華的夜市。但元代又恢復了“宵禁”,入夜之后,禁鐘響起,即不準居民出行、飲宴、點燈,“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視察禁時以后,是否尚有燈火,如有某家燈火未熄,則留符記于門,翌晨傳屋主于法官所訊之,若無詞可藉,則處罰。若在夜間禁時以后,有人行街中,則加以拘捕,翌晨送至法庭”。

治理體系的粗鄙化。元廷君臣的文化層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語,這也導致元人無法繼承宋朝發達而繁密的治理體系,比如在法制領域,誠如民國法學學者徐道鄰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優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壞,他們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學,取消了刑法考試,取消了鞠讞分司和翻異移勘的制度。”粗鄙治理體系的特點是稅率超低,政府只能維持最簡陋的形態,用孟子的話說,這叫做“貉道”;以現代的眼光審視,那種簡陋的政府根本無法在歷史轉型期組織社會與經濟的革新。

可以看出來,元朝征服者從草原帶入的制度具有明顯的中世紀色彩,它們的推行,意味著“唐宋變革”開啟的近代化方向發生了逆轉。

本文來源:吳鉤部落,原文題為《為什么說元制、洪武體制與清制是歷史的倒退?》,作者吳鉤。

轉載請注明:北緯40° » 宋亡之后文明的十二大逆轉

喜歡 (2)or分享 (0)
發表我的評論
取消評論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