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確立某個民族的排他性權利?根據誰最先來?根據誰現在占著?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認一個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認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體權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鎮/地方自治,才是與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根據2012年《愛丁堡協議》,2014年9月18日,是蘇格蘭獨立公投的日子,以決定是否退出聯合王國,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這些年來不乏通過獨立公投成功獨立的國家 。
例如,根據2005年《全面和平協定》,2011年1月9日,南蘇丹舉行獨立公投,其結果是脫離蘇丹,成立新的國家。
2006年5月21日,黑山舉行獨立公投,55.5%的投票者支持黑山脫離塞爾維亞與黑山聯邦,成為獨立國家。
2014年3月16日,烏克蘭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及其南部港口塞瓦斯托波爾市舉行獨立公投,“96.77%的投票者”支持脫離烏克蘭,加入俄羅斯。不過,3月27日,聯大“有關烏克蘭領土完整問題的決議草案”以100票贊成、11票反對與58票棄權獲得通過。以“未經烏克蘭核準”為由,認定上述公投結果無效。美國與歐盟國家投了贊成票,中國棄權。
問題來了:獨立公投的結果,憑什么在一些情形下被接受,在另一些情形下不被接受?接受是否僅僅取決于公投相關程序的合法性(母國的事前同意與投票過程合規等)?獨立公投及其背后的理念民族自決權,其實體理據是否無可辯駁,其政治正確是否不容質疑?
民族自決權與20世紀
在國際政治學界,列寧與威爾遜被并列為民族自決權的主要倡導者。這兩位在20世紀初先后闡釋了各自對民族自決權的理解。他們都不是書齋里的學者,均是20世紀有世界影響力的職業政治家。他們的理解不僅僅具有理念上的意義,更有政策綱領與行動上的意義。在討論民族自決權時,他們是繞不過的,比探討誰首先提出民族自決權更重要。
先看列寧。列寧把階級斗爭的觀點延伸到了民族問題上:壓迫階級/被壓迫階級→壓迫民族/被壓迫民族,民族自決權的首要問題是被壓迫民族的自決權。1913年4月,列寧說:俄國社會民主黨完全承認每個民族有自決權,都有決定自己的命運,甚至可以同俄國分離的權利。1913年6月,他在《民族問題提綱》中說:我們綱領中關于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以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
1914年,列寧在《論民族自決權》中說:(1)從歷史-經濟的觀點看來,馬克思主義者的綱領中所談的“民族自決”,除政治自決,即國家獨立、建立民族國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別的意義。(2)承認各民族平等,承認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國家的平等權利。(3)承認一切民族都有分離權;從消除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權和任何特殊地位著眼,來評價每一個關于分離的具體問題。(4)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決權,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
再看威爾遜。威爾遜主張民族自決權亦基于反殖民主義與反帝國主義,“14點計劃”最后一條為“就這些從根本上糾正錯誤和伸張公理的措施而言,美國自我認同為所有聯合一致反對帝國主義者的各國政府及人民親密的合作者”。1915年1月,他說:每個民族有權決定自己的政府形式是一項基本原則。1916年5月,他提出:每個民族有權選擇生活其中的國家;世界有權免遭源于侵略和對國家與民族權利的蔑視而導致的任何對和平的破壞。1917年1月,他在《沒有勝利的和平》演說中,把民族自決權定義為“每個民族都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發展道路的自由”。
1918年1月8日,威爾遜提出重建一戰后世界秩序的綱領“14點計劃”:對于奧匈帝國統治下各民族,美國愿見他們的國際地位獲得保證和確定,并對其發展自治給予最大程度的自由機會(10點);巴爾干若干國家的相互關系,應按照歷史上已經確立了的有關政治歸屬和民族界限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加以決定(11點);對現在土耳其人統治下的其他民族,則應保證他們有確實安全的生活,和絕對不受干擾的發展自治的機會(12點)。
可見,列寧與威爾遜對民族自決權的理解高度一致:每個民族建立民族國家的權利。
反殖民主義
理念改變世界。一戰后的民族自決主要體現在前奧匈帝國與奧斯曼土耳其帝國治下的各民族的獨立建國。到二戰后就驚人了。1945年,各國在舊金山訂立《聯合國憲章》,其一條二款規定:“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在聯合國的框架內,高舉反殖民主義旗幟,有一百多個亞非拉國家先后獨立建國,塑造了與塑造著現存至今的二戰后國際秩序。
1960年10月14日,聯大通過“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宣稱:(1)需要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殖民主義;(2)使人民受外國的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3)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1966年,聯大通過“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兩個公約的第一條內文是一樣的: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由此,民族/人民自決權成為“新國際法”的一部分,看起來已成為一種基本原則,甚至一種政治正確。誰敢挑戰“弱勢群體的權利訴求”呢?
另一面:N階獨立
這里說明一下。民族自決權的“民族”用詞為Nation。聯合國文件之“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英文文本為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這里人民(People)是復數?!靶聡H法”并沒有對“人民”有定義。但顯然,人民的適用比民族更寬泛,凡適用民族自決權的場合,一定適用人民自決權。
民族與人民面臨的同樣問題是:不可再分的最小民族/人民單位是什么?很難找到。
舉個例子,如果說共同的語言是民族/人民的必要構件,那么歷史上,意大利語、法語、羅馬尼亞語、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是拉丁語的方言,即使現在,操葡萄牙語的大致能聽懂西班牙語,問題是,從什么時候開始這些語言從不同的方言上升為不同的語言了?要獨立的蘇格蘭操的也是英語,充其量是英語的一種方言罷了。
如果民族/人民原則上幾乎可一級級分下去,就麻煩了。倘若蘇格蘭真的獨立了(一階獨立),那蘇格蘭支持保留在聯合王國內的人在一個地區聚集起來,只要過半是否可以再從蘇格蘭獨立出去(二階獨立)?這個地區支持蘇格蘭獨立的再聚集到一個更小的地方,過半之后再從這個地區獨立出去(三階獨立)?如此沒完沒了。
同樣,即使克里米亞從烏克蘭獨立被國際承認(一階獨立),但考慮到該地區烏克蘭族與韃靼族的占比不小,他們的聚集區是否可以再次獨立(二階獨立)?如果不能,那憑什么克里米亞從烏克蘭獨立就能呢?如果能,又是沒完沒了。
有N階獨立,要求獨立的人群始終可以援引民族/人民自決權。那怎么行呢?
程序反制的努力
有若干應對。(1)認定民族/人民自決是非殖民化時代的事情,這個時代結束后,這個原則就應該停止適用。不過,要獨立的人群完全可能認為自己是被殖民統治的、非殖民化的任務還沒有完成,因為自己還沒有獨立建國呢。例如庫爾德人憑啥沒有“自己的國家”呢?
(2)用主權與領土完整來對抗民族自決權,不承認現行國家之下的(次級)民族自決?;蛘哒f,民族自決權是針對被異族統治的情況,不適用于一個“民族國家”內部的情況。問題是,要獨立的人群就是認為自己被異族統治著,你的“民族國家”我不要,我要自己的“民族國家”。例如要獨立的蘇格蘭人認為聯合王國的統治就是英格蘭人的統治。
(3)繞開民族/人民自決權的各種實體麻煩與問題,從程序上予以限制。這是西方國家對民族自決權的主流做法。
講法語的魁北克多次試圖從加拿大獨立出去,在1980年代與1990年代先后舉行過兩次獨立公投,其中后一次統派以50.6%的得票險勝獨派。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依據國際法與加拿大法律魁北克無權單方面獨立,但當魁北克獨立公投結果為明顯多數時,加拿大政府將必須與對魁北克政府進行協商。1999年,加拿大國會通過《清晰法案》,規定所有的省與原住民都必須是協商的參與者;如果獨立公投違反清晰法案的原則,眾議院可以推翻其結果。
本次克里米亞從烏克蘭獨立,西方國家拒絕承認,搬上臺面的理由除了烏克蘭主權與領土完整之外,無非是獨立公投違反烏克蘭法律,也沒有得到烏克蘭政府的事先允諾,過程缺乏透明度與公正性等。這些都是程序上的理由。那么,是否意味著克里米亞重搞一次與蘇格蘭公投有同樣正當程序的公投,西方國家會承認其結果呢?
公投是直接民主,是民意的直接表達,是“人民主權”的直接體現。以全民公投的方式行使民族自決權,是政治正確中的政治正確吧。
民族:想象的共同體
還是回到民族自決權這個概念本身吧。
其一,民族是什么?民族似乎是一個很客觀的概念:共同的血緣、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文化/宗教,共同的歷史,共同生活的地域……但這些與其說是民族的定義,毋寧說是構建民族的材料。如果說種族還有膚色差異的表征,那么民族是很難找到類似生理差異的獨特表征,從而與其他民族區分開來,更別說找到基因上的差異了。除了共同的血緣之外,其他幾個所謂“共同”,即使是真實的,也不過是社會特征。
其實,民族是想象出來的共同體。人類都是從非洲的那一群猴子進化出來的,是一個物種,不同的種族與民族之間能通婚生育,沒有生殖隔絕。但由于生存環境的不一樣,發展與文明程度的不一樣,隨著時間的推移,以群體觀之,就會出現種種先天與后天的差異。是先有對象,后有差異。有差異,就可以給人群分類。但“類”不能理解為一個人群的“本質”。
舉個先天差異的例子。某一些基因在兩個群體(民族)中出現的頻率即基因頻率不一樣,但這個差異不能構成兩個民族的“本質”。因為基因頻率只是個統計概念。如果共同的血緣只能用基因頻率來度量,那共同的血緣這個本質就不成立了。某個民族O型血多一些,如何能談得上共同的血緣呢?
至于那些社會特征的差異,就更有建構性了。不同民族對同一段歷史的敘事可以完全不同,漢族有諸葛亮七擒孟獲的故事,但在中國云南與緬甸一帶有孟獲七擒諸葛亮的故事。請別追問誰的敘事是真的。所謂共同的歷史,從來指的不是同一段客觀的歷史,而是從某個民族視角與價值觀出發敘述與構建的歷史。
民族自決權以建立“民族國家”(Nation-state)為目標,從字面上看,似乎先有民族后有國家。但實際情形往往是反過來的,是先有國家后有民族。
且以共同的語言來衡量民族的形成。根據張平《民族主義的誤區》,法國大革命建立共和國時,全國說法語的人口不到一半;意大利1861年建國的時候,全國只有2.5%的人口說意大利語,這兩國標準語的普及都是有現代國家之后的事情。在這個意義上,法蘭西民族與意大利民族比我們想象的要年輕得多。
只要有差異,在國家強力的構建之下,這個差異就足以造出新的民族。至于某些宗教有撕裂原有民族、創造新的民族之力就更不用說了。有共同語言的一個人群,其中一部分人保有原有的宗教,另一部分人皈依了新的宗教,就成為兩個民族,然后互相仇殺。這不是傳說,而是見諸1990年代前南內戰。
民族的本質,無非是以從差異中提煉出來的類來構建“本質”,令一個人群自我認同,并將自己與別的人群區分開來。這個工作由這個人群的文化與政治精英來進行。
國家:豐厚的生意
其二,民族自決權是何種權利?我們所理解的權利當然是個體化的,個人有生命、自由與財產等權利,即使公司的經營權利,亦可以還原為股東個人的財產權利。民族自決權顯然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權利,是一種所謂“集體權利”,不可還原為個人權利。從命名上看是對個人權利的一種刻意模仿。仿照個人自由,有所謂“民族自由”,但個人自由是“強制之不存在”,民族自由卻指的是排除外族統治、由本族來統治,但誰來統治真的關乎自由嗎?
民族自決權,表面上的定義是一個民族建立民族國家的集體權利,但其實熱衷于構建民族這個想象的共同體的是這個人群的文化與政治精英,熱衷于本民族的獨立建國的亦是這些人,一旦獨立建國成功,這些人就成了民族英雄、開國元勛與國父了,收獲尊崇的聲譽。什么生意有這個回報高?
而且,國家是地球上最利益豐厚、最旱澇保收的生意:可以征稅,可以印鈔,可以設置審批與管制創造租金……無本萬利。獨立建國之后,就掌管一個國家了,比辛辛苦苦打造一個企業牛氣多了。
不難看出,民族自決權與個人權利有內在的張力。“我們是一個民族,所以要在共同生活的地域上建立國家。”問題是,有什么依據說這個地域排他性、專屬性地屬于你們這個民族所有?不能以本民族人口占比多寡來確定一個地域的排他性與專屬性,哪怕現在是100%本民族人口生活著也不行,因為在遷徙自由/經濟自由的框架之下,別人隨時是可以遷入的。個人可以擁有一個地域某塊土地的產權,但一個民族只要不是集體擁有一個地域的產權,就談不上對這個地域的排他性權利。
再則,一塊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確立某個民族的排他性權利?根據誰最先來?根據誰現在占著?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認一個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認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體權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鎮/地方自治,才是與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最后,做一個預測,如果蘇格蘭獨立公投這次沒有過關,那么英國事后必定會從程序上抬高獨立公投的門檻。
來源:南方周末 作者:史哲 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