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我國內陸核電站連美國的安全標準都達不到,何以是“全球最高安全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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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陸核電能否重啟,十個關鍵問題不容回避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王亦楠

近日,關于“內陸核電重啟”的報道甚囂塵上,諸如“內陸31個核電廠完成可行審查”,“國家發改委委托中國工程院、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等進行的綜合論證一致建議發展內陸核電”,“內陸核電論證已近尾聲”等等,以至于公眾看了都誤以為長江流域的核電站馬上就要開工了。

其實,中央對內陸核電的定調至今未變,仍然處于“研究論證”階段;中央對核電安全性的要求始終如一,那就是“必須絕對保證安全”。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內陸核電能否真正開工,其安全論證報告的審批權(或者說初審權)在國家環保部和核安全局,而不是工程院或核能行業協會。

誠然,核工業界對內陸核電安全性的論證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重要的。筆者只是希望此類“安全論證”最好不要是力主內陸核電專家們的獨角戲,更不要成為排斥不同意見的一言堂。畢竟,以長江流域為代表的內陸核電站是否啟動,不僅是核電業界的事,它還事關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百姓的切身利益。

筆者此前曾發表《湘鄂贛三省發展核電的安全風險不容低估》、《總理為什么要求核電必須“絕對保證安全”》等文章,論述了“我國與歐美內陸核電站的廠址條件迥異”、“所采用的AP1000技術在全世界尚無實踐驗證、關鍵設備試制還未過關、給AP1000技術當試驗場的我國三門和海陽核電站已嚴重拖期”等問題,剖析了“確保我國核電安全亟須高度重視的幾大短板”。

長江流域核電站的安全論證絕不能“想當然”:(1)只有拍胸脯式的“研究結論”即“內陸核電廠安全性有保障”,而沒有具體詳實的、可追根溯源的“論證依據和論證過程”;(2)只講“技術標準、安全標準如何高”,而不講“如何通過已經工程實踐充分驗證的、成熟可靠的技術措施來真正實現高標準”!(3)只談核電對能源需求和CO2減排的意義,而不談一旦發生核泄漏并沿江而下,我們如何應對水源危機、土地危機、糧食危機、社會穩定危機……

按照中央對核電“必須絕對保證安全”的要求,目前核電業界所謂的“內陸核電研究論證”還有很多關鍵問題有待深入研究和論證,“安全性有保障”這一結論也下得為時過早、過于輕率。鑒于社會公眾并不知道內陸核電的安全性到底是“怎么論證和確保的”,且相關業界機構對公眾質疑的問題一直未給予正面回答,因此筆者再撰此文,就“內陸核電安全論證”中不容回避和含糊的十個關鍵問題公開求教,請所有認為“內陸核電廠安全性有保障”的專家學者及相關研究機構、核電管理部門給予公開解答。

“內陸核電安全論證”不能回避和含糊的十個關鍵問題

1、內陸核電的“安全論證”,能不考慮“Nuclear Security”所要求的“防范、抵御敵人有意造成的事故、損害和傷亡”嗎?

中央強調的“確保安全”指的是“Nuclear Security”(核安保),而不只是“Nuclear Safety”(核安全)。前者內涵遠遠大于后者,然而,有關機構的內陸核電安全論證,卻把“中子彈(戰術核武器)、恐怖襲擊、網絡攻擊、人為破壞等外部風險”均列入“不予考慮的剩余風險”,原因是“發生概率極低,且目前也沒有合理可行的應對措施”!雖然“小概率事件”無法預知和阻止,但不能對其嚴重后果“根本不予考慮”,老天爺也絕不會因為我們“沒有合理可行的應對措施”而替我們“專門排除”某些“天災人禍”。極端自然災害和人為惡意攻擊在國際核電界是必須考慮的安全事項。

2、為何2004年修訂的《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HAF102)至今也不升級?內陸核電安全評價為何依據早已過時的核安全法規和導則?

針對全球日漸頻發的極端自然災害和大型飛機撞擊等小概率高危害事件的安全威脅,IAEA已于2012年6月發布核電廠設計和運行的新標準和法規。2012年10月國務院明確要求“對不合時宜的系列法規應不拖延地修改或升級”、“新建電站必須采用國際最高安全標準”。然而,對歐美早已是“強制性”的安全要求(如抗大飛機撞擊),我國核安全監管機構和核電界在福島核事故后仍一直強調“中國核安全法規(HAF102)沒有這項規定”,且至今也未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修改升級核電安全法規和安全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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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2015-10-14 23:01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