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適用社會經濟屬性的例外情形
實踐中并非所有的巖礁都受到《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的社會經濟屬性約束,根據巖礁的地理位置不同存在幾種例外情形。
1.近岸巖礁
當巖礁位于本國大陸或本國某一無主權爭議島嶼的領海范圍之內(通常距離本國海岸以及該島嶼海岸12海里以內),那么這個巖礁不需要繼續評估其是否滿足維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的經濟生活”等要件,因為不管該巖礁是否具有經濟社會屬性,其主權國都可以主張其作為劃定領海基線的外緣點。根據《海洋法公約》第二部分中“領海的界線”的相關規定,沿海國近海范圍內存在島嶼或巖礁時,或有暗礁環列的島嶼,沿海國有權采用三種基線劃定其領海基線。設立“巖礁”規則的立法目的是通過限制巖礁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來防止過度的海洋擴張,因此《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并不適用于確定領海基線,基線問題由《海洋法公約》中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部分的規定來調整。此外,本公約第7條“直線基線”僅限制了低潮高地作為基線劃定起訖點的情況[2],并沒有限制巖礁作為領海基線的外緣點,假使近岸巖礁不具備該條款規定的支持“人類居住”或“本身的經濟生活”的能力,其依然可以作為領海基線的外緣點,與本國大陸或本國島嶼作為一個整體享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的全法律效力{20}。
2.作為群島國組成部分的巖礁
《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同樣也不能適用于屬于群島國組成部分的巖礁。《海洋法公約》第47條第1款規定:“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干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基線,但這種基線應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在該區域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間。”那么,劃定群島基線中的“干礁”是否可以理解為“巖礁”?《海洋法公約》并沒有對“干礁”的定義作進一步解釋,而第6條對“礁石”的規定只提到環礁島嶼和岸礁環列島嶼測量領海的基線為礁石的向海低潮線。有學者認為“干礁”屬于“巖礁”的一種,那么作為群島國組成部分的巖礁只接受第47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的限制,沒有必要適用第121條第3款的規定滿足社會經濟屬性。{21}因此不具備社會經濟屬性的巖礁在這種情況下仍可以作為群島國劃定基線的外緣點,與群島作為一個整體享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架等全部海域權利。
四、啟示:南沙諸島的島礁辨析
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無可爭議的領土,南海不僅擁有優越的地理位置以及豐富的能源儲備,同時具有重要的地緣政治地位。近些年來南海島嶼主權爭端持續升溫,中國一直主張通過和平的方式解決南海問題,南海周邊7個國家均為《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22}那么和平解決南海爭端很難繞開該公約來進行,前述島嶼和巖礁的界定標準分析可以為中國南沙諸島的島礁辨析提供理論依據。南沙群島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島嶼定義?是否可以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中國在南沙群島周圍水域自然資源和能源的主權權利,以及相應的海洋管轄權。
根據1983年中國地名委員會公布的南海地名,南沙群島為189個島、沙洲、礁、暗沙和灘等地形的集合體,前述這些都是地理名稱,并不直接對應《海洋法公約》項下“島嶼制度”中的法律術語。有的學者主張南沙群島可以作為大陸的遠洋群島,構成一個整體適用“島嶼制度”的規定,從地理事實上看,南沙群島符合《海洋法公約》定義的“群島”[3],南沙群島中的島、洲、礁、沙、灘彼此環繞,地形之間水域相互聯系,內部形成瀉湖,從地理方面以及歷史角度均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但是南沙群島無法參照“群島國”的相關規定來劃定群島基線,《海洋法公約》將由大陸和所屬群島構成的情況排除在了群島基線之外,而且南沙群島中島礁的陸地面積不到4平方公里,但其周邊水域面積達到425 000平方公里,無法滿足劃定“群島基線”中“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間”的要求。因此,南沙群島不能作為一個整體適用《海洋法公約》的“島嶼制度”,而需要化整為零分層次進行分析。
南沙群島位于南海海盆的隆起帶上,由于海盆的多次地殼運動形成海底高原,海山頂上發育珊瑚礁構成了南沙諸島。南沙諸島中共有43個地形在高潮時高于水面,有15個地形符合公約定義的島嶼,其中包括11個島嶼和4個沙洲[4],這些地形的面積均在0.04平方公里以上,常年于高潮時露出水面,應具有法律上的島嶼地位,可以擁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其中面積最大的是太平島,有0.49平方公里,北子島、南子島、中業島、馬歡島、太平島、鴻庥島、南威島這8個島上擁有淡水,根據歷史記載常年有漁民捕魚以及生產經營。南沙群島中完全不能支持人類居住和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巖礁初步統計有9個[5],這些巖礁高潮時露出海面的面積非常有限,基本無經濟生活,由于缺乏淡水,也無草木生長,不適合人類居住。從法律地位上來說,這些巖礁只能擁有領海和毗連區,其中鐵線礁距離中業島只有3.5海里,舶蘭礁距離敦謙沙洲5.4海里,屬于近岸巖礁,可以作為這些島嶼的基線點。南沙群島中還有19個地形[6]由于其周圍水域擁有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經過人類興建人工設施加以開發,使其有可能在未來符合人類居住的條件,但這種人工添附是否改變這些島礁的自然屬性還需要做進一步探討,就目前來看這些巖礁地形還不具有擴展海域管轄權的效力,其中雙黃沙洲、南熏礁屬于近岸巖礁,分別距離南鑰島有9海里、距離鴻麻島有5.3海里,可以作為前述兩個島嶼的基線點,與島嶼一起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此外,南沙諸島中構成低潮高地的地形初步統計有45個[7],這些低潮高地中有12個地形與島嶼的距離不超過12海里[8],其低潮線可以作為測算領海的基線。《海洋法公約》第7條第4款規定:“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以這種高地作為劃定基線的起訖點已獲得國際一般承認者外,直線基線的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倘若剩下的30多個低潮高地上架設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人工設施,則這些低潮高地也可以作為領海基線的起訖點,與島嶼一起作為整體擁有專屬經濟區等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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