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知情權是指,無須旁人同意,你有權去詢問、調查、走訪、抽樣、化驗、拆解市場中的各種商品。你盡可以去行使這種知情權。只要你自己承擔相應的費用,別人不能干涉你。
當然,你有權利,不等于你就能確實知道結果。調查了解,沒那么容易。不過,不管你是否調查清楚,只要沒人阻止你去調查,你的知情權就是完整的。
對于國家機密,你才沒有知情權。未經許可,打探國家機密,不管你是否得逞,這都不是你的權利。這是犯罪。比如,你竟敢違反規定,把工作中的機密文件拿回家仔細研究認真學習,警察就會來抓你,來侵犯你的“知情權”。
無知的人把知情權的正確定義——“我有權去了解”替換成“你必須讓我知道”。顯然,這是轉嫁成本的老把戲。
正確的解決辦法是,對食品有禁忌有講究的人,自己付費購買相關信息,以確保吃下去的食品不違反自己的禁忌和講究。具體做法可以是第三方認證。認證當然不是免費的,這個費用由講究的人和企業共同承擔,和其他納稅人無關。還是那句話,誰講究,誰付費。
至于假冒偽造認證,已有商標法等現成法律制裁打擊,無須專門另立新法。
強調“自己的成本自己承擔”,除了為了避免社會亂七八糟、人人互擾以外,還有更重要的用處。當一種禁忌、講究的成本始終由該人自己承擔時,這種禁忌、講究就會隨著社會、環境、生產的變化而變化,而不會僵硬地一成不變。
許多禁忌、講究,產生時是有意義、有作用的。后來,隨著各種條件的變化,漸漸已經失去了意義和作用。這時會發生兩種現象:一、繼續堅持的成本越來越高;二、替代選擇的成本越來越低。
如果成本由該人自己承擔,當堅持和改變的相對成本發生逆轉以后,他就會漸漸“動搖”——畢竟沒人會和自己的錢包過不去。當然,“動搖”時他心里的想法可能不直接涉及成本。人是那種很會為自己的行為辯解和找理由的動物。但實際上發生的就是成本收益影響、改變人的行為。
轉載請注明:北緯40° » 從經濟學角度看宗教性食品禁忌的立法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