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綜合能力還包含一國的軟實力。具體到話語權相關的軟實力, 首先涉及一國在國際層面的意識形態號召力。一個國家如果能提出一套能夠使世界上多數國家在經濟和安全上受益或潛在受益的國際價值觀或理論,并且該國自身以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的行為方式踐行和維護這套理論,那么該理論就很可能成為國際社會的某種意識形態。
這就給了意識形態提出國莫大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因為改變另一行為主體的愿望是整個影響過程的關鍵。”意識形態就是關于世界是怎么樣的、什么是對與錯、世界怎么可以變得更好的一套說辭(Discourse),被他人接受后,就會內化為后者內心堅定不移的信念。“使一個或數個其他行為主體采納你想要他們接受的觀念,通過控制他們的想法和愿望來使他們處于從屬地位,這難道不是行使實力的最高明的方式嗎? ”
與話語權相關的軟實力還包括制造思想及將思想轉化為規則的能力。必須承認,在過去幾百年來,國際社會在各個方面的行為規則都是西方國家制定的,在冷戰以后,幾乎所有的重大規則都是美國主導制定的。
細究任何一個規則,比如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合同履行、違約補償、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知識產權保護、投資者補償、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等規則,國際公法中的國家主權、自然資源利用、領土獲得、政府繼承、國家豁免、國際組織法律人格、人權與人道主義干涉、國家保護責任等法律原則,這些絕不僅僅是幾句話、幾段文字那么簡單,每個原則背后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源頭和復雜的理論體系,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既沒有制造思想的能力,也沒有以思想為基礎發展出理論體系的能力,更沒有將思想轉換成有意義的規則的能力。
此外,談及國家在話語權方面的能力,不可忘記話語權平臺和媒介的建設。任何話語,都必須通過一定的媒介表達出來,因而掌控最有影響力的媒介是取得最大話語權的前提。但必須注意的是, 媒介的影響力并不主要在于硬件, 而首先在于其敘事能力(展現和分析事實)和公信力(客觀、公正、符合主流價值觀),這方面國家權力干涉的效果往往適得其反,而自民間成長起來的獨立機構所發出的聲音,反倒更為容易讓人接受。
除能力之外,從國際話語權到國際規則制定,還看一個國家一假定其有相關能力一如何運用自身的能力。簡而言之,在國際社會必須積極參與,維持可見度,做到“聲音大、說得好、有人聽”。具體而言這表現為:
第一,關心國際事務,對重大國際事項能擺明明確的態度和提出清晰而又具有面向解決問題意義的主張,做好隨時介入的準備,即使最后有意策略性地選擇沉默。
第二,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建設,使得本國籍人士在國際組織職員中占到較大比例。
第三,積極參加國際會談和國際組織活動,將自己的主張積極推銷給他國,并通過談判說服、外交、經濟,甚至是必要情況下的脅迫手段(如經濟懲罰)來努力使本國主張得到接受,最終形成通行的國際規則。
質言之,一國在國際社會的話語權的終極體現方式就是使其他國際行為主體心悅誠服地接受或者不反對本國所推行的意識形態、 價值觀和目標,控制國際游戲規則,控制議事日程(包括突發事件的處理權),最終控制國際事務博弈的結果。
以上述標準來衡量,中國在國際社會的話語權的分量確實很低。
首先,中國還沒有就國際事務、國際局勢和國際關系的發展提出思想,并將其加工成理論體系的能力。這種思想和理論創造能力的缺失,來自研究能力的低下。
其次,中國也沒有提出新的,或者改善,或改變現有國際規則的能力。如前所述,過去幾百年,國際規則的制定都為西方所主導, 并沒有什么規則是非西方國家包括中國所提出。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還先后提出了一些諸如“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三個世界劃分”等說辭和分析框架,在世界上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力,但此后進入“韜光養晦”時代,中國更多地愿意作為規則的接受者(rule-taker) 而不是制定者(rule-maker)。
另外,中國對許多國際事務,尤其是和本國利益沒有直接關系的全球事務,長期較多持置身事外的態度,這既包括中東非洲的戰亂沖突, 也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中的農產品進口緊急保障問題。當然,近年來中國的外交態勢已經逐漸轉向“有所作為”,在這方面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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