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在備忘錄中明確稱the term “Thibet”或the word“Thibet”,在“T”字母后加上“h”字母,用意十分明顯。英國政府陸軍部在其所繪亞洲地圖中作了進一步的描述,還用“國界線”來標明:
關于西藏,自云南阿墩子以北,向北經鹽井西,密邇巴安(即巴塘)西北,截金沙江,向北依著山脈,由德格、甘孜間斜上,至北緯三十二度十分、東經一百零一度二十分,作直線入青海界,越積石山,截黃河至約北緯三十四度處,再東北向,到夏河(拉卜楞寺)之西,折向西北,繞貴德,復北上,接祁連山。[22](P.13)
關于“大西藏”面積,貝爾宣稱“約在七八十萬方英里之間”,這與國民政府1931年關于西藏為999999平方公里[22](P.14)的統計差距甚大,說明英國政府眼中的“大西藏”,“不僅指西藏領域而言,即以西藏為中心,北達新疆南部,(通稱南疆或喀斯加爾一帶)連給(連接)青海東北部,西藏東部,四川及云南東南部之廣大區域,幾占中國西半部之領土。”[23](P.6)
在“大西藏”區域中,英國實施“大西藏國”計劃,上述那個“駐中國之藏邊領事”就如何在“宗主權”下推行此計劃作了交待:“大不列顛的使者雖來而復去,而西藏主權,及其領土之完全則由是顯現。吾英人已從西藏直接獲得正式的條約,與吾人所希望的商業上之便利,同時閉上國門,不使外人勢力之侵入是邦。惟對于中國不視其為外人勢力,并認中國在西藏之特殊地位,冀其堅守拉藏(薩)條約。吾人進而與中國談判,結果成立一九○六年條約,繼而成立一九○八年之商約。”這說明,英國政府多次派人入藏并簽訂《拉薩條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都是企圖推行“大西藏國”。該領事還聲稱:“吾英實際與藏以領土完全行政獨立,不受侵害。又與中俄兩國締結條約,證明并非飾詞。吾人對藏絕無政治上之野心。然而趙爾豐解釋一九○四年之條約,謂此約實為久后英國合并西藏之影子。”[20](P.44-47)所謂“并非飾詞”表明英國政府決心推行“大西藏國”,趙爾豐自然對《拉薩條約》警惕萬分。
對于英國制造“大西藏國”的企圖和原因,中外輿論看得很清楚,《時事旬報》指出:“英國侵犯西藏,始初全為保持印度之安全而起,迨侵西藏后,漸覺蘇俄在西藏北境之勢力伸張及中國‘共匪’軍之勢力發展,大感長江流域既有權益之危殆,視蘇俄在新疆勢力的擴展即為西藏及印度權益之威脅,又蘇俄一旦如能開辟新疆長江間的國際路線,則英國在華西部勢力見中斷,而其在中國既有之諸權益,將有從根本破壞之危險,此即英國企圖‘大西藏國’建設之直接原因。”[23](P.6)總之,分裂新疆、青海的前提是分裂西藏,與蘇聯爭奪中亞細亞的前提是分裂西藏,在英屬印度北部地區建立屏障的前提也是分裂西藏,這就是英國政府提出“大西藏”的戰略企圖。
為了制造“大西藏國”,英國政府采取了系列措施:(1)“建設印藏鐵路,作為鞏固在藏勢力之基礎”;(2)“為開發新疆資源,著手印新大鐵路建設計劃”;(3)“煽動西藏軍隊進攻西康四川及青海,圖謀擴張勢力”;(4)“在啟爾基(新疆西南部)附近建設英軍駐防地,指揮軍事行動”[23](P.6)。可見,制造康藏青藏糾紛是重要一環,英國政府后來承認在1913年至1927年里,“西藏政府在印度政府的政治支持和某種程度上的軍事援助下獨立于中國之外行動。”[24](P.253)
三、“內藏”與“外藏”:英國推行“大西藏”的具體措施
為了分裂中國西北地區,英國政府仿照俄國把蒙古分為內外蒙古的做法,“設計了‘內藏’、‘外藏’的名目”[25](P.56),并在西姆拉會議上提出。會議于1913年10月至1914年4月召開,英國政府對其代表組成極為重視,以英印政府外務大臣麥克馬洪擔任全權代表,見爾為西藏問題的顧問。相比之下,中國政府僅以西藏宣撫使陳貽范為中央政府代表,副宣撫使王海平為副代表,倫青?夏扎為噶廈代表隨行與議;這開了中英藏兩國三方代表一起協商的惡例。夏扎感到“不舒服”時,貝爾就“代表”他發言,[26](P.4)可見英國政府的險惡用心。
夏扎提出“中國承認西藏自主”,“西藏與中國以打箭爐為界”[5](P.212),“西藏境界應包括昆侖與安定塔以南之新疆部分,青海全部,甘肅、四川之西部與打箭爐,及云南之西北部與阿墩子。”[27](P.78)麥克馬洪支持說:“西藏境界,自昆侖安定塔以南至新疆省、青海全部、甘肅之西部、四川省之打箭爐及云南省之阿敦子以西,皆包括在內。”[14](P.41)如此“幾將川邊之地及青海全境劃歸西藏”[28](P.470)。陳貽范“初以西藏為我領土,不應劃分疆界;嗣允以清末趙爾豐邊軍兵力所及之地為限,以江達為界”,西康“須領有江達及江達以南之土地”[27](P.78)。麥克馬洪卻提出劃分“內藏”、“外藏”:(1)“怒江以東及德格、瞻對(今新龍)、察木多三十九族各地,沿用喀木多之名稱,定為特別區域”[29](P.123);(2)“現以訂立本約之故,所有西藏境界,與內藏外藏之分界,以紅藍線繪明于所附之地圖內”[5](P.217)。黎吉生解釋“內藏”、“外藏”的劃分及“根據”說:
外藏是指金沙江以西的廣大地區,長期以來西藏政府就行使完全的統治權。這一地區也就是建議中的中國宗主權應當有限制地使用的地區。內藏是一個廣闊的邊沿地帶,北從昆侖山脈起東達甘肅省和四川省的邊境,這一帶的居民主要是藏族并和西藏有宗教上的聯系。這一帶中國政府可以自由任命官吏,派遣軍隊,但內藏也應受不準改西藏為行省的限制,不允許改為中國的省份……接受這些邊界線,如建議附圖所載,意味著中國將交出重要市鎮昌都和由趙爾豐直接從西藏奪獲的、從金沙江到怒江之間的地帶,中國人在這樣地區的地位已經很成問題了。同時也意味著在中國十八省以外的一些新地區,將被包括在西藏——“內藏”之內……對西藏來說,這意味著德格和瞻對這兩個很有價值的地方將被劃出,不受拉薩直接統治。這些地方坐落于金沙江以東的地區,1860年西藏的統治曾經擴展到這一帶。[19](P.96)
英國政府在向俄國政府通報中,首先提出要“將西藏劃分為兩部分,分別屬于兩種不同制度,在不同程度上由中國和西藏進行控制”,接著宣稱必須這樣做:“陛下政府仔細研究了中國政府和西藏政府對邊界和領土的要求,并將這些要求同它所掌握的有關此問題的材料比較之后,確信調解兩個政府過分的和彼此矛盾的要求的唯一希望”,在于劃分“內外藏”。無論怎樣,“西藏人提出要求在所謂‘外部地區’的領土上實行絕對自治是有充分利用的。”[30](P.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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