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歷史,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是菲律賓的非法占領和侵入導致了今天這些爭端。直到今天,菲方單邊提出的仲裁也正是菲律賓通過所謂正當手段進行領土擴張的延續和發展。
再者,在海洋劃界問題上,中國在2006年就已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做出聲明,關于諸如海洋劃界、歷史所有權或權利、軍事活動等問題的爭端中國排除適用強制解決程序。中國的排除性聲明表明,中國不會在處理相互重疊的海洋訴求或劃界問題時接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的強制解決機制。中國不是唯一一個做出排除性聲明的國家,超過三十個國家已經做出過類似的聲明。所有此類排除性聲明構成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可割裂的一部分,是有效力的和應當予以尊重的。
菲律賓罔顧中國做出的選擇,在事實上已經侵犯了中國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所享有的自己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破壞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完整性和平衡性。
其次,中國和菲律賓雙方都曾多次承諾要通過雙邊談判和磋商來解決爭端。根據中國的立法和實踐,例如1999年與2011年致聯合國的口頭照會,中國的南沙群島有其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同時中國也享有在南海的歷史所有權和權利。我們注意到,這些訴求與菲律賓的訴求相互重疊,那么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如我前述,第三方解決途徑已經被排除了,也就是中國主張基于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進行直接的談判與磋商,以便達成公平解決。在最終達成解決之前,中菲雙方應當保持克制并尋求達成臨時性的安排。
事實上,談判與磋商確實是最好的最有效的達成持久解決方案的途徑。例如,在經歷多年雙邊談判后,中國和越南在2000年締結了關于北部灣(所謂東京灣)的劃界協定。目前中國正與韓國進行關于黃海的劃界談判。從更大的視野來看,中國已經通過平等友好的談判與14個陸上鄰國劃定了12條國界線。
中國和菲律賓已經事實上達成過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問題的共識。中菲之間長期存在著要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雙方在南海爭端的協議。從1995年到2011年,至少有6項兩國間的聯合聲明反復重申,談判是解決兩國間相關爭端的途徑。這種相互諒解也反映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第四款中,宣言是中國與菲律賓等南海國家在2002年共同簽署的。這份宣言強調了談判應當由有關國家直接進行。但現在菲律提請仲裁的做法已經違反了通過談判解決爭端的協議,背棄其承諾,這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即條約必須遵守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第三,啟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強制解決程序的基本要求并未得到滿足。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0條,第281條,第282條,第283條,強制解決程序有幾項前置程序,分別是:用各方選擇的方法解決問題,這種方法已經訴諸和用盡;關于條文解釋和適用的爭端出現時,之后各方應當是就此交換意見。考慮到中菲雙方已經明確選擇了解決它們間爭端的途徑和程序的事實,又考慮到菲律賓從未完成自己的進行有意義談判或與中國交換意見的義務,菲律賓事實上已經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且濫用了公約的程序。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內提供的強制解決程序對中國和菲律賓之間的爭端并不適用。由此設立的仲裁庭因而并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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