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巴基斯坦發生的兩起所謂“榮譽謀殺”案再次將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伊斯蘭教推向風口浪尖,一些新聞報道有意無意地將榮譽謀殺與伊斯蘭教法相聯系,甚至認為伊斯蘭教法是導致榮譽謀殺的宗教法依據。對此,從伊斯蘭教產生的歷史背景、伊斯蘭教法關于婦女地位和權利的基本規定入手做一些分析,筆者認為,榮譽謀殺在伊斯蘭教產生之前就已存在,它可能發生于任何宗教文化人群,其根深蒂固的基礎存在于前現代的部落社會傳統。對于這種傳統,自伊斯蘭教產生之日起,就進行了不妥協的斗爭——伊斯蘭教法的三大法源即《古蘭經》、《圣訓》及《法學家解釋》,先后用大量的篇幅對這種惡劣的傳統進行了嚴厲的譴責。然而,遺憾的是,由于宗教改造社會的作用的有限性和經歷了數千年積淀而成的部落傳統的頑固性,至今這一罪惡的傳統都沒有從信仰伊斯蘭教的社區絕跡——甚至一些自稱信仰伊斯蘭教的族群或人群,借用伊斯蘭教法的權威,為這種令人不安的罪惡的榮譽謀殺尋找證據。
榮譽謀殺的跨文化存在
所謂“榮譽謀殺”,是指一個家庭或社區的男性成員殺害該家庭或社區的女性成員(也包括與該女性成員“有染”的男性伴侶),施暴者的理由是受害者給家庭或社區帶來的恥辱或不名譽——這些恥辱或不名譽一般是指拒絕接受包辦婚姻而與未經家族同意的人戀愛結婚、提出離婚要求、婚外性行為、遭遇性侵犯、跨種姓通婚、同性戀以及打扮時髦、舉止輕浮等被認為令家族或社區“蒙羞”的行為。
據了解,榮譽謀殺起源于久遠的游牧民族,這一人群隨身攜帶他們所有的財產,并冒著這些財產隨時會被偷走的風險。因為沒有恰當的法律救濟手段,他們就將激發恐懼、使用侵略和培養暴力復仇的榮譽感當作保護他們財產的首選行為。一些論者相信,在一個法治薄弱的社會,人們必須建立起強悍的聲譽。
在許多文化里,榮譽都處于中心地位,男人是這種榮譽的主導力量和源泉,而女人只可能是榮譽的破壞者。榮譽謀殺與女性性行為的聯系是復雜的。不少學者認為,導致榮譽謀殺往往不是性權利本身,而是其背后的生殖權利,因為在漫長的部落時期,女性的性活動首先被視為是人口生產活動,而人丁的興旺與否,對一個部落的能力和地位是至關重要的。
歷史地看,榮譽謀殺與多種古老的文化和宗教相關聯。早在古羅馬,就有女性性表達與暴力之間關聯的記載,那時,一個父親有權殺死未婚先性的女兒或通奸的妻子;在中世紀的歐洲,早期的猶太法律規定,對于通奸的妻子和其奸夫可以處以石刑。在南亞次大陸及中東地區,婆羅門教、印度教及地區性的父權、男權文化和農耕文化等都直接或間接地為榮譽謀殺提供某種價值觀支持。據英國廣播公司做的一個調查,在500個受調查的印度教徒、錫克教徒、基督教徒和穆斯林中,有十分之一的人認為,他們能夠寬恕為家族榮譽而實施謀殺的犯罪者。
隨著全球性的移民遷徙活動,上述地區的特有文化和宗教滋養的榮譽謀殺惡習,也被帶到了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英國、加拿大、美國等國都出現過數量不等的榮譽謀殺案件。
榮譽謀殺具有鮮明的集體犯罪的性質——家族的許多成員在一起謀劃,有時候是通過“家庭會議”決策的形式,謀殺手段多樣而殘忍,為最大限度地逃脫法律的制裁,一些家族往往會選派法律可能從輕處罰的年輕人或未成年人實施謀殺。據聯合國估計,全世界每年死于榮譽謀殺的婦女達5000人,而一些婦女人權組織估計的數字則高達20000人。榮譽謀殺成為威脅女性生命權利的一項嚴重刑事犯罪。
榮譽謀殺與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產生前夕的阿拉伯半島正處于蒙昧時期,這一時期,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女性地位極端低下——阿拉伯人將婦女視為災禍或恥辱,針對女性的各種犯罪呈泛濫之勢,榮譽謀殺更是各個部落行之已久的社會風俗或傳統。為改變婦女的這種嚴重不利的社會地位,尤其是為制止對女性的傷害乃至殺戮,伊斯蘭教的最高法源《古蘭經》多次就婦女的權利和地位問題直接做出規定。特別是針對當時普遍存在的溺殺女嬰的罪惡,它譴責道:“當他們中的一個人聽說自己的妻子生女兒的時候,他的臉黯然失色,而且滿腹牢騷。他為這個噩耗而不與宗族會面,他多方考慮: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還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們的判斷真惡劣。”同時,為防范一些人因貧困而殺害女嬰勸誡說:“你們不要因為怕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她們和你們。殺害她們確是大罪。”。總的來說,1400年前的伊斯蘭教在以下幾個方面,賦予婦女以前所未有的權利:明確賦予財產權,包括繼承財產的權利和對陪嫁物的所有權;明確賦予她們婚姻自主權,包括結婚必須征得本人同意的權利、提出離婚訴求的權利和寡婦改嫁的權利;賦予她們在法庭上作證的權利;允許她們參與討論政事和宗教,參加社會活動和自衛戰爭,等等。即使是在人們經常詬病的多妻制方面,也潛含著對婦女和兒童的社會保障權利——多妻制的宗教律令產生于穆斯林將士巨大傷亡的“伍候德戰役”,那場戰爭留下了大量無人照看的孤兒和寡婦。為了解決這些孤兒和婦女的生存問題,《古蘭經》下達了“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所愛悅的女子,各娶兩妻、三妻、四妻”的授權性教律,但是這一授權性規范,有一個嚴格的前提,那就是要公正地對待兒童和每一位妻子。《古蘭經》申明:“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么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對于夫妻關系,《古蘭經》和《圣訓》中有許多宣示性和鼓勵性規定,如“真主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并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憫”;“她們(妻子)是你們(丈夫)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你們中最優秀的男人,是在家中善待自己妻子的人”等等。如此規定婦女權利的宗教,不論是從立法目的還是從教律邏輯上,都與殘忍的以女性為對象的榮譽謀殺相去甚遠。
在有關婦女問題的規定中,唯有通奸的教律,最有可能被榮譽謀殺納入“合法”利用的范圍。然而,這也只是一種文本上的可能性。由于通奸罪的懲處極為嚴厲,“法學家的解釋”為此種罪行的認定和處罰,設置了極其嚴格的程序和條件——如在解釋通奸罪的證據構成方面——把《古蘭經》和《圣訓》中關于通奸罪的證人證言的規定作了極嚴格的解釋:證人數量方面,男性須為2人,女性須為4人;證據事實方面,須是親眼目睹了通奸雙方的生殖器有了實質性的接觸。此外,在通奸罪的刑事責任的追究上體現了“盡量少罰”的精神:據《圣訓》,有一次先知穆罕默德正在清真寺內,有人來找并大聲叫道:“安拉的使者!我犯了通奸罪!”先知遂轉身不理,那人卻一連重復了4遍。既然其對自己4次作證,先知便叫住其說,“你是不是發瘋了?”那人答道“不是”,先知又問,“可曾結婚?”答“已結婚”,先知便下令將其帶下去處刑。這一段“圣訓”中所蘊含的宗教式的寬容和人道耐人尋味。循著這段“圣訓”發展的軌道,我們發現,伊斯蘭教法關于通奸罪的證據構成和立法精神幾乎沒有給榮譽謀殺留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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