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為什么中國的“財稅專權體制”成為了“專制政體的財政基礎”呢?下面具體來看。
不難看出,在上引顧鑾齋先生列舉的中西稅制一系列區別中,其中最為核心的是中國的制稅權完全屬于皇權這整個社會的全能統治者。陳登原先生曾總結戰國時代田賦制度與以前的重要不同是:
征賦之權,操諸在上,貴族除差次名田以外,不得干預賦政。
這也是說制稅權“操諸在上”的實現,是統一皇權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稅權完全成為統一皇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首先成就了中國皇權國家的異常強大,支撐并連通著這個龐大體系中的行政官僚、軍隊、統一完整的國家經濟、深厚的文化等等各個領域的制度建構。但也同樣是因為這一原因,所以與權力專制性如影隨形的各種痼疾也就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因為:以高度強大而集中的國家權力(與行政、法律等權力完全一體)制稅,則統治者可以輕而易舉地為了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無限度地加重國民的賦役負擔,而億萬國民則對此沒有起碼的異議權利和博弈能力——早如漢代晁錯所說“急政虐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就概括了中國皇權之下賦稅制度的這種基本性質。而因為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所以后來歷朝的賦稅制度不論如何變化,但是上述最核心的要義卻始終如一,比如唐長孺先生曾以魏晉時的“戶調制”為例而指出中國皇權威勢之下稅役制度的特點:
這種例子說明調發乃是政府隨意征求,沒有定額,也沒有一定的征求對象。《后漢書》卷九一《左雄傳》順帝初上疏陳事云:“鄉官部吏,職斯祿薄,車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貪者充家。特選橫調,紛紛不絕。”說明地方官可以隨便調發。
從賦稅制度的法理來源說,這種“特選橫調,紛紛不絕”的濫稅和惡稅現象,其路徑是早早就由專制皇權對制稅權的絕對壟斷而鑄就了的。
因為中國的賦役制度,實際上是具有無限威勢的皇權及其高度發達的組織網絡直接對每一編戶民的人身管轄、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誅求和役使。而正是因為賦役的供求雙方在力量對比上有如此的天壤之別,所以權勢一方實現自己欲求過程中的阻力很小,相應需要付出的政治博弈成本極低,這就是中國皇權社會中對國民的經濟壓榨很容易就能夠達到超限度、超規模程度的根本原因。對于這種超極限、超規模的誅求勒索可以達到何等嚴酷的程度,我們僅以北宋慶歷年間,朝廷強迫百姓為河東路(今山西長城以南)邊防繳納糧草為例:
百姓每于邊上納米一斗,用錢三百文,而官支價錢三十,內二十折得朽惡下色茶;草價大約類此。遂致百姓貧困逃移,而州縣例不申舉。
百姓實際承擔的此項貢賦,竟然是其名義額度的三十倍之多!而這種情況當然只是百姓負擔奇重的眾多原因之一,因為除了正稅之外更有無數苛捐雜稅,即“貪吏之誅求,賦斂之無名,其弊不可以盡舉”,但即使僅僅以上述正稅負擔而言,其苛暴的程度無疑也是極其駭人聽聞的。
我們知道,除了日益空泛化的仁政理想以及王朝最后的崩解之外,上述超規模、超強度的誅求趨向基本上沒有任何制度上的障礙。在中國經濟史和社會史中,對于賦役壓榨之超強性的哀訴所以不計其數、舉世熟知(比如杜甫的傳世名句:“哀哀寡婦誅求盡,慟哭秋原何處村” ;“堂前撲棗任西鄰,無食無兒一婦人。不為困窮寧為此,……已訴征求貧到骨”,等等),乃是因為這種超限度的誅求經常是賦役制度的常態;而所以“誅求”的對象總要遍及鰥寡孤獨等極端弱勢人群,也是因為這種萬民必須與生俱來地對統治權力供奉勞役賦稅的制度法理,是沒有任何人可以逃避其統治的。
與此形成對比的是:如中國皇權社會那樣對誅求對象和誅求數額的任意決定權,不論是在歐洲中世紀國王與自治城市的關系中,抑或在歐洲中世紀領主與廣大農戶的經濟關系中,都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歐洲中世紀后期,通過與王室或領主間的協議并購買“特許狀”, 越來越多城市獲得了保證其免受封建勢力勒索之苦的自治權;至于領主與農戶經濟關系的特點,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第四十七章《資本主義地租的產生》中有追溯性的說明:
我們假定為地主進行的徭役勞動原來是每周兩天。這每周兩天的徭役勞動因此會固定下來,成為一個不變量,而由習慣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規定下來。但是直接生產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幾天的生產效率,卻是一個可變量。這個可變量必然隨著他的經驗的增多而得到發展,正如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產品的市場的擴大,他對他這一部分勞動力的支配越來越有保證,都會刺激他去提到自己的勞動力的緊張程度;在這里,不要忘記,這種勞動力的使用決不限于農業,也包括農村家庭工業。因此,這里已經有了某種經濟發展的可能性……
可見,由于有“習慣法”的制約,加之于農民頭上的徭役負擔很難是那種敲骨吸髓式的。所以通常的情況是:
每個維蘭戶一周乃至全年應出多少個工日,多少工作量;除勞役外,維蘭或自由佃戶還有其他什么交納和義務,一般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它們通常載于管事帳簿和地租慣例簿中。……在許多莊園慣例簿里,特別對某種活計的一天工作量作出詳細的規定。如果是挖溝,則規定一日應挖多長、多深、多寬;如果是打谷,則規定一日應打完多少捆莊稼;如果是收割或耕地,則規定應該完成多達面積。例如,打谷一日之數為2蒲式耳小麥或1夸脫燕麥,割草一日為6英畝,割谷則為半英畝等等,都已成為通常難以更改的慣例。
研究者還曾舉出令人感嘆例子并得出相關結論:
薩塞克斯郡奇切斯特主教的一個莊園租稅清冊中就有這樣的記載:“畢曉普頎托恩、諾頓和登頓的慣例佃農自帶犁具履行兩天幫工,這兩天中,一天吃肉,另一天吃魚,還有足夠量的啤酒。犁隊中凡使用自己耕牛的人可在領主家中用餐。所有承擔割麥的人其午餐有湯、小麥面包、牛肉和奶酪;晚餐包括面包、奶酪和啤酒。次日他們將有湯、小麥面包、魚、奶酪和啤酒。午餐時,面包不限量;早、晚餐每人限用一條面包。”(G·C·霍曼斯:《13世紀英國村民》,English Villagers Of 13th Century,哈佛1942年版,第261頁)這張記錄在案的幫工食譜清單,規定之具體和詳細,實可令人瞠目,但也促人深思。這一事例以及以上諸事實都一致表明:領主和佃戶雙方都盡量不給對方的任意性留下余地,這對農奴的怠工是一種監督;但對領主隨意加碼、恣意盤剝無疑也是一種限制。
尤其是到了中世紀的后期,情況更出現了具有普遍意義的重要變化:
13世紀末,歐洲農民的社會環境,特別是在意大利、法國和佛蘭德,在人身和財產權利方面已經不象人們普遍想象的那樣惡劣。許多農奴,以前按領主的意愿隨便被征稅,此時也上升到維蘭的地位,于是他們的義務靠習慣法確定,領主不能再任意改變稅額和強征稅;至于自由維蘭,他們實際上成為租地的租佃農民。……不僅人身的奴役極大地衰落了,而且對昔日繁雜的“貢賦”也有了限制,其中最為苛刻的項目被取消了。地方莊園的稅收可能還是有些令人難以忍受,但是征稅的種類和征收方式的固定化對于防止濫用征稅權提供了某些保證。很顯然,13世紀末的許多農民同前一代的農奴相比,處境已大不相同。按照一些歷史學家的看法,包括賦稅制度這一變革在內的13世紀以后社會走向的意義,“甚至比文藝復興或宗教改革運動更為重要,因為它比這兩場運動更深刻地改變了歐洲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結構。”
中國皇權統治之下的編戶齊民制度及其相應的賦役制度,因其與歐洲的稅制、稅理的巨大不同,不論對于中國的農村經濟抑或是對于城市經濟的方向,都有著決定性的影響。舉例來說,以往人們往往對于中國古代農民廣泛參與集鎮市場經濟給予積極評價,認為它推動了農產品的商品化和國內市場的形成;但是如果我們看到他們參與市場經濟背后的動因,則可能就會有相反的看法。因為在中國,廣大農民到集鎮和城市去出賣自己的農副產品,其經常性目的不是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更不是為了擴大再生產,而往往是為了交納統治權力橫加在頭上越來越沉重的賦稅、償還窘迫境遇中的借貸等等;因此他們被迫而進入城市和市場的結果,非但不可能促使其經濟力量的積累壯大,相反卻是使之更深地陷入一貧如洗的地位。
說明中國農民大多是在此種窘境中進入市場、而進入市場又導致他們地位進一步弱勢化的例證,真是不計其數,早如《漢書》中即說:農民們為天災和賦役所迫,只能以低于所值一半的價錢而出售自己的東西。以后歷代更是如此,如唐代白居易記農民是為了將農產品“折色”為貨幣以供納稅之需,所以不得不到市場上以低價出售自己的所有:
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夏秋稅,歲歲輸銅錢?錢力日以重,農力日以殫。賤糶粟與麥,賤貿絲與綿。歲暮衣食盡,焉得無饑寒!
同樣深痛的描述則如聶夷中《傷田家》:
二月賣新絲,五月糶新谷;醫得眼前瘡,剜卻心頭肉。
又比如據宋代蘇軾記述,即使是東南地區最為富庶的吳郡,其地農民也是為繳納賦稅,才忍痛到市場上以極低的價格出賣自己用血淚換來的糧食,結果連第二年最簡單的再生產也無法維持:
霜風來時雨如瀉,杷頭出菌鐮生衣;眼枯淚盡雨不盡,忍見黃穗臥青泥。茅苫一月隆上宿,天晴獲稻隨車歸。汗流肩赪載入市,價賤乞與如糠粞。賣牛納稅拆屋炊,慮淺不及明年饑。
研究者也指出,兩宋時期的農民正是由于進入市場而受到進一步的損害:
農民出賣糧食,在兩宋時期已成為普遍現象。李覯說農民“小則具服器,大則營婚喪,公有賦役之令,私有稱貸之責,故一谷始熟,腰鐮未解而日輸于市焉,糶者既多。”……此類買賣活動大多數不是經商贏利性質,多是由于生產和生活的急需而被迫賤糶貴糴。
所以這種進入市場的機制,與英國中世紀后期的農民隨著自己經濟力量的增強而進入市場、并且使“農民市場”與“市民市場”相互促進的趨向形成了鮮明非對比,英國當時的情況是:
其一,倘若不是由于廣大農村勞動者首先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為城市提供穩定的糧食和農副產品,城市手工業就失去了基本生存條件,另外也根本不可能使相當大一部分勞動力從農業和農村中分離出來到城市去從事工商業為主的活動。其二,農村不僅是城市手工業生產、生活資料的供應地,同時是手工業商品的主要銷售對象。正因為英國城市手工業直接依靠農村生產者提供商品(而后者也卻是靠得住),所以才不象中國城市手工業那樣基本被封建官府所控制,所以才有那樣相對獨立的城市特權和比較穩定的“市民市場”。
而中英農民進入市場的機理所以有著如此的不同,究其根源,不同的賦稅制度性質和不同的征稅強度,是一個重要的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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