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不將今天美國區域研究學界對“邊疆問題”的敘述特別是在這套敘述中殖民與反殖民話語本身問題化與歷史化,那么我們便很難理解這一研究領域的理論來源及其背后的政治隱喻。今天我們討論的殖民主義問題,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歐洲18世紀末期海外擴張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法律秩序。在這種被今天國際社會所普遍認同的所謂國際法秩序中,那種在歐洲歷史中形成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主權是國際行為的主體。從格勞秀斯時代開始,這一民族國家主權規范便是對歐洲傳統中帝國(主要是羅馬帝國)的“治權”(imperium),以及教皇的專制權利(potestasabsoluta)的有效拒斥。從這個角度上來看,歐洲歷史上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是對原有帝國治權及教權統一的分裂的結果。這種分裂的基礎,是在自然共同體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絕對主義君主權利。對歐洲內部來說,君主的絕對主義主權建立在一個亞里士多德式的“自然共同體”內部。這一自然共同體的基礎是“自給自足”(α?τ?ρκεια,self-satisfaction)。今天“民族國家”觀念中的核心概念“民族”(nation)來自于西塞羅。其拉丁語詞源是natus。指的是有共同祖先的全體人群。這種血緣上的共通性與今天的種族(race)觀念相近。然而,缺少了政治共同體(populus)的認識,單純的種族共同體(natio)無法形成健康的、具有自我保衛能力、可以獨立生存的群體。種族共同體的自我保衛能力,其形成是一個主權與治權分離的過程。在民族國家主權觀念基礎上形成的有限的邊界(border)恰恰是對與在帝國治權基礎上形成的邊疆(frontier)的對抗。其歷史動力,恰恰來自歐洲歷史中羅馬皇帝治權統一的結束與地方封建領主主權分裂的興起。其本質上,是對耕作土地(cultivated land)的所有權的確認。
從17世紀開始,從民族國家主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歐洲國際法體系也開始用于規范歐洲國家在海外殖民地的行為。而國際法作為一種普遍法(universallaw),其普遍性基礎實際上來自于美洲的殖民者們對于歐洲滑達爾(Emer de Vattel)和格勞秀斯(Hugo Grotius)發展起來的國際法規范的進一步詮釋。本質上來說,這種歐洲民族國家國際法體系的普遍性是具有明確邊界的,其自然法(Natural law)的特性從根本上將其適用范圍規定在信仰基督教的白人世界。格勞秀斯認為,所謂自然法實際上是對“基督徒認可的合法性”(what is lawful forChristians)的認可。只有從這種17世紀國際法自然法的起源及其發展層面上,我們才能理解殖民主義背后的法律意義。對歐洲國家來說,歐洲內部民族國家的主權是神圣的。其在殖民地行為的合法性,恰恰基于它們對殖民地人民已有主權形式的否認。因而,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殖民行為在格勞秀斯國際法中實際上被表述成對未耕種的“無主之地”(Terra nullius)的占有以及對海洋這類“無主財產”(res nullius)的使用與分配。離開了對于財產權有意識的分配這一個歐洲中心的歷史背景,我們便無從理解殖民主義的真正含義。反之,如果簡單用當代語境下的“殖民主義”去重新解讀17-18世紀世界史范疇內,發生在歐洲及基督教世界之外的主權及治權行為,便顯得極其無力。新清史研究中,以殖民征服表述的清朝治權方式,便面臨著這種時代錯亂(anachronism)的問題。同時,也顯出一種用西方后“冷戰”時期國際秩序及其意識形態語言對中國問題進行規訓的態勢。
當然,在法律實證主義的影響下,國際法在19世紀開始漸漸剔除其格勞秀斯以來的自然法色彩。然而,在這個過程中所形成的實證主義普遍性卻已經不再服務于歐洲的殖民主義秩序。從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出發,這種美國式的世界圖景將民族國家主權的普遍性擴大到歐洲之外。雖然當代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秩序中存在著明顯的超民族國家式的美國新帝國主義霸權。但是,我們也必須意識到,這種霸權主義的起源恰恰來自于美國在19世紀末期,通過國際法理論討論和國際政治實踐,以民族自決為基礎,對歐洲殖民帝國主義秩序進行的挑戰。美國作為一個新興的勢力,在其新教普世教會(Presbyterian)傳教士們的協助下開始將國際法推廣到包括中國在內的非西方世界中。
必須強調的是,在中國天下秩序中民族國家主權意識的出現,其歷史動力來自于兩種西方世界霸權格局更替中出現的沖突。這種沖突的復雜性更體現在從現實主義權力政治的角度出發,不同霸權力量對一種普遍性話語差異性的使用,及多重標準的存在。這一多重標準不但存在于兩個相競爭的霸權之間,也存在于霸權內部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問題的不同處理方式上。具體來說,我們即能看到歐洲舊世界殖民霸權針對中央統一性的主權的漠視,也能看到在殖民秩序下,對地方分裂性的自決權的鼓勵。這一現象出現在中國,也出現在阿拉伯世界。在中華帝國與奧斯曼帝國衰亡與19世紀末它們自我轉型的歷史中,當代政治話語中的“民族問題”作為殖民知識的一部分,開始生根發芽。同時,我們也能看到美國19世紀在西方之外的地區,作為一個新興的力量,對民族自決及其背后的政治普世話語進行的策略性詮釋,以及在此基礎上對歐洲殖民世界秩序的挑戰。這種對殖民秩序的挑戰很快也發展成一種新的干涉主義霸權。
19世紀的特殊性在于在世界范圍內,幾種普遍性話語之間出現的沖突和在西方普遍主義話語內部出現的歐美新舊大陸之間的分裂,以及在此分裂基礎上對這種歐洲國際法秩序普遍主義話語的再詮釋。對于民族身份的認同也需要被放在這個背景下理解。從歐洲殖民秩序角度出發,“民族身份”觀念的理論基礎來自于19世紀中期發展起來的所謂科學種族主義。隨著19世紀生物分類學的發展,一種用“科學”的標尺對人類種族進行分類的嘗試也開始興起。除了對人類從體質上進行的分類之外,一個更基本的問題,則是為這種體質性差異提供合理化解釋。在環境決定論的影響下,人種的體質多樣性被看做是物理環境,特別是耕作條件影響下的必然差異。在古生物學的創始人瑞士解剖學家喬治·居維葉(Georges Cuvier)看來,人類主要分為三種迥異的種群,即高加索白種人(Caucasique)、蒙古黃種人(Mongolique)、以及伊索比亞黑種人(éthiopique)。造成這種人種差異的基礎是各大洲迥異的古氣候環境。這種環境差異進而造成了文明程度的差異。如苦寒的北亞、北歐,及美洲森林的環境造就了占據那片大陸的“野蠻”捕獵人,而中亞與非洲的沙漠鹽堿地養育了那些游牧的半開化(demi-civilisées)族群。他們一直與周邊的農業國家沖突不止。諸如波斯、印度、中國這類農耕國家(les pays cultivés)物產豐富,也反之受富饒所累,因而需要專制集權君主進行組織保護。這種專制主義又阻礙了工業的發展。在居維葉看來,只有不受野蠻人(Barbares)干擾的南歐,氣候平和的南歐才是真正的文明(civilisation)的起源。這段敘述中最有意思的論述是居維葉對文明的分類。
從詞源上來說,“文明”(civilisation)與耕作(cultivés)密切相關。這一點在之前對殖民權利的討論中也能得到佐證。然而,一片土地的耕作與否在19世紀殖民知識中并非是“文明”的唯一例證。從居維葉的討論中,我們發現,工業的發展,及在其影響下興起的社會財富積累及中產階級個人主義才是現代文明的標志。農業(l’agriculture)與文明是兩種不同的人類社會進化階段。前者的興盛,并不能直接導致后者的發生。能否從一個落后階段發展到一個高級階段(avancé son développement.),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環境。在居維葉看來,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它們僅僅算作是“農耕國家”,社會形式停留在由一個專制主義(despotisme)統治下形成的軟弱無力的國民群體,進而被人征服(subjuguer)。
在這個意義上,這類農耕國家與“半開化”的游牧民族并無二致。兩者之間的沖突關系業無非就是動物界中那種捕獵者與獵物之間勉強求生的共生關系。從這種基本的“野蠻/半文明/文明”的生物學分類中,我們也同樣可以找到在歐洲殖民秩序中,從國際法及道德層面對其在非西方地區進行殖民活動的合法性敘述基礎。在這個基礎上,歐洲的殖民被描述成為“文明化任務”(civilizing mission)。其文明指向是非常明確的,即朝向歐洲工業化式的“現代化”計劃。在這種過程中出現的對非歐洲白人的經濟與政治霸權與其“文明化任務”的普遍主義政治話語出現沖突。同時也出現了對非白人權利的認可與殖民擴張經濟效益最大化需求之間的沖突。在這多種沖突之下出現的一系列諸如“原住民問題”(aborigine question)、“黑人問題”(negro question)等等,恰恰體現了在這種以社會達爾文主義道德歷史觀及工業現代化為基礎的殖民主義普遍話語在理論上巨大的漏洞,也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殖民主義普遍話語下建立的世界秩序始終處在沖突與反抗,中心與邊緣這類尖銳對立的困境之中。
在這個基礎上出發,再去理解西方國際法體系下提出的“民族自決”,便能發現其在根本上并未對歐洲殖民知識中對于歷史發展進程及現代化目標作出任何反思。歷史發展進程也從未離開那種從野蠻經由“現代化”改造而進入文明的步驟,而現代化的目標仍舊是以歐洲式的工業化為標桿,其核心問題仍舊是土地在財產權意義上的歸屬。我將這種在“現代化”改造掩蓋下的“文明化任務”霸權主義成為一種以秩序建立為目標的“系統殖民工程”(systematic colonialproject)。從歐洲內部,這種系統殖民工程是歐洲民族國家工業革命后資產階級興起及絕對主權形成的必然后果,從其外部,則體現為利用歐洲知識對世界秩序有意識的系統改造。這種改造的方式針對“半文明”與“野蠻”地區有截然不同的方式。這種伴隨著有意識的、內外結合的、有強烈中心霸權意識的殖民工程在19世紀是具有其特殊性的。而利用“殖民”這一話語去理解非西方國家19世紀及其以前的普遍主義話語及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政治行為則恰恰弱化了這種話語背后的特殊性。也更無法真正展現其在19世紀世界秩序形成過程中對當下世界的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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