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的事總會有,在西沙就出了這么一件。越南海洋法學家搜羅舊聞,發現了這么一件奇事,如獲至寶,談判的時候,當作王牌打出來了。
原來在清朝的時候(什么年間我忘了,大概在咸豐同治之間),有一條法國貨船運銅經過西沙海域,遭遇海盜,被搶了個精光。根據海上的貨運規則,這時候應該到當地政府報案,請求緝捕海盜,政府并且出具證明,回去后就可以向貨主交待,并向保險公司索賠。法國船長于是就把船開到最近的海南島榆林港,向當地知府(也許是知縣?)報案。咱們是中國人,熟知官員的作風,當時又是洋人甚囂塵上的時代,大家都是避之則吉。此后發生的事情,那是用腳趾頭都想得出來。
那官員告訴船長,我這里叫做天涯海角,天朝上邦到此就為止了,你那個海外,誰知道在哪里?你被搶了,我們不負責任,管不了,也不想管。就這么把被搶船長送出了衙門。
但是這件事需要有個了結啊,要不然回法國不好交待。于是法國船長只好駛向越南海防港,那里的地方官員倒挺好,給他開了證明,還派了條小船出去轉了一圈,算是緝捕過了。
這是什么證據?這就是實際控制和治理的證據。這個證據說明,中國早在清朝,就不承認西沙是本國領土,也不承擔那里的治安等工作。而當時的越南不但認為西沙是越南領土,而且實施了維持秩序的工作。這還不說明西沙自古以來就屬于越南嗎?
如果您是中國的談判代表,受過海洋法和國際法的充分訓練,面對這樣一個證據,會怎么辦?真得恨不得乘時光機器回去殺了那個知府啊。
實際的對付方法無非是兩條。一條是提出我們自己的更多證據;另一條則是不加理睬,也不爭辯,讓實力自己去說話。到底采用了什么方法?反正直到如今,西沙是我們的,而且永遠是我們的。
話又說回來,官員應該學法守法,已經成為公務員培訓的共識,但是,地方官員一般不需要學國際法,真的不需要嗎?
中國的海洋權益之七: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在南海,無權一身輕
環繞南海這九條斷續線,是我們爭取南沙海洋權益漫天要價的上限,超過這個范圍,我們肯定是不會再提什么要求的,在這條線內部,其實是可以商量的。問題在于對國民不好交待。
這九條斷續線,其法律意義到底是什么?是領海?群島海域?歷史性海域?誰也不知道。
首先,會是領海嗎?不會的。前面說過,國家對海洋的權力基于大陸,也就是海權基于陸權。要確定領海,先要建立領海基線,要劃領海基線,先要定領海基點。領海基點必須是主權無爭議的島嶼或大陸;基點之間直線距離不得超過24海里,也就是領海加毗連區的距離;時隱時現,低潮時才出露的礁石和淺灘不算數;更嚴格一點的話,最好島上是能有人類居住條件的。南沙符合哪一點?除了國民黨當時占領的一部分,幾乎都不太符合。我們的教科書上說到南海諸島,都要說一句話,“南到曾母暗沙”。暗沙暗沙,自然是不露頭的暗礁,暗礁暗礁,陸都沒有,談什么海權?所以這句話在法律上根本就站不住腳。可是自本朝立國以來,我們就是這么教育國民的,今天突然說這句話法律上不成立,國民接受不了,只好使一招烏龜不出頭,我們不提還不行嗎?
這九條斷續線包圍的肯定不是領海,那就要另找理由,那么多島礁,可不可以說成是群島海域呢?印度尼西亞可以,咱們也可以來個千島之國嘛!群島海域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承認的主權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群島海域的構成需要具備幾個條件:
1、水域面積和陸地面積(包括環礁)的比例應該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間。
2、基線長度不得超過100海里,允許有3%超標,超標部分也不得長于125海里。
南沙那個地方島礁又小,相互距離又遠,根本達不到這兩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