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據ActionAmerica網站數據,2016年1月1日截止6月13日,美國全國槍支走火造成289人死亡,7618人自殺,5773人被他人槍殺。再比較一下,利用槍支自衛則達到109萬4778人次,并且還在持續增加中。
而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的犯罪學家研究發現,早在1994年全美每年就有高達250萬人——平均每13秒就有人——用槍保護自己。
文/turbopascal
1.、槍的威懾
孫子曰“不戰而屈人之兵”,就是講威懾的作用。中國費了那么多人力物力造了核武器,不但從來沒有在實戰中用過,還宣布永遠不先于敵國使用。那么核武器就白做了嗎?沒有。它的威懾力仍然起作用。
公民持槍是同樣的道理,持槍最大的作用在于其對壞人的威懾。
只要法律允許守法公民持槍,并且民間有很多守法公民持槍(美國3.1億人2.7億支槍[8]),這個威懾力就是巨大的。監獄里的很多罪犯被審訊時說過:如果知道潛在的受害人可能有槍,他們就常常打消了犯罪的念頭。因為罪犯不知道誰家里沒有槍或誰身上沒帶槍,就算是堅決的禁槍派也受到了這種威懾力的保護。這就是“無槍勝有槍”。相反,如果法律禁槍,就算你悄悄在家里放了槍,罪犯也會認為你家里無槍而光顧你家,并有可能讓你吃虧。這就是“有槍如無槍”。
打一個比方,幾個壞人晚上醒來,想出門去干點兒壞事、搞點兒錢,出門左拐是完全禁了槍的伊利諾伊州的莫頓格羅夫(Morton Grove),出門右拐是每家必須有槍的喬治亞州的肯尼索(Kennesaw)。罪犯會去哪里呢?不用問,罪犯會去無槍區,不管罪犯自己有沒有黑槍。肯尼索人不需要拔槍開槍,槍的作用已經體現了。而三十幾年來兩個城市犯罪率的變化也完全證明了這一點[1]。
正因為槍的主要作用在它沒有使用時已經發揮了,民眾很難估計槍支到底制止了多少犯罪。所以,一些媒體利用這一點給大家造成一個印象是槍沒有用而只有走火的危險(而絕大多數人的槍確實一輩子都不會真的用來打壞人)。
如果你因為種種原因無法自己持槍練槍,那么我們所能賴以保護自己的就是允許擁槍的法律。只要捍衛了擁槍的法律,我們就可以用“無槍勝有槍”達到部分持槍的目的。反之,如果我們失去了擁槍的法律,那么就“有槍如無槍”,陷入以個人的力量反抗大批罪犯的境地。
所以擁槍的一個最重要的方面是向朋友、向家人包括孩子宣傳擁槍的重要性。在美國這個民主社會,擁槍的選民越多,政客就越擁槍[9]。
2.、槍的用處
既然槍的主要作用是威懾,并且很難判斷到底威懾住了多少壞人,那么我們怎么看待槍的用處呢?好吧,我們先保守地假設槍的威懾作用等于零,然后再看槍的實際用處。一般來說守法公民用槍嚇唬或打傷打死壞人后會報警,所以警察局會留下記錄。只要上網搜索一下“gun self defense statistics”,就能夠找到很多結果。
根據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犯罪學家1994年的研究[2],每年美國大約有250萬人次守法公民用槍嚇退或擊退罪犯,其中約39萬(15.7%)相信當時如果沒有槍他們死定了;約36萬(14.2%)相信他們當時如果沒槍很可能就死了。也就是說,就算槍的威懾作用為零,槍每年也使幾百萬人免于暴力犯罪、七十多萬人免于死亡。這項研究還顯示,在超過一半的情況下,罪犯是兩人或更多;超過四分之一的情況下,罪犯是三人或更多。這意味著除了槍支以外的其他自衛手段(功夫、防狼噴霧、電擊槍等)的效果是十分有限的。
槍支當然帶來了副作用:走火每年殺死六百人左右[3]。作為對比,美國有2.5億輛汽車,每年車禍死三萬多人[10]。開車死亡的概率是槍支走火死亡的概率的5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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