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中國古代的稅制改革為什么總是越改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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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制度的性質對于政治形態及其演進方向無疑具有重大的影響,比如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誕生;1275年前后因英國地方貴族反對英王亨利三世的過度征稅而在牛津召開諮議會,遂使“議會”這種政治體制得以正規運作;這時王室為了征稅而要求有各郡的民選代表參加議會,由此無平民代表即可召開議會的時代于1325年最終結束;直接起因于國王征稅而與國會或殖民地國民發生沖突的英國“光榮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等等,由這些事例我們看到:憲政制度從醞釀到建立漫長過程中這一系列關鍵的進步,都是以稅額、稅制為博弈焦點才得以推動的。

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于皇權制度下的中國來說,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任何這類以制稅和財政監督為焦點的博弈,始終就是完全不可想象的,更何況以此為支點而開啟整個政治和經濟制度走出中世紀的進程!

那么,中西道路和命運之間這種巨大差異究竟是如何產生的?這種差異的深層制度原因是什么?這種制度原因又是遵從什么規律而貫穿了長久的歷史進程、并且對社會發展方向產生著重大的影響?這些問題是本文希望能夠初步說明的。

“編戶齊民”的法理基礎

要說明中國皇權社會中賦役制度的性質,首先需要了解賦稅勞役的供給與征用雙方是處于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當中,尤其需要了解這種關系是由什么樣的法理和法權制度所決定的。

我們知道,春秋戰國以后,各國諸侯取代周天子而成為大部分土地的實際所有者,而諸侯王通過“授田”將土地分給農民耕種,同時將負擔徭役賦稅的責任一并強制性地“授”予農民。這種王權統治之下的土地和人身關系,在秦漢以后歷時兩千余年未有根本變革,成為了作為皇權國家基礎的“編戶齊民”制度。對于這個制度的性質,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一,在皇權統治之下,百姓沒有脫離“編民”制度而成為自由人的權利,他們如果欲圖逃離“編戶”,那就是嚴重的犯罪,官府必須對他及其家人施以嚴厲的懲處;即使是在皇權衰微時民口脫離國家編戶而成為豪強的“蔭戶”,改變的也只是依附對象而不是依附關系;由此,廣大國民、特別是農民并不如以往常說的那樣,是自由民或自耕農。因為在這個制度的法權關系中,國民人身的存在價值,首先在于他是作為皇權統治基礎的“編戶齊民”制度中的一個分子,所以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我們看到的就只有具體規定國民對皇權依附身份的“戶律”;此外,在皇權與國民的關系之中決不可能另有人身和人格“權利”的概念。

著名歷史學家王毓銓先生曾以農民為例,說明中國皇權制度之下廣大國民身份的上述性質:

構成古代中國封建歷史上的編戶齊民的主體的農民(明代的“民戶”)的身分不可以說是“自由的”“獨立的”。他們的人身和其他編戶的人身一樣是屬于皇帝的。

……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稅其人身、遷移其人身,固著其人身。止要他身隸名籍,他就得為皇帝而生活而生產而供應勞役;而不著籍又是違背帝王大法的。

……在古代中國的編戶齊民中,自由和獨立的事實是不存在的,可能連這兩個概念也沒有?!瓘闹芡跽f他受命于天為民之極起,一直到明清,沒有一個皇帝不是自許“奉天承運”的。明朝的皇帝每于郊祀上報皇天牧養有成時,都是把全國的戶口簿籍(《賦役黃冊》)陳于祭臺之下,表示上天賜予他的對人民土地的所有權。有意義的是事經兩三千年,在十七世紀以前,沒見有人對皇帝的這種權力提出質問,更沒有人討論過編戶齊民為什么或是否應該接受這種權力的支配。在中國古代政治思想中,人的權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為事實上它不存在。

他又詳細地說明這樣“身份”的國民何以必須對皇權承擔奴役性的勞役和貢賦:

朝廷有多少種勞役,就僉撥多少類人戶去承當。種田的有民戶,當兵的有軍戶,供造作的有匠戶,辦納鹽課的有灶戶(鹽戶)。這四大戶役,盡人皆知。另外還有陰陽戶、醫戶、儒戶、樂戶、陵戶、廟戶、壇戶、酒戶、醋戶、面戶、菜戶、鋪戶、水戶等等,總共不下五六十種,供應不同的需用,或物或力?!活愐蹜粲幸活愐蹜舻募▋约S谑蔷陀辛伺c多少種戶役相應類別的籍。如民籍、軍籍、匠籍、灶(鹽)籍等等。戶帖上具填明白。民籍、灶籍隸戶部、軍籍隸兵部、匠籍隸工部、鋪戶籍隸禮部等等,專一聽從該部差遣,如奴仆。

為什么編戶民服侍帝王如奴仆呢?因為這是他們的“本分”。(明)太祖皇帝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臣僚也都異口同聲地說:“為王之民,執王之役,分也?!薄胺帧?,也叫“本分”。編戶民的本分就是納糧當差。“說與百姓每(們),各守本分,納糧當差不要誤了”。每月初一日皇帝下的《宣諭》就是這么教訓老百姓的。

明白這種法權制度之下國民人身權利的性質,對于我們理解中國社會中的眾多問題都有重要意義。

第二,與上述“人身權利”的性質相一致的,是關于國民財產權的法理。其核心是:普天之下一切財富在源頭上都是屬于帝王所有,而卑微的子民們能夠擁有財產,全是出于圣德齊天的帝王之恩庇與賜福。所以“編戶小民雖然占有一小塊土地,甚至還可以進行買賣,但在觀念上土地最高所有權一直屬于皇帝,誠如唐代陸贄所說:‘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人之所為?!斁帒粜∞r人身還是被占有的時候,他們的土地占有權的意義是不會超過他們的人身的意義的。”3對于皇權之下國民財產權的這種性質,在唐代柳宗元代表長安縣百姓呈給皇帝的一份奏表中表述得很清楚:

(陛下)盛德廣大,玄化益被。加以休徵咸集,福應具臻,至于今歲,紛綸尤盛。風雨必順,生長以時,五稼盡登,萬方皆稔。……臣等得生于邦甸,幸遇圣明,身體發膚,盡歸于圣育;衣服飲食,悉自于皇恩!

因為庶民擁有財產完全是他們有幸居身于“皇恩”之下的結果,所以那種不知恩養、不圖以承擔賦役而報答皇帝恩德者,乃是犯下了人神共憤的大罪;于是他的財產不僅絲毫不具備法律上的不可侵犯性,而且注定將不為其所有2——可見在國民個人財產所有權之上,還有著一重最終、也是最為神圣的所有者,這就是帝王。

明白了上面的道理,也就立刻可以知道為什么在中國傳統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可能如羅馬法對“所有權”的定義那樣,強調所有者享有絕對的產權;更不可能如羅馬法系那樣以“財產法”為核心而建構起完整的私法體系、并使私法與公法相分立。而中國皇權制度此種法理派生出的,當然是迥異于西方的賦稅制度。

順便說一句,王毓銓先生曾擔心因為“生活在今天的人不十分了解古代的生活和制度”而難以理解中國賦役制度的上述性質。然而如果我們不是有意無意地去忽視中國社會的基本現實,則這種隔膜其實并不存在。因為直到現在,中國廣大農民所承擔的賦役制度(以及其背后的農民身份和戶籍制度)依然鮮明地留有“編戶齊民”的特征;李昌平在他那篇引起國人強烈反響的哭訴信中所描述的當今情況是:

80%的農民虧本,農民不論種不種田都必須繳納人頭費、宅基費、自留地費,喪失勞動力的80歲的老爺爺老奶奶和剛剛出生的嬰兒也一視同仁交幾百元錢的人頭負擔。由于種田虧本,田無人種,負擔只有往人頭上加,有的村人頭負擔高過500多元/人。我經常碰到老人拉著我的手痛哭流淚盼早死,小孩跪到我面前要上學的悲傷場面。我除了失聲痛哭外,無法表達我的心情。痛苦與無奈一切盡在哭泣中。

而因為身份制度和賦役制度性質并未根本改變,所以由此而衍生的從古至今無數悲劇,往往在形式細節上都十分相似,比如李昌平所說經常有老人“痛哭流涕盼早死”以求免除家人稅役,這種萬無出路的絕境其實早有先例——北宋英宗時財稅官(三司使)韓絳就提到當時酷役制度之下的慘目例子:“東京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免于凍餒’,遂自縊而死?!?

中西稅賦制度的重大區別

對于中國皇權制度中賦稅制度的基本性質,韓愈的名言也許是最為扼要的說明:

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財貨,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則失其所以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民不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則誅!

這話將賦役制度完全是皇權絕對統治其國民之工具的性質闡述得非常直白。而人民通常更是直接以“皇糧”、“官課”、“王役”等等名詞,以直接以說明賦稅體制對皇權及其官僚制度利益的完全從屬——恰如百姓以“王法”、“官法”等名稱來概括中國法律制度的屬性5一樣。由此可以使我們直覺地感到,這種將“以事其上”作為根本目的的賦稅制度與憲政方向的賦稅制度之根本不同。

對于這種不同,王毓銓先生曾具體說明:

什么是近代的稅呢?

照政治經濟學創始人亞當·斯密(Adam Smith)的說法,近代的(即他當時的)稅的征收有幾條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兩條是:第一,每個國家的公民應該按照他在國家保護之下獲得的收入,繳納其一部分給政府,以支持政府;第二,每個人向國家繳納的稅額是一定的,但不是專斷的。亞當·斯密列出的稅征原則是屬于近代資產階級代議制國家的,納稅的人是那個政府的公民。拿這原則和古代封建中國的稅收相較,便可發現兩者不同。古代封建中國的編戶民繳納的稅不一定是納稅的一部分,可能是他收入的多半部分甚至全部。其按照丁田(主要是田)所派征的物料,稅額雖原有規定,但可隨時改變,也可隨時增加,“節年多寡不同,(州縣)一如府帖應納?!保êH穑骸洞景部h政事》),“大要取給公家而止”(嘉靖《徽州府志·歲供》)?!笆鲁龀ⅲ瑹o奈之何!”(海瑞,同上)……古代中國的稅不只是不一定的,而且是專斷的。……近代的土地稅不是役,而古代中國的封建田賦則是役,而且完全是役(王毅注:即民戶因其對皇權的依附身份而必須承擔的服事性勞役)。近代的土地稅建立在土地私有制之上,古代封建中國沒有土地私有制,所以不可能產生近代性質的土地稅。而且近代國家納稅者是公民,法律上是平等自由的,而古代中國的差稅繳納者則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而隸屬于帝王的編戶齊民。

聯系上節所敘述的人身與財產權利的問題,則可以知道中國的賦稅和勞役制度,仍然不過是皇權對其“子民”天然地具有無限統治威權的具體表現之一。所以,作為天命神授統治威權的具體化,帝王的制稅權、制役權、增稅權、甚至是惡稅權等等,也就與“編戶齊民”制度一樣,是從每一個“子民”出生落地時開始就籠蓋在他們頭上的,而絕不可能如真正的財產私有制度中那樣,僅是一種滌除了人身依附關系之后的財產所得稅。

中西制稅法理的上述根本不同,在經濟制度形態上當然有著廣泛深刻的表現。而近年顧鑾齋先生從事的“中西中古稅制比較研究”則對此做出了全面的分析,其中的一些結論如下:

一、稅權歸屬。中西中古稅權的歸屬存在重大差異。在中國,稅權歸于中央,并進而歸屬皇帝;在西方則歸于某一權力集體,例如英國,這一權力集體先后經歷了御前會議、貴族大會議、國會三種形式。隨著中古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稅權問題在西方得到了比較理想的解決,逐漸形成了“先補償,后供給”的原則,即在國王向納稅人提出征稅要求的同時,納稅人據此也向國王提出包括政治權力、經濟利益、司法審判等方面的要求……

二、稅收理論。中西封建社會具有不同的稅收理論。這些理論之所以不同,與帝王、國家、政府三者間不同的結合形式密切相關。在中國,皇帝、國家、政府三位一體,皇帝視國為家,視人為子,既代表政府,也代表國家。在西方,國王與政府雖結為一體,因而政府被稱為國王的“私人政府”,但國家是分立的,國王代表了政府,卻不能代表國家。所以,中國皇帝以中華大家庭家長的身份征稅,對稅款實施“強權征收”,并不征求納稅人的意見,當然更談不上征得納稅人的同意。西方賦稅理論具有深厚的歷史基礎。這種理論在其形成過程中曾受多種因素制約,其中最重要的是特定的私有制形態、羅馬法和經院學說。按照這一理論,對封建稅的征收乃是國王的特權,我們稱為“特權征收”;對國稅的征收則須以稅款使用符合全國人民的利益為前提,即所謂“共同利益”。

四、賦稅收支?;凇凹覈惑w”的建構模式,中國中古稅收具有突出的強制性質,我們稱之為強權收入。而由于西方中古社會沒有形成強固的宗法制和“國、民王有”觀念,且王權僅代表政府而難代表國家,西方稅收在中古前期主要依靠特權取得收入,后期主要依靠協商取得收入,所以我們把前、后期分別稱為特權收入和協議收入。強權收入是指政府主要通過國家強權和高壓政策取得收入,它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隨意性;二是專斷性。特權收入是指依據封建特權取得收入,它也具有兩方面特點,一是收入項目一般以傳統或慣例作為依據;二是排它性、壟斷性。協議收入是指國王通過與納稅人或納稅人代表組成的集體協商而獲得收入,其特點是國王或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納稅人的財產所有權,取得收入的過程體現出一定的民主性。

……

七、中古稅制與政體形式。中國由于在中古社會定型時期已經形成了財稅專權體制,專制政體自始即獲得了堅實的財政基礎。在我們看來,財政專權和由這一專權形成的財政基礎,是專制政體不斷加強并于明清達到登峰造極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國中古社會長期延續的基本原因。在西方,由于某一權力集體特別是議會執掌稅權,中古社會一直沒有形成專制政體而主要采取等級君主制的形式。在傳統社會向近代社會的轉型中,由于英國議會牢固地控制著稅權,王權雖有一定加強,政體形式卻無實質性變化。

從中國皇權稅制“強權收入”特性與歐洲“議會執掌稅權”、“協商取得收入”的分野中,我們當然可以很強烈地感到兩種稅制以及他們后面的兩種政治制度的巨大差別,以及這種差別在各自社會發展方向上完全不同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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