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七年,國府遷都武漢,曾召開軍事會議,研討對敵戰法,于戰略上國軍采取消耗持久戰,于戰術上,我曾于大會中提議一應采游擊戰與正規戰配合,加強敵后游擊,擴大面的占領,爭取淪陷區民眾,擾襲敵人,使敵局促于點線之占領。同時,打擊偽組織,由軍事戰發展為政治戰、經濟戰,再逐漸變為全面戰、總體戰,以收“積小勝為大勝,以空間換取時間之效”。當時,蒙委員長采納,通令各戰區加強游擊戰。至第一次南岳會議,委員長指示“游擊戰重于正規戰,政治戰重于軍事戰”。迨民國二十八年,改訂戰斗序列,遂設立冀察、魯蘇兩游擊戰區,將正規軍開至敵后游擊,且規定各戰區應以三分之一兵力,于本戰區內擔任游擊任務,化敵后方為前方。是時,淪陷區民眾聞風而起,紛紛加入游擊隊,發展至為迅速。當時,淪陷區之面幾大部為我占領,使僅控點線之敵人,窮于應付。
當我正開軍事會議于武漢時,適遇太原失守。當時會議中即曾討論第二戰區失守,大本營應如何指示問題。是時,第二戰區隊伍已紛紛準備渡河,離開山西,我立即建議:“以閻長官統率所有隊伍即于戰區內擔任游擊,不論任何部隊不得退過黃河,否則以軍法從處。”是時閻長官擬將長官部撤離黃河,我認為長官部應為部屬之表率,豈能例外,故極表反對。當時,我更從山西地位之險要與閻長官在山西之深厚關系,說明此命令之貫徹,絕無問題,故此案遂作定論。而我此建議,關系全局很大,直至抗戰末期,山西一直控于我手。
當我提出游擊戰建議時,曾有人指出,國軍未演習游擊戰,此議是否可行?尚需考慮。我表示說,以打游擊起家之中共,亦為中國人,中共可以打游擊,國軍當亦能打游擊。再者,又有人認為打游擊乃保存實力之做法,殊不知于敵后游擊,任務極為艱巨,因補給困難,且多半以寡抵眾,以弱抵強,故必須官兵加倍淬勵奮發,機警勇敢,絕非保存實力者所能勝任。游擊戰不打無把握之仗,此與孫子所云:“合于利者動。”唐太宗所云:“見利速進,不利速退。”有異曲同工之妙。
我在民國二十八年冬,為適應游擊戰需要,于軍訓部任內曾收集游擊戰資料,由軍學編譯處編成《游擊戰綱要》一書,分發各戰區、各軍事學校,作為研討游擊戰之張本與實施游擊戰之依據。
軍訓部為頒發《游擊戰綱要》一書,曾有一訓令,茲將全文錄之如下:
查游擊戰為長期抗戰,消耗敵人兵力,爭取主動地位,富有彈性之戰法。年來,各戰區因地實施,頗收成效,山西方面,尤為卓著。茲根據作戰最高指導方針,適應現階段之需要,應在敵側后發動較前規模更大更堅強有力之游擊戰,庶可使敵深陷泥淖,窮于應付,而予致命之打擊。惟國軍干部對此尚欠普遍與深刻之研究,且苦無正確之完備教材可資參考,本部遂搜集有關游擊戰之資料及各區實施經驗與心得,加以整理,編成《游擊戰綱要》一書,隨令頒發,各部隊學校一體研究,俾利實用,而殲敵寇為要。自民國二十六年八一三淞滬抗戰至二十七年六月之武漢會戰,國軍均使用正規戰術,因裝備較敵為劣,火力不及敵人,且制空權操于敵手,故每一會戰,我軍均傷亡慘重,元氣大傷。
敵自發動侵略以來,我海岸線北起渤海,南迄南海,皆為其占領,港口亦為其封鎖,而華中、華南之陸上重要城市,均為其控制;且平津、平漢、津浦、隴海(東段)、京滬杭等重要鐵路,亦悉為敵所占。惟敵占地愈廣,兵力愈分,敵僅能控制點線,不能控制全面。當時,敵之前線,于華北進至包頭、太原、風凌渡;于華中進至開封、信陽、岳陽;于華東進至杭州;于華南進至廣州,遂于此時停止進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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