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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軍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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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是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緊迫課題,也是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標志。研究借鑒外軍在這方面的特點規律,對于科學籌劃我軍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

我們所說的“聯合作戰指揮體制”,在美俄等世界主要國家軍隊,目前還沒有完全對應的專門術語。我們研究認為,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是指軍隊為指揮聯合作戰而建立的組織體系及相應制度。它包括指揮機構的設置、職能劃分和指揮關系等。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實際上就是以聯合作戰為根本導向,以提高指揮效能為核心目標,對作戰指揮體制進行的改革。

戰爭實踐始終是催生和倒逼外軍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的強大動力。外軍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大體上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開始的,推進過程幾經曲折,一直延續到今天。究其時代背景和根本動因,是工業文明快速發展、科學技術日新月異、戰爭形態深刻演變的必然結果,也是軍隊組織體系化、作戰力量多元化、軍事行動全域化的內在要求。歸根結底,聯合是現代戰爭制勝的基本規律。

美軍:三輪改革涉及三大內容

美軍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起步最早、主動性最強。經過近70年的三輪改革發展,美軍聯合作戰指揮體制已日臻成熟。

第一輪改革是1947年到1949年,屬于初創階段。二戰后,美軍總結二戰盟軍聯合作戰指揮經驗,檢討長期以來形成的軍種至上、交相紛爭、職責不清等體制弊端,創立了以國防部為主體的領導指揮體制,設立了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和聯合參謀部,在戰略層級上解決了作戰指揮權不統一的問題,形成了現代聯合作戰指揮體制的雛形。

第二輪改革是1953年到1958年,屬于成型階段。這個時期,主要是從法律上,特別是《1958年國防部改組法》,“取消了各軍種以前作為‘執行代理人’所享有的指揮部隊的法定權威”。同時,國防部長尼爾·麥克爾羅伊指示“建立兩個指揮渠道:針對已部署部隊的作戰渠道和針對支援任務的行政渠道”。

這次改革從根本上實現了作戰指揮權與建設管理權相對分開的體制性突破。建立了總統和國防部長對作戰司令部的直接指揮關系,把軍種排除在作戰指揮鏈之外。強化了國防部長和參聯會主席的職權,明確了戰區聯合司令部在軍事上的聯合指揮權。但軍種對作戰指揮的干預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這種狀態一直延續了近30年,用美國學者帕利爾的話說,就是改革進入了“冬眠期”。由于這輪改革不到位,導致了后來一系列戰爭和軍事行動上的指揮不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軍種擁權自重、聯合機制舉步維艱的局面。

比如,在越南戰爭中,戰場是太平洋司令部的轄區,理應由太平洋司令部指揮,但實際上戰場上沒有一名全面運籌戰事、擁有指揮全權的戰區最高指揮官,作戰指揮權由戰略空軍司令部、駐越軍援司令部、太平洋艦隊分享指揮權,彼此之間各自為政,沒有統一協調的計劃。

1983年的格林納達行動中,美國陸軍與海軍陸戰隊就作戰任務區分難以達成一致,最后不得不在格林納達島中間畫一條線,陸軍與海軍陸戰隊各負責一半;美陸軍一名少校為召喚近在眼前的海軍艦艇提供火力支援,用自己的電話卡在公用電話上與美國本土陸軍總部聯系,陸軍總部再與海軍總部聯系,海軍總部再與艦隊聯系;停泊在近岸海域的海軍航空母艦拒絕運送傷員的陸軍直升機降落,理由是陸航飛行員“沒經過海上起降資格認證”。

第三輪改革是1986年至今,屬于完善階段。改革之初,光論戰就歷時近五年,可見這場改革的復雜程度。這個時期,主要是確立了當前的聯合作戰指揮體制,賦予了參聯會主席多個關鍵領域的權力,進一步強化了戰區司令的權力和影響力。它徹底結束了軍種干預作戰指揮的局面,從法律和實際操作兩個方面,實現了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的突破,建立起了“由國家指揮當局(總統和國防部長)到作戰司令部(戰區司令部和職能司令部),再到任務部隊”的指揮鏈。

這輪改革最為堅決,也最為徹底,基本上掃清了體制上的障礙。曾任國防部長的阿斯平說:“這可能是自1775年大陸會議創建大陸軍以來,美國軍事史上最偉大的一次根本性巨變。”

目前,美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主要由國家和戰區兩級構成。國家級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由總統、國防部長、參聯會和聯合參謀部組成,主要負責指揮全球性大規模戰爭及核大戰。參聯會主席由軍隊的高級將領擔任,是總統和國防部長的首席軍事顧問,但是沒有作戰指揮權。戰區級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由九大聯合作戰司令部構成,分為:太平洋、歐洲、北方、南方、中央、非洲六個戰區司令部,再加上特種作戰、戰略、運輸三個不受地理責任區限制、可在全球范圍內行動的職能司令部。在西太平洋等重要方向,還有常設的聯合特遣部隊司令部。

美軍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逐步建立和推進,在一系列戰爭中得到了檢驗,并逐步完善;二是通過強力推動,把分散在各軍種的指揮權,轉移到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徹底剝奪了軍種作戰指揮權,在國家指揮當局層面,實現了政治控制與軍事效率的平衡;三是作戰指揮體制與建設管理體制分立,但不完全分離;四是注重運用法律手段,推動和保障改革,每次改革都制定和修改有關法規。

縱觀從二戰至今,在聯合作戰指揮體制改革方面,美軍主要改了三大塊內容:一是成立了機構(國防部、參聯會和聯合司令部);二是建立了指揮關系(作戰指揮鏈和行政指揮鏈);三是劃分了職能(國防部、參聯會、聯合司令部、軍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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