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f the truth is often a great lie.

中國的民營城市為什么也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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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的合約性質

城市是由擁有分立的產權的人群聚集而成的。這些產權所有者通過一系列合約構成密集的合約關系網。大量個體通過雇傭合約、購物合約、交通合約、稅收合約、婚姻合約等多種多樣的合約聯系在一起。城市越密集,合約關系網也就越密。城市化的過程,是人口由分散到聚集的過程,也是大量擁有分立產權的個體之間編制的合約網變得更加密集的過程。怎樣在城市化過程中有效地重新配置聚集而分立的產權?如果沒有任何規劃的限制,讓城市的個體根據價格自發的簽訂合約來配置產權,其有效配置的前提是產權清楚且個體間簽訂合約面對的交易費用極低。然而,產權完全清楚與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并不存在,也就讓政府通過行政力量配置資源,有了降低交易費用的理由。但是,政府靠行政力量推行城市化,依然可能產生資源錯配的問題。且政府主導的城市化沒有機會成本和債務破產的制約,從而缺少糾錯機制。產權不清晰或交易費用不為零,并不意味著政府主導城市化是唯一的替代選擇,本文研究的蛟龍工業港的城市化過程,就展示了另一種可能。

蛟龍工業港能在十年時間內快速的實現城市化,其基礎并非行政權力,而是作為中心締約人,與雙流縣政府、園區企業、農戶、居民等訂立了一系列合約。作為中心締約人,蛟龍公司得以簡化因人口聚集而變得越發復雜的合約關系網,降低了城市化的合約費用,從而得以按照自己的規劃快速建設與發展城市。多方訂約使蛟龍公司獲得了規劃權、土地使用權與收益權等建設與經營城市的重要權利,使基礎設施投資等一系列外部性問題內化為蛟龍公司經營土地的增值收益。

黃玉蛟作為蛟龍公司的企業家,成為支配這些合約的重要因素。蛟龍工業港從而成為企業和企業家主導城市化的案例。問題是,當蛟龍工業港的城市化程度不斷提高,合約關系網變得更加復雜時,黃玉蛟及蛟龍公司作為中心締約人,其訂約成本是否會上升,以致于超過其能力限度?前文所述的,后期開發的城中村的拆遷困難等,開發建設的資金成本等,都將不斷考驗其對一個城市的經營與管理能力。正如每個企業家所能管理的公司規模有顯著差異,不同企業家經營城市的才能也有差異。就作者所見,黃玉蛟有較強的前瞻力、合約創新能力、執行力,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其團隊年輕且執行力高。黃玉蛟合約創新能力,對于在合約基礎上建立的城市化至關重要。到底黃玉蛟及其團隊能管理多大規模的城市,還需要通過時間來檢驗。但是實踐證明,以目前的蛟龍港的城市規模和密度,在民營城市在實踐中是可行的。

(七)蛟龍社區

從上述討論可見,蛟龍工業港的城市化是建立在蛟龍公司作為中心締約人,與雙流縣政府、農戶、企業、租賃戶形成的合約網的基礎上。但蛟龍工業港還存在一個在這個合約體系之外的重要參與者,即蛟龍社區。

九江街道蛟龍社區由原九江鎮萬年村、大渡村、石桅村和泉水八隊合并而成,轄區內面積3.93平方公里,戶籍人口4013人,分為七個村民小組,轄區內共居住5萬多人。蛟龍社區管轄蛟龍工業港的大部分區域,但并不與之完全重合。

與被征地后形成的社區不同,蛟龍社區依然保留了村莊的性質,但幾乎沒有集體資產。蛟龍社區內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由蛟龍公司投資修建,蛟龍工業港提供交通協管,學校和醫院也是民辦,而蛟龍社區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城管、社保等服務。社區主要工作人員沒有行政編制,經費來自于政府補貼。蛟龍工業港通過合約界定經濟權利的同時,也將經濟職能從原有的村莊剝離,從而使村莊的經濟權利與政治權力相分離。蛟龍的城市運營是建立在合約之上,通過合約界定經濟權利,而無法通過合約界定的產權則留給社區以行政權力配置。

四、總結

本文探討了如下問題:中國的城市化,是否只有政府主導這一種模式?是否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存在可以替代的其他道路?如果存在,其經濟機制是什么?

蛟龍工業港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民營企業建立并經營的城市。如果我們把城市分為國有城市與民營城市,全國絕大部分地區都采用前一種模式,而蛟龍工業港則是后者的一種成功探索。蛟龍的實踐表明,以下幾個條件并非城市化的必然選擇:

“土地財政、政府征地、政府規劃、政府招商引資、政府供給不同用途的土地、政府以協議出讓的方式低價出讓工業用地、以土地儲備的方式控制商業用地的供給、政府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政府制定發展戰略并引導產業升級、政府高舉大量債務來經營城市等。”

上述政府主導城市化的模式,是在給定土地、規劃等制度約束下的選擇,依靠的是行政權力而非市場合約來配置要素資源。這種模式在中國普遍存在,但并不代表政府主導是最有效率的模式。而是因為,中國的土地制度禁止集體土地入市,以及建設用地指標的計劃配置。這使得最基層的村莊,難以將農地變為建設用地,即使有建設用地,農民和企業也無法直接利用農村的土地建城。土地產權不合法,金融機構就不敢做抵押貸款。政府建城的模式,是在既有土地、規劃、金融等制度安排約束下,地方政府不得已的行為選擇。只要制度允許更大的彈性,就會出現更多樣的城市化方式。

蛟龍工業港能在十年時間內快速的實現城市化,其基礎并非行政權力,而是與雙流縣政府、園區企業、農戶、居民等訂立的一系列市場合約。蛟龍公司作為中心締約人,通過與多方訂約的方式,調動城市中分散的要素資源的產權。其中的核心是與雙流政府簽訂的合約所界定給蛟龍公司的規劃權與稅收分成,以及蛟龍公司與農戶、企業、居民的租賃合約。這些合約使蛟龍得以參照市場價格的變化,發揮黃玉蛟的企業家才能,分配土地等空間資源,將基礎設施投資等一系列外部性問題內化為蛟龍公司經營土地的租值收益。 蛟龍公司的實踐表明,由企業自主規劃,以簽訂市場合約而非行政征地的方式, 是可以在4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快速實現城市化的。

當然,受制于現行制度的約束,蛟龍工業港的城市化模式尚存完善之處,其租賃合約、城中村拆遷、融資方式等也未必是最優的選擇,而類似黃玉蛟的企業家也需要合適的選擇機制。但是,如果我們在一些地區試點開展類似的試點,改革土地制度,修改規劃程序并予以留白,使優秀的企業家與公司得以建設與經營城市,中國的城市化之路會有更多樣的形態。

文/路乾 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講師

本文選自《城市的合約性質:民營城市蛟龍工業港》

原文發表于汪丁丁主編的《新政治經濟學評論》第35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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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2017-10-19 17:35 回復